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垦职工教育暂行规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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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农垦职工教育暂行规定失效摘要:*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废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速提高农垦系统职工队伍的素质,培养建设人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及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农垦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职工教育,是指对全国农垦系统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进行的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第三条职工教育必须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效劳,必须同生

2、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开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守纪律的劳动者。第四条职工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一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国防教育、法制教育、垦情教育和农垦传统教育;二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文化知识、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三对职工进行适应岗位要求的各级各类的岗位培训;四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职工进行知识更新、补充和加深的继续教育;五根据垦区需要,对职工进行高等、中等学历教育;六对40岁以下职工中的文盲和半文盲进行扫除文盲教育。第二章领导管理第五条农业部农垦司组织和指导全国农垦系统企业事业的职工教育工作,制定职工教育工作

3、的方针、政策。地方各级农垦管理部门领导或指导本系统企业事业的职工教育工作。各级农垦管理部门应当把职工教育纳入本系统的经济开展规划和年度方案。第六条农业部农垦司负责制定职工教育的规划、年度方案、综合协调职工教育工作,监督、检查职工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管理职工学历教育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工教育。第七条地方各级农垦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职工教育工作,制定职工教育培训规划、专业技术标准和岗位标准,组织教材编写和技术等级考核,并对本行业的职工教育进行业务指导。地方各级农垦管理部门应把职工教育纳入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晋升、

4、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第八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参与职工教育的管理工作,发挥监督作用,维护职工接受教育的权利。第三章企事业单位的职责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系统、本行业的职工教育开展规划和自身开展的需要,确定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的任务,制定和及时调整职工教育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职工教育纳入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并作为考核其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职工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对其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条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教育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人,负责具体实施职工教育培训方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职工教育按国家规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

5、经费。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岗位培训制度,以便对职工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先考核后上岗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岗位的职工,必须经考核后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方准上岗。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鼓励职工在实践中刻苦学习,自学成才,互帮互学,共同提高。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职工教育工作,提请审议本单位职工教育的开展规划和开展方案。第四章职工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职工有根据本职工作的需要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接受教育培训。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统筹安排职工参加学习的时间。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脱产

6、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2日。工段长、班组长、技术工人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7日。5年内脱产学习的时间,可以集中使用。第十六条由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参加学习的职工,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第十七条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参加学习的职工,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期完成学习任务,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考核,服从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安排。第十八条经企业事业单位批准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职工,应当与本单位订立书面协议。协议中应当写明职工学习结束应为本单位效劳的年限以及双方违反协议应当承当的责任。第十九条职工对本单位的职工教育工作有权提出建议和批评。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

7、有权向企业事业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者应当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本人。第五章办学第二十条各级农垦管理部门和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应视需要和可能建立职工学校或培训基地,承当本系统、本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任务;已建立职工学校的要稳固、完善、提高。不具备单独办学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采取联合办学或委托代办的方式完成职工教育培训任务。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鼓励其他社会力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工教育。第二十二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用于职工教育的校舍面积,应当不低于职工人均03平方米的标准,校舍不得改作它用。新建大中型企业应当同时规划建设职工教育设施。第二十三条建立或撤消国家成认学历

8、的职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立或撤消其他职工学校、培训基地,必须按照省级农垦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职工学校和培训基地应当按照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那么,改良教学内容和方法,加强教学管理,制定教学方案和教学大纲,选编教材,建立考核制度,提高教学质量。第二十五条具备条件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师资、校舍和教学设施等方面,为职工教育提供便利条件。第六章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第二十六条职工学校或培训基地教师的配备,实行专职、兼职相结合。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职工总数的3,其师资来源可以从相应的学校选调,可以从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调;也可以由人事部门按照方案

9、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中分配。第二十七条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农垦职工教育事业,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业务知识和教学工作能力。第二十八条职工高等、中等教育的教师,应当分别具有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毕业以上的学历。从事技术、业务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与教学内容要求相适应的文化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第二十九条各级农垦管理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当有方案地组织教师和管理人员进修,提高其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并为教师进修创造条件。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进修时间,每年不少于12日,5年内可以集中使用。第三十条职工学校、培训基地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根据国

10、家规定纳入相应的系列。上述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晋级、调资、奖励和生活福利等方面的待遇与同级教师和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科室人员相同。第七章职工教育经费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证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常费用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企业打入生产本钱,事业单位从上级拨款中开支,缺乏局部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解决。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中的业余教育费应当用于职工教育。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由本单位职工教育办事机构掌握使用,财务机构监督,当年用不完的允许结转。对不具备单独办学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上级农垦管理部门按照隶属关系组织统一办学的,所需经费从这些单位的职工

11、教育经费中支付。第三十四条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第三十五条地方财政拨款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当根据经济开展和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相应增长。第三十六条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第八章奖励和处分第三十七条对职工教育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上级农垦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八条对按照生产工作需要参加学习,学用结合,成绩优异或自学成才的职工,由所在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农垦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一不制定和实施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和培训方案的;二不按照要求建设职工教育设施的;三侵占职

12、工教育校舍的;四不按照规定标准拨付职工教育经常费用的;五侵犯职工受教育权利的。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不建立岗位培训制度,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和不实行持证上岗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影响生产工作造成事故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无故不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期满后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职工,由其所在的单位视不同情节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赔偿培训费和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或撤消职工学校和培训基地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责令其停办或恢复;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截留、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那么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农垦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199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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