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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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范核算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行业规章制度和本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事后监督工作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以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采用全面监督、随机抽查等方式方法,对前台、事中业务核算部门已经完结的业务进行再监督、控制和分析活动,是会计核算的延伸。第三条 本行事后监督工作采取统一管理、集中监督的模式。本行事后监督工作由总行会计结算部统一管理,设立集中事后监督中心,辖属支行的事后监督工作全部纳入集中管理范围。第四条 事后监

2、督管理目标(一)根据本行内部控制原则,建立符合现代商业银行管理要求的事后监督管理体制。(二)建立操作风险监控机制,防范核算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三)健全核算质量评价机制,为职能部门实施机构内控综合评价以及考核柜员核算质量提供依据。(四)监督与反馈有关业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整改建议,提高规章制度执行力。第五条 事后监督的基本原则事后监督必须坚持规范、重要、权责对等、成本效益的管理原则。规范性原则是指事后监督工作要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以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保障本办法的贯彻执行。重要性原则是指事后监督要对高风险业务产品、高风险业务处理环节、高风险业务岗位以及特

3、殊交易等重要事项进行重点监督,对低风险业务采取一般监督。权责对等原则是指前台、事中、事后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承担与其授权相匹配的职责。成本效益原则是指事后监督要通过合理的成本投入达到最佳的风险控制效果,保证事后监督工作产生的效益高于获取风险信息的成本。第六条 实施事后监督,必须贯彻时间、空间、人员的“三分离”原则。事后监督计算机系统必须确保与各支行账务数据的相互独立,平等核对,保证事后监督工作的有效性。第七条 事后监督依据各网点业务的处理结果,监督核算依据是否合规、合法,监督业务处理结果是否与所提供的业务资料内容相一致,并对被监督业务交易的表面合规性、一致性负责。事后监督发现问题

4、要立即查询,监督纠正;发现重大问题、违规操作事件,要立即报告,不得延误。第八条 实施事后监督轮岗交流制度。事后监督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交换监督对象,采取以岗代训、在岗互学的方式,规范业务操作,强化监督管理力度。第九条 事后监督与各支行(部)之间传票和会计资料的往来传递,应明确流程,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章 事后监督中心职责与人员的任职资格第十条 事后监督中心职责(一)事后监督管理岗位主要职责1、负责指导全辖事后监督工作。2、负责制定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及时调整事后监督要点。3、负责事后监督人员培训工作。4、负责向部门报送事后监督工作报告,提供相关监督信息,并对完善事后监督工作提出改进建议。(二)事后

5、监督员岗位主要职责1、监督各项业务处理程序的正确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2、监督和纠正各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违章、违纪、违法行为,发挥预警作用。3、监督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和落实情况,定期向部门反馈信息,并针对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促进全行业务活动组织管理和核算质量的全面提高。4、严格执行凭证和会计资料的交接、登记和签收制度,做好凭证的交接和保管工作。5、建立监督工作日志,记录每日监督情况。6、定期对回收的储蓄挂失申请书等业务资料进行清理、装订、保管和移交。7、发现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会计结算部负责人汇报,重大问题可向分管会计结算工作的行领导汇报。(三)综合业务岗位职责1、按时发

6、送差错通知书,并督促支行(部)、柜员及时处理事后监督的差错通知、查询函件,及时纠正事后监督所发现的差错;及时报告事后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违规事件。2、及时统计、汇总事后监督日志,定期向部门提供机构、柜员核算质量情况。3、定期报送事后监督工作报告,提供相关监督信息和整改建议。(四)质量检查岗位职责1、对事后监督和综合业务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实施再监督。2、建立再监督工作日志,记录质量检查情况。3、定期报送质量检查工作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4、发现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会计结算部负责人汇报,重大问题可向分管会计结算工作的行领导汇报。第十一条 事后监督中心人员的任职资格事后监督中心应合理配备人员队

7、伍,起到监督作用,达到监督效果。事后监督中心人员要由思想素质好,工作态度严谨、责任心强的员工担任,需具备两年以上银行网点会计工作经验,熟悉金融政策、法规,熟悉我行会计制度、操作流程、系统操作及业务风险点,具有较强的业务分析和判断能力。事后监督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有效监督,保证监督范围内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第十二条 事后监督中心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监督任务,上岗时应衣着整洁,工作严谨有序,遵守劳动纪律,并做到台面物品放置整齐,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安静,工作任务不完成不得擅自离岗,账务核对未结平不得下班。第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在组织各种业务

8、培训时(尤其是各种业务核算办法的更新、修改及新增业务核算品种等类型的培训),应通知事后监督中心派员参加,确保事后监督人员及时了解各项业务发展动态,掌握各项业务的管理要求。第十四条 事后监督中心应根据事后监督中心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人员结构,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以提高事后监督人员整体素质。会计结算部门还应定期组织开展事后监督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工作,建立事后监督后备人才库。第三章 事后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第十五条 事后监督工作的对象为总行营业部、总行清算中心、总行票据中心、各支行及所辖网点。第十六条 事后监督的范围主要是会计、储蓄、出纳、结算业务等。具体内容为:(一)监督检查各类凭证的正确性、完整性。1

9、、凭证是否真实,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2、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1)出票日期是否正确,是否超过有效期。(2)出票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3)储蓄大额收、付款凭条5万元以上(含),是否留有支取人身份证号码,并有取款人签名和授权柜员号或授权柜员签章。(4)票据用途、摘要是否正常,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以及结算、反洗钱管理规定;特别是大额凭证5万元(含)以上、票据交换、汇票等对转关系是否正常、合理、合规。(5)背书转让是否正确、连续,记载事项是否齐全。(6)各类印章加盖是否正确、完整。3、审核交易清单等凭证是否合规、正确。(1)审核记载内容是否要素齐全真实。(2)审核会计分录的对转

10、依据是否合规。(3)审核有无柜员、复核员、授权人代码或签章。4、审核交易清单等凭证的附件是否真实、完整、正确。(1)大额提现是否有经有权人审批的重庆银行大额现金支取审批表。(2)书面挂失、密码挂失是否有挂失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代理挂失是否有经核实或公证的存款人委托书。(4)死亡人存款的支取是否有相应法律文书及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5)冻结、止付、扣划业务及解冻是否有经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复印件。(6)公司及个人非授权类贷款放款时是否有总行放款中心的放款通知。(7)其他按规定需出具的相关证明。(二)(二)监督审核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合规性。1、审核收付款业务有无串户现象。2、审核存贷款利率

11、的设定使用是否正确,重点审核50115其他利息收入科目和52110其他利息支出科目。3、审核抹账、冲正是否注明原因和其真实性,抹账交易是否附有全套业务凭证,储蓄存、取款业务抹账是否经储户签字确认,是否合理合规,是否经有权人审核并签章。4、应收、应付款项列支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章挂帐现象。5、各类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如结算凭证、发票、收据以及利息清单等有无不符合规定的行为。6、各类同城票据、支付系统业务是否真实、处理是否及时、合规。7、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起的普通贷记业务,所附转账支票、进账单是否与业务处理信息一致。8、各种特殊业务的处理过程是否符合要求;(1)审核承兑汇票等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

12、使用是否合规。(2)审核挂失止付、冻结及解冻、扣划是否合规。(3)审核修改利率、积数、账户信息、账户性质、现金支取状态等业务是否合规。9、公司及个人类贷款、保函、担保、委托贷款等需总行授权或报总行审批的业务,有无越权违规行为。(三)(三) 外币储蓄业务的审核。1、外币储蓄存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各项外币储蓄存款利率使用是否正确。2、各类外币储蓄存款利息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核算是否正确。3、外币找零折成人民币支付,核算是否正确。4、外币兑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核算是否正确。5、外币储蓄境内转账仅限于本人账户间转账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审核是否有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6

13、、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不含)以上的,是否有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7、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不含)以上的,是否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表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四)外币会计业务的审核1、审核外币收付款业务有无串户现象。2、单位汇入外币汇款时,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是否有国际部批注处理意见的相关报文或贷记通知。3、外币账户支取现钞时,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是否有相关的支付凭证及国际部出具的批汇通知书;外币账户汇出款项时,是否有相关的支付

14、凭证及国际部审核的汇款申请书。4、开立单位定期外汇存款,存款资金是否从单位活期账户中转入,使用的凭证是否合规。5、信用证保证金是否真实、足额,时限是否合规。6、代客外汇买卖是否有相关的支付凭证和国际部批注处理意见的代客外汇买卖委托书。7、定期对存放外币同业存款账户的对账情况以及资料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第四章 凭证传递及保管第十七条 凭证和会计资料的传递及保管应指定专人,实行封包交接,严格履行交接、登记和签收手续及交接时间,以明确责任。(一)各支行(部)应按照重庆市商业银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计凭证整理和装订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商银办发200618号)要求整理和装订传票,传票的装订人员应对所装订传

15、票的完整性负责。 (二)主城区各支行(部)应与票据传递公司签订合约,指定专人负责凭证每天按时传递。(三)远郊支行的凭证和会计资料通过重庆邮政开办的EMS巴渝次晨达业务的方式传递到事后监督中心。(四)各支行(部)应准备传票交接登记薄,由事后监督中心人员清点传票无误后,予以签章确认;事后监督中心应同时登记事后监督中心传票交接登记表,以作为交接传票的备忘。相关登记薄、登记表、快递单据应长期保存,以备查验。(五)各支行(部)当天(T日)的凭证和会计资料整理和装订好后,主城区支行须于T+1工作日中午12:00至13:30分以前送交事后监督中心;远郊支行须于T+1工作日按照重庆邮政当日收寄件时间前办理快递,确保传票能在次日及时送达事后监督中心。(六)被监督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1、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2、特殊业务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1)冻结通知书(复印件)并摘录执行人工作证件;(2)解冻通知书(复印件)并摘录执行人工作证件;(3)挂失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挂失申请书第一联;(4)解挂时附挂失申请书第二联。(七)经事后监督中心监督后的传票,主城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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