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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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第17号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8年12月13日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9月19日通过,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

2、月1日起施行。监 察 部 部 长 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国 资 委 主 任 李荣融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惩处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由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以委任、派遣、提名、聘任等形式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二)相互为

3、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供应便利条件;(三)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四)擅自抵押、担保、托付理财;(五)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供应虚假财务报告;(七)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第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赐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

4、(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商业机会的;(三)利用本企业商业隐私、学问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四)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限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五)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的;(六)不依据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的;(七)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供应担保或者转嫁风险的;(八)不依据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第五条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供应便利

5、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赐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选购商品、供应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供应服务的;(三)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选购不合格商品的;(四)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供应本企业的商业机会或者商业隐私的;(五)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拆借资金、

6、供应担保或者担当风险的;(六)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限制中标结果等方式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的。授意、指使下属单位、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者人员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的,依据前款规定处理。第六条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赐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一)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的;(二)隐匿、截留、转移国有资产的;(三)违反规定以经济补偿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四)为谋求业绩,编造或者供应虚假财

7、务报告的;(五)为谋取其他不正值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第七条擅自以企业资产供应担保的,赐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赐予开除处分。第八条擅自将企业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托付他人管理投资的,赐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第九条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赐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第十条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供应虚假财务报告的,赐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十一条违反规定自行确定本级领导人员薪酬或者滥发补贴和奖金的,赐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赐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说明。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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