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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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 141 号 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 2006 年 2 月6 日市人民政府第 49 次常务会议通过 , 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 00 六年三月二日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和城镇个体劳动者老年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劳动者,是指在城镇内以个人经营、个人合

2、伙经营或者家庭经营等形式,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下列人员 : ( 一 )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其招用的雇工 ; ( 二 )领取其他合法证、照的个体业者和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不需要办理证、照的其他个体业者(以下简称其他个体业者)。 第四条 建立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生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第五条 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达到规定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

3、缴费年限),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条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业者应当在领取证、照

4、或者取得合法收入后,按照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个体业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 ( 一 )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 )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 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运营收益; ( 四 )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 五 )财政补贴; ( 六 )其它收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

5、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 企业职工应当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其他个体业者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6、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雇工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劳动者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以按照不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每月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数。 第十五条 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

7、休年龄为止,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应当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止。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地方税务部门、社会保险

8、经办机构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及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范围 : ( 一 )支付的基本养老金 ; ( 二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 ( 三 )支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丧葬补助金 ; ( 四 )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

9、险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核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凭证。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8%, 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 二 ) 个人账户规模调整前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照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记入部分; ( 三 )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记账利息和运营收益。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企业职工或者个体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个人账户余额继续计息。 第二十四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个人账户内容,

10、定期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公布个人账户储存额,并设立电话查询系统,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劳动者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间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问断计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二十六条 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在统筹区域内变动就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号,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跨统筹区域变动就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第五章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

11、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少于15 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达到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 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八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在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以下简称统账结合制度)前参加工作(含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为企业职工的个体劳动者),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 第二十九条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

12、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确定的相应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 的乘积。 第三十条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中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开始到本人退休时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总额除以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三十一条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个体劳动者达到享受基

13、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当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业者,应当一次性支付其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参加工作,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除按照规定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半月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第三十二条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个体劳动者,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原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继续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

14、因病或者非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因企业破产等国家政策允许提前退休(含退职、不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基本养老金相应减发,每提前一年,减发其过渡性养老金的2% 。 减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 , 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企业职工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未领取完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中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个体业者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或者余额,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中从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六条 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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