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系统实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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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QB 2013-11-20 发布2013-11-20 实施宝珠寺水力发电厂企业标准宝珠寺水力发电厂 发 布职业健康管理标准Q/BZS 209332013 / 目 次前 言11 围22 规性引用文件23 术语24 机构与职责25 管理目标36 管理容与要求3前 言本标准由厂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安全监察部起草、修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静 董贵兵黄其绚本标准由厂标准化委员会委托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职业健康管理标准1 围本标准规定了宝珠寺水力发电厂职工职业健康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的全过程。本标准适用于华电发电宝珠寺水力发电厂安全管理工作,亦可供与企业有纽带关系、委托运营关系等相关公司参照使

2、用。2 规性引用文件如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工会法省安全生产条例GBZ230-201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视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视管理方法职业病分类与目录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值3 术语3.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

3、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3.2工作场所:指劳动者进展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3.3职业病危害:是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与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3.4.1化学性因素:生产过程中产生,并存在于工作环境空气中的化学物质,或较长时间悬浮在生产环境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如:甲醛、氰化物,滑石尘、电焊烟尘。3.4.2物理性因素:高温,低温冷库作业,噪声,振动,电离辐射X射线,非电离辐射电焊、氩弧焊时产生的紫外线。3.4.3生物性因素:指细菌、寄生虫或病毒所引起的与职业有关的某些疾病。3.4.4

4、其他有害因素:自然环境因素,环境污染因素等。4 机构与职责4.1 华电公司宝珠寺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宝珠寺电厂设置职业健康管理领导机构,厂长任组长,分管副厂长和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生产技术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资产部、安全监察部、工会办公室与宝珠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领导机构成员。4.2 管理职责4.2.1宝珠寺电厂是我厂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厂长对我厂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全面负责。4.2.2 安全监察部职责:归口管理职业健康应设立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主要包括职业健康目标、指标的策划,作业场所的监视管理和职业健康防护用品的配置,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告知,用工部门职业健康管理执

5、行情况的监视和职工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工作。4.2.3人力资源部职责:负责职业危害从业人员的管理,主要包括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组织安排新进人员、在岗转岗人员、离岗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体检,负责职工工伤保险的建立,特殊作业人员津贴标准制定与发放,牵头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定额标准,负责职工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的组织安排,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的收集归档。4.2.4生产技术部职责:负责职业健康设备设施的归口管理。4.2.5财务资产部职责:负责职业健康管理所涉与项目资金的投入。4.2.6 工会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职工对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告知、防护用品的配置、职工职业健期体检等管理要求执行情况进展监视,并教

6、育员工严格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遵守安全健康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2.7 宝珠公司职责:在人力资源部的统一安排下,做好职业危害从业人员的岗前、在岗、离岗时体检工作。 用工部门职责:做好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校验、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教育职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以与应急措施,教育职工正确使用、维护劳动防护用品。4.2.9从业人员的职责:承受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与教育,主动爱惜、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与时报告。5 管理目标5.1 职业危害治理目标5.1.1作业场所粉尘作业点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5.1.2 作业场所毒物作业点合格率

7、保持在100%;5.1.3 作业场所噪声作业点合格率保持在95%以上。5.2 职业病防治目标5.2.1 职业中毒伤亡事故发生率为O;5.2.2 期与以上尘肺病发生率为O;5.2.3 不发生噪声性耳聋。6 管理容与要求职业危害因素主要分为十类: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化学物质类、物质因素类、生物因素类、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病的危害因素、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其他职业危害因素等。安全监察部按上述十类危害因素组织对作业场所中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进展识别,确定主要职业危害因素。职业健康管理要求6.2.1 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必须执行“三同

8、时原如此。6.2.2 在进展新、改、扩建项目时,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代替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熟知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6.2.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6.2.4安全监察部负责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组织监视本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分级管理。6.2.5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包括: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的检测;新建、改建、扩建与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后验收的监测等。6.2.

9、6厂区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6.2.7产生职业危害的场所或设备装置应设置职业危害告知牌和警示标识,提高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我厂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与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6.3 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管理从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有相应的职业健康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专兼职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书。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必须承受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我厂和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

10、职业病危害与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须组织其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定期组织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从业人员进展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6.3.6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有职业危害或对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对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围与禁忌劳动围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6.3.7对疑似职业病人员应安排进展职业病诊断,对职业病人员应组织进展治疗,其发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人力资源部应当在从业人员离岗前30日或离岗后7日,组织劳动者进展离

11、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离岗前90日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离开我厂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人力资源部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并履行相关签字手续。职业危害管理6.4.1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定期进展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6.4.2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6.4.3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6.4.4职业卫生防

12、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应按要求定期检查和校验,并有记录,保证设施随时处于正常状态。6.4.5定期组织、联系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展监测,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我厂如下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由安全监察部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进展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进展申报;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与其相关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进展申报;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进展申报。6.5.1 监测工作包括以

13、下几个方面: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与技术改造等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6.5.2 监测点确实定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确实定,原如此上以有资质检测机构确定的监测点为准。但为保证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安全监察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点。6.5.2.1同一场所岗位,同一职业危害因素,同类设备或一样操作,至少设一个监测点。6.5.2.2同一场所,不同职业危害因素,须分别设监测点。6.5.3根据监测结果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产生职业危害的场所,在

14、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7 其它7.1 本管理标准实施的配套制度7.1.1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7.1.2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1.3 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1.4 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7.1.5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7.1.6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7.1.7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7.1.8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7.1.9 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7.2 本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准。7.3 本方法于颁布之日起实施。附录A规性附录职业健康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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