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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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疫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疫情的管理,规范动物疫情的监 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诊断、认定、通报、公布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 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是指国家规定应当报告 的动物疫病或疑似动物疫病的分布及发生、发展情况,包括 检测到病原或感染性抗体等情况.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管 理工作。第四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承担全国动物 疫情监测,以及全国动物疫情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与报告 工作;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具体承担

2、全国动物疫病 的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的收集、评估和报告。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 内动物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病诊断,以及动物疫情 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与报告工作。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以及农业 部认定的相关实验室按照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动物 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疫病诊断系统,配备 相应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疫情监测、报告和诊断 及流行病学调查的各项制度,明确动物疫情和流行病学调查 信息报告责任人。第六条对从事动物疫情监测工作中接触人畜

3、共患病病 原体或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 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第二章动物疫情监测第七条农业部根据全国动物疫病防控状况,制定年度国 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级人民政府兽医和渔业主管部门应 当根据年度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 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监测计划中应当明确承担具体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第八条 疫情监测分为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日常监测 按年度监测计划实施;应急监测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情况 和防控工作需要实施.第九条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国家、省(自 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监测年度计划和应急监测方案,在本 行政区域内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4、。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在指定区 域内从事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相关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根据农 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相应的动物 疫情监测工作。第十条疫情监测样本由疫情监测机构组织采集,从事动 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 加工、储藏以及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 得拒绝或者阻碍。未经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第十一条 动物疫情监测结果通过国家动物防疫网络逐 级上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每月28日前向中 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本月度本行政区域内的动

5、物 疫情监测结果。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 站,应当在每月28日前向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 本月度疫情监测结果,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 制机构。其他疫情监测机构应当按规定时间将监测结果报至 委托单位。第十二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每月15 日前,向农业部报告上月度全国动物疫情监测结果,由农业 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第三章流行病学调查第十三条 农业部根据全国动物疫病防控状况,制定年度 国家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 门应当根据年度国家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制定本彳亍 政区域的年度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第十四条 流行病学调

6、查分为日常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 流行病学调查。日常流行病学调查按年度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实施,应急流行病学调查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情况和防控 工作需要实施。国家和省级成立流行病学调查专家组,承担咨询和技术 支持工作;市(地)县级成立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队,负责实 施辖区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年度动物 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动物疫病流行 病学调查工作。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在指定区 域内从事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相关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根据农 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相应的动物 疫病流行病学

7、调查工作。第十六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 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以及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 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十七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机构应当在疫情认定后一周内,将流行病学调查表报至中国 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应当按年 度国家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要求,及时向中国动物卫 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报送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同时抄报省级动 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受委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实验室应当及时将流 行病学调查结果报至委托单位。第十八条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

8、病学中心应当于每季度 初,向农业部报送上季度全国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结 果。第四章动物疫情报告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村级防 疫员或者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负责指定区域的动物疫情报 告工作。第二十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 疫、疫病研究、诊疗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 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 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 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动物疫情由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汇总分析。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社 会公

9、布动物疫情举报电话,并由专人负责受理动物疫情举 报。对实名或线索清楚的动物疫情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 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根据举报人要求及时反馈 有关情况。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 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第二十三条动物疫情报告实行快报、月报和年报制度.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快报,县级以上动 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4小时之内,通过动物防疫网络 逐级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 府兽医主管部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立即报至 农业部:(一)发生一类或疑似一类动物疫病;

10、(二)二类、三类或者其他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三)发生国家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疫病;(四)国内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包括外来动物疫病;(五)发生不明原因急性发病、大量动物死亡并有扩散趋 势的情况。快报后实行周报,对疫情和处置情况进行后续报告,必 要时实行日报直至排除疫情或解除封锁,完成最终报告。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 例规定的方式报告。第二十五条 各类兽医实验室在日常检测和诊断中发现 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应在2小时之内报告样品来源 地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还应 同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二十六条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于每月10 日前

11、将本省上月各类动物疫情,通过动物防疫网络报至中国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必要时实行旬报;中国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中心于每月15日前将汇总分析结果报农业部。第二十七条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 月10日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逐级报至省级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后 于1月20日前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汇总分析结果于2月底前报农业部。第五章动物疫情认定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 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诊断。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 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 室确诊。省级动物

12、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兽医 参考实验室或农业部指定的其他实验室进行确诊。第二十九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 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不能认定 的重大动物疫情,以及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夕卜来动物疫病和 再次发生的国家已消灭动物疫病疫情应当报农业部认定。第六章动物疫情的通报和公布第三十条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军队和武警 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 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 当及时相互通报。第三十一条 农业部负责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联合国 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动物疫情。第三十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疫情的公布,省级人 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业部授权公布本行政区域 内的动物疫情。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报刊杂志、广播、 电视、互联网、公开的学术研讨会及其他任何形式发布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动物疫情。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 罚。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月 日起施行。1999年 10月19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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