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债法总论概述(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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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法总论概述合同法在民法中的地位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性一、债的概念1、罗马法:债(拉丁文biat)的基本含义为约束和纽带,形象的称为“法锁”,指意为债的双方当事人处在法锁的两端,只有通过履行才干把法锁打开。2、国内古代专指金钱债务,清末变法引进西措施制债才成为民法上的特定概念。国内民法上的定义: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商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债的特性(一)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即债的相对性即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此引申出债的相对性,以区别物权、人身权等绝对权、对世权关系;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债权人:享有权利的人;债务人:负有义务的人;例1:甲

2、、乙签订货品买卖合同,交货地为乙所在地。甲与丙签订运送合同。运送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致货品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问:乙可起诉谁(甲、丙、丁)补偿自己的损失?-3-1:甲、乙双方商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归还债务5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回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规定乙、丙承当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解决? A判决乙承当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当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当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答案:A。(二)债的内容债权和债务债权:债权人祈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务:债务人需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权的基本属性:

3、祈求权,与物权等支配权相区别。注意辨别债权与祈求权的关系:债权涉及如下四项权能:1、给付祈求权2、给付受领权、债权保护祈求权、处分权能:债权人可以抵销、免除、解除、让与债权,以及代位权和撤销权等。祈求权:不仅涉及债权祈求权,还涉及物权祈求权、侵权损害补偿祈求权,亲属法上的祈求权。(三)债的客体-给付(给付行为)给付:即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的特定的行为,如交付财产,提供劳务,以及不作为等。注:1、给付与给付的标的物,在转移财产的合同中,合同的标的是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而合同的标的物则是该财产;2、不作为可作为债的标的如:公司与员工商定不得在外兼职,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三、债的发生因素(一)侵

4、权行为(二)单独行为(单方允诺)单方允诺: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获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达。1、悬赏广告、设定幸运奖如:观看电视节目(如A、春晚)等进行短信抽奖;某超市规定每天的第一位顾客为幸运顾客,送礼物一份。3、其她如遗赠;公交公司规定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公交车等。例:1、甲、乙是楼上楼下的邻居,甲住楼上,外出时因停水,扭开的水龙头忘了关,恢复供水后,乙听到楼上哗哗流水声,甲房如不及时关水,不仅新装修的地板会遭水浸泡,还会影响楼下住户。乙遂请人搭梯子破窗进入甲房将水龙头关上,直接支出费用(交通、通讯、请人、租梯等)0元。问:乙可否祈求甲支付10元费用? 、南京彭宇案1月

5、20日上午,徐老太在一公交车站等车时摔倒,刚下车的彭宇看到后把老太扶起并打的送往医院,并垫付医药费0多元。后老太及家人得知病情严重需花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将其撞倒,规定补偿医药费,一审法院判决彭宇补偿4万余元,二审和解结案。问:彭宇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可否祈求返还打的费和医药费?(三)无因管理、概念指没有法定或商定义务,为避免她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一种事实行为。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商定的义务,为避免她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规定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引起

6、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达为必备要素。 在无因管理中,进行管理的叫管理人;被管理的叫本人。2、构成要件()管理人对她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管理人没有法定或商定义务(3)管理人须为避免她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主观态度、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使管理人获得管理过程中支出费用及利息的归还祈求权和损害补偿祈求权。民通意见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规定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涉及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例0-3-12: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紧张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

7、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对的的?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后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补偿房屋倒塌给李某导致的损失答案:C。、无因管理制度的意义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相协助、见义勇为的崇高精神与道德。例:原告、被告之间是邻居,19年月原告收到电报,得知其乡下的爸爸病危,于是一家三人匆忙回乡。当天下午忽然刮起大风,眼看大雨即将来临。由于原告的厨房年久失修,为避免厨房漏水,被告与其子一道上房顶帮忙修整。修整过程中,被告不慎

8、摔了一跤,摔伤了自己的腿,厨房也坍塌了。原告回家后,发现厨房坍塌,非常恼怒,觉得被告擅自上房修整,并由此导致损失,应当负责补偿。被告觉得,其出于好心协助原告,不应补偿。原告遂提起诉讼,规定被告承当侵权责任。被告后来又提起反诉,祈求原告支付其因治疗脚扭伤而耗费的医疗费。问:被告的行为与否构成无因管理?5、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应尽合适管理义务,并事后应告知本人。如果管理人违背本人明知或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或没有尽注意义务导致本人损失的,则也许构成侵权行为。案例:、赵本山本意只捐助某失学小朋友300元,成果银行转账时多按了一种零,捐了3万,本山大叔可否要回多捐的2700元?2

9、、许霆到ATM机上取款1000元,成果吐出1万元,对多余的0元许霆可否占为己有?(四)不当得利1、概念:指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因她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 获得不当利益,导致她人损失的,应当将获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思考:不当得利是行为还是事件?通说觉得,应属事件。但产生不当得利的因素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获得利益的一方叫得利人(或受益人);受损害一方叫受损人(受害人)。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方受有财产利益()她人受有损失()受有损失与获得利益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无合法根据3、不当得利的类型(1)非债清偿:履行不存

10、在的债务;()民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合同被解除说产生的不当得利;(3)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如暴雨使甲鱼塘中的鱼冲入乙的鱼塘。-30: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 A甲欠乙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状况下自愿代为归还 .甲大学新建校区,本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C. 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 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答案:D。、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即受损人可祈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返还范畴:()以受益人善意、歹意辨别善意:受益人在获得利益时不懂得没有合法根据,反之为歹意。善意:以现存利益为准;歹意:应以获得利益时的数额

11、为限。()民通意见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涉及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运用不当得利所获得的其她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07-7: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余 2万元,便将其中 1 万元借给郭某,商定利息5 元;此外1 万元 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因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规定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 1 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 1万元已获利元。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 万元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 2. 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 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 万元及其孳息 。5、不当得利制度的意义调节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不当变动,恢复利益关系,追

12、求实质公平正义。思考:1、归还已通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受偿人与否构成不当得利?、行贿人可否受贿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祈求权?3、赌博输方可否向赢方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祈求权?分析::通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成为自然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但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故债权人受领清偿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2、:行贿、赌博等属于非法活动,不受法律保护,赌资应收缴,输方不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祈求权。-311:王先生驾车前去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拜别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达“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解决?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

13、须返还5元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元 D无法律根据,王先生不必支付5元 答案:D。(五)契约(合同)(六)缔约过错责任第二节债的种类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辨别原则:债发生的方式。(一)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债权债务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商定,无需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债。1、合同之债注:合同附随义务是法律直接规定的。2、单方允诺之债(二)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债的内容均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债。1、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3、缔约过错责任之债4、侵权损害补偿之债二、主债与从债划分原则: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可以独立存在,不以她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不能

14、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如:借款合同之债为主债,保证合同之债为从债。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辨别原则:债的标的物在成立时与否特定化。(一)特定(物)之债:债的关系成立时,债的标的物已经特定的债。特点:、债权人只能祈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的标的物,反之债务人亦然。2、特定标的物灭失,发生履行不能的成果。(二)种类(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以种类物为债的标的物的债。如在春天商定以秋天产的东北大米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之债。1、规定:()数量必须拟定;()一般也应拟定标的物的品质,或有拟定品质的原则;、特点 :(1 )种类之债标的物只有特定后才干履行 ; (2 )种类之债一般不会发生履行不能 。3、种类之债特定的措施()基于债务人的必要行为特定国内一般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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