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面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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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地面安全管理办法 地面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面安全生产,提高我矿地面安全整体管理水平,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实现地面“双零”安全奋斗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地面安全包括供电、危险化学品、燃气、建筑、煤矸山、机械制造维修(机修车间)、防火、防汛、公共设施、公共聚集场所(含医院、公园、俱乐部、浴室等)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等。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地面安全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地面安全生产管理,特成立地面安全管理机构。地面安全领导组长:矿长副组长: 生产矿长 总工程师 机电矿长 经营矿长

2、 后勤矿长 工会主席 党委副书记 各副总工程师 各矿长助理 常务副组长:安全矿长成员: 安监站 安全监察科 质标办 调度室 社保科考核办 公安科 劳动人事科 机电管理科 企划科 供电队 电讯队 环保科 文 委 供热科 行政科 环保科 大型队 风井区 绿化队 物业站 机风厂 液压车间 材料科 机电设备科 南山管理队 原煤队 煤质科 污水厂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安全监察科 办公室主任:安全监察科科长 第四条 领导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以及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对本矿地面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二)建立健全地面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和安全管理制度。(三)组织制定年度、阶段性的安全管理规划和安全目标,研究解决地面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现状,全面部署地面安全工作。(四)落实集团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负责分解到各地面基层单位,并组织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五)监督地面单位,合法组织生产,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重大安全隐患。(六)研究制定中、长期安全培训及教育规划,督促、检查、指导安全培训工作的开展,总结安全培训的规律和成果,推行好的经验作法。(七)建立地面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工

4、作,负责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协助上级部门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八)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安全资金投入到位。(九)加大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采用先进技术装备、生产工艺和管理手段,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第五条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在领导组的安排部署下,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职能部门和地面生产单位的安全工作。(二)负责组织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监督地面各生产单位安全情况,分类、定级、汇总各单位上报安全隐患,上报领导组。(四)组织开展地面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定,并报领导组审定。(五)组

5、织各部门对各基层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查。(六)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的要求,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和建议。(七)承办地面安全领导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地面安全领导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在地面安全领导组指导、协调下,各成员单位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及四台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系统、专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按照四台矿地面安全工作目标,制订本系统、专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三)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专业安全隐患排

6、查治理和专项督察,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管理体系, 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确保整改措施有效实施。(四)定期召开本系统、专业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当前安全现状,安排部署日常安全工作,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五)按照四台矿相关规定,参与审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六)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地面安全领导组办公室联系具体工作,及时汇报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七)完成地面安全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行业领域责任划分 (一)各单位是本单位工业建筑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企划科负责在用工业建筑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各地面生产经营单位是

7、本单位消防工作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公安科负责消防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三)各危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剧毒品、油库)存储、使用单位是本单位危险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公安科负责危险品安全监管工作。(四)行政科是 “三堂、一舍” 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安监站、安全监察科负责“三堂、一舍”领域安全监管工作(五)各单位是本单位通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电讯队负责通讯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六)各供配电及使用单位(部门)是本单位供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供电队负责供用电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七)各地面机电设备及机房使用单位是本单位机电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机电管理科负责地面机电设备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

8、八)机修厂、液压车间等机械制造维修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机电管理科负责机械制造维修单位安全监管工作。(九)环保科是矸石山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并负责矸石山安全监管工作。(十)各单位是本单位防汛工作安全的责任主体,调度室、安全监察科负责各单位防汛安全监管工作。各单位是本单位地质灾害安全的责任主体,地测科科负责各单位地质灾害安全监管工作。(十一)各单位是本单位公共聚集活动的安全责任主体,文委负责公共聚集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十二)各单位是本单位公共设施的安全责任主体,公安科负责公共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第三章 安全目标管理第八条 地面安全目标管理内容 (一)杜绝重伤以上事故,全年无重大非伤亡

9、事故; (二)地面单位千人负伤率控制在0.以下;(三)按规定组织安全培训、特种从业人员持证率达100;(四)安全质量标准化达规划等级; (五)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符合规定;(六)其他安全、工业卫生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安全目标管理的落实 (一)矿与各二级生产单位签定地面安全目标责任书,下达分解安全工作目标;各单位根据矿下达的安全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纵向分解到各基层队组(车间-班组-个人),横向分解到各业务职能部门,形成一级负责一级的安全目标管理机制。(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实现本单位安全目标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目标责任。(三)建立完善安全

10、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对没有实现安全目标单位的班子成员,按规定进行奖罚,其单位和领导个人不得评优。(四)每季度矿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安全目标进行监督考核;年终由地面安全工作领导组对各单位年度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第十条 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及上级安全指示精神。(二)各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 (三)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执行。 (四)各单位安全培训开展和特种人员持证上岗。 (五)各单位安全资质和安全评价。(六)各单位安全设备、仪器仪表、特种设备的供应、使用。(八)新建、改建、

11、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九)各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现场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情况。(十)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十一)各单位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建立、实施情况,雨季“三防”和要害场所消防的开展情况。(十二)各单位事故上报及处理。 (十三)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检查方法 (一)根据安全工作实际,矿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每半年由分管安全的领导组织,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安全调研组,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调研和督查。(二)各生产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全方位的自查自纠检查活动,分管安全副职每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调研活

12、动;各单位正职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检查资料建档,并按规定上报。(四)地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责任划分每季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职能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专项业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报安全监站,安全站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跟踪复查。(五)根据上级指示和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安监站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动态安全大检查。(六)对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由有关职能部门,重心下放、关口前移,现场进行指导、监督、落实。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检查要求 (一)检查前应做充分准备,明确检查组负责人,确定参检人员和检查内容,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参检人员学习有关规章制度、专业知识,确保检查质量。 8 (

13、二)检查人员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如实填写处理意见书。(三)检查人员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要与被检单位进行“三定”、“五落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区域,应责令停产整顿。(四)检查组负责人要及时汇总检查问题,起草检查报告,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五)各检查组要将各类检查资料建档管理。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4、、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二)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职责如下:(一)安监站负责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机电管理科负责对地面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供电设备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三)安全监察科负责对雨季三防及地质灾害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四)公安科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剧毒品、油库的储存、使用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五)公安科负责对地面各类火灾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六)企划科负责对地面基建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管理、业务指示导。(七)安全监察科负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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