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厂员工离职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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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厂员工离职管理方案制订日期 2003年08月23日修订日期 2013年5月28日实施日期 2013年5月28日批 准总经理审 核制 定工程部生产管理部PE部QA部开发技术部IQC检查部TQM部 管理小组电子厂员工离职管理方案更改记录发行日期版次更改内容2003/08/232006/04/172007/05/142009/04/102013/5/2812356初版发行根据公司组织架构图1)取消QM推进部,新设制品保证部和部材保证部(原制品保证课变更为制品保证部,原部材保证课变更为部材保证部)。2)追加品质技术推进室和特化物对应推进室。1. 公司组织结构图变更,取消报关物流部,报关课与物流课纳

2、入生产管理部。2. 根据公司组织结构图,品质技术推进室变更为制造企画室。1. 根据公司组织图,对文中的部门进行了修订。文中的部门长变更为部长、责任者变更为管理职;2.根据实际的业务内容,对2. 新产品生产、出货前实施项目进行了修订。(P4)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好好学习社区电子厂员工离职管理方案目 录项目、标题 页 次更改记录2目 录31.总则41.1适用范围41.2起草、更改、作废41.3目的41.4权责41.5.定义42. 作业内容53相关文件84.相关表单85.流程图9总页数 :9页电子厂员工离职管理方案一、为使公司员工离职有所依循,且使工作不受影响,公司人力资源部特制定本方案。二、本公

3、司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方案办理。三、员工离职区分。1、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辞去工作。2、辞退: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公司因不景气裁员。3、开除: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4、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30日以上,脱离其工作岗位,自动生效。四、辞职者应提前1个月申请。未按规定申报者,公司得以向其主张相关赔偿责任。五、辞职者,若平时工作成绩优秀,应由单位直属主管加以劝导挽留;如其去意仍坚,可办停薪留职半年,但不发离职证件,目的是仍希望其再返公司效力。六、离职手续1、员工离职,须持已批准的离职申请单和移交清单到各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办妥后,再送人力资源部审核。2、职员离职

4、,应向人力资源部索要移交清单3份,按移交清单内容规定,详细填入移交清单。办妥移交手续后,一份存原单位,一份由离职人保存,一份随同离职申请单及工作卡一并交人力资源部核定。七、移交手续1、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形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单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有关部门,并应将已办而未办结的事项交待清楚(章则、技术资料、图纸等类应交保管资料单位签收)。2、事务移交:原领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除外)交还综合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上述交还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单,由接收部门经办人在离职单上签字证明即可。3、移交期限:5天。八、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直属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

5、;如未定接收人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选确定后再转交;如无人可派时,暂由其主管自行接收。九、各员工所列移交清单,应由其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及时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发现财物、资料未交还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单位主管负责追索。十、各种移交手续办妥后,方可领取薪金结算如下:1、辞职者,发给其正常工资,无补助费。2、即辞即走者,无补助费且应依约追究其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和培训费等损失。3、自动离职者,不发任何薪金。对公司财物交接不清而擅自离职者,视情节轻重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4、辞退者,发给正常工资,另按劳动法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5、违纪开除者,依法按公司规

6、章制度处分或罚款后,结算其正常工资。若有违法情节,报送公安机关处理。十一、主管及财物经管人员1、本公司职员经解职或调职时应办理移交,结算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法办理。2、本公司职员的移交分下列两个级别。(1)主管人员:是指部门经理、副经理及以上人员。(2)经管人员:是指直接经管某种财务或某种事务的人员。3、移交事项规定如下:(1)造具移交清单或报告收(格式另定)。(2)缴还所领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册、书类、图表、文具、印章、车锁等)。(3)应办未办及已办未结各案应交代清楚。(4)其他应专案移交的事项。4、主管人员的移交清单应由各该层次人员或经管人员编写。经管人员移交清单应自行编写,并均由各有关人员加盖印章,一式三份,一份送人力资源部,另两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留存。5、移交清单应合订一册,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应分别签名盖章。6、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若因调任、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7、前任人员在规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届满时,未将移交表册送齐,致使后来接任人员无法接收或有未交遗漏事项,经通知仍不依期限补交者,应由接任人员会同监交人员上报,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清论,视情节予以惩处。8、接任核对或盘查文案,发现亏短舞弊时应会同监交人员或单独通报上司;倘有隐匿,除予以惩处外,应与前任人员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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