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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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流程,通过事故统计和分析,做好事故回顾和总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特制订此管理制度。2 职责2.1 事故发生部门现场人员第一时间将事故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以电话快报的形式逐级上报至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分公司领导、 公司安委办、 分管副总、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事后由事故发生部门补报在 24 小时内补交事故报表。2.2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负责人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外部报告(如集团、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媒体公众) 。2.3有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领导向集团安全管理部门、

2、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协调配合政府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2.4 公司安委办负责轻伤及以上但无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 万元以上至 100 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和处理。2.5 分公司负责轻伤以下人身伤害事故和 1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委办 , 公司安委办进行核实的上报公司安委会。 2.6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完整的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台帐, 在分公司事故调查处理完结的当月将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 原件交安委办存档, 复印件分公司留存。2.7 安委办负责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归口管理,并建立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台账。3 安

3、全生产事故报告 3.1 报告范围内部报告a) 微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 千元以下的事故;或人员受伤但无需住院治疗 (轻微伤以下)的人身意外伤害;或游客滞留 15 分钟以下且无人员受伤的一般设备事故或故障,事故发生部门应在 24 小时内上报至公司安委办。c) 小事故: 3 千元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的设备事故或等额的各类财产损失事天,且无功能丧失的人身伤害)事故;或出现游客 7-15 故;或员工受轻微伤(损失工时滞留超过 15 分钟又小于 30 分钟的电梯事故或故障; 或需要住院治疗的员工、 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事故; 被及时扑灭的初期火灾等, 分公司应在 6 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

4、理。d) 一般事故:1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的设备事故及等额的各类财产损失事故;或员工轻伤(损失工时 3-105 天、且伴有功能丧失的人身伤害)事故;或电梯滞留游客超过 30 分钟;火灾和造成正常经营中断的自然灾害;其他较为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公共事件; 事故发生部门应在 1 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公司总经理。e) 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及等额的各类财产损失事故;或员工重伤(损失工时超过 105 天且伴有功能丧失的人身伤害事故) 、死亡事故;或其他严重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社会影响很大的公共事件; 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上报至公司总经理。外部报告发生下列情形之

5、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含工伤事故) ,应当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a) 员工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b) 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上的事故;c) 向政府专业救援机构报警,专业机构已出警处置的;d) 事故显现出较大安全隐患的;e) 电梯困人超过 1 小时,由安委办报告姜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f)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规定应当向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执行条例的相关规定。3.2 报告方式事故报告按照方式可分为口头报告、 书面报告。口头报告适用于情况紧急或动态性进展的情况报告, 书面报告适用于事故处理的阶段性工作进展和结论性情况报告。事故报告内

6、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3.3报告程序事故报告原则上按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分公司领导、公司安委办、分管副总、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公司总经理的顺序逐级上报。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部门现场人员应立即口头报告本部门领导,从部门领导开始逐级上报。凡属向公司外部的报告 (如集团、 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媒体公众) 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部门和人员进行, 向媒体、社会公众发布报告内容须经总经理审定,任何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向外部发布事故情况信息。公司安委办作为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收集、汇总

7、和归口管理, 可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授权, 对外报告事故情况, 或将经过审核确认的事故信息书面材料交由公司指定或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对外发布。除口头报告外,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事故发生部门、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于当日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委办提交基本的事故书面材料。 符合外部报告条件的事故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在 2 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上级报告。已经向外部报告的安全生产事故在处理结束后, 公司安委办应当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和有关整改情况, 以书面形式向外部单位 (含集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馈。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台帐,并于每月2 日前、每年 1月 10 日前,将上月、上年度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

8、表报送公司安委办,安委办汇总后每月 5 日前、每年 1 月底前上报至集团公司安委办, 安全生产事故月度报告执行零报告制度。4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4.1 现场保护事发单位在进行应急救援处置和事故报告过程中, 应尽量保持现场原始状态, 当因救援或防止发生二次事故需要处理或移动重要事故现场证据时, 应采用画线或拍照的方式保留事故现场原始资料。 必要时应加强警戒或设立警示围栏,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4.2 事故调查和处理内容a) 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b) 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c)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d) 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日

9、内提交) 30 提交事故报告( e)4.3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的原则事故调查和处理按事故大小和性质实行分级管理制度:a) 3 千元以下经济损失,轻伤以下(含普通工伤)安全生产事故,无需向外部报告的设备事故(故障)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和处理。b) 3 千元至 1 万元经济损失,轻伤 1 人及以上、无重伤的人身伤害事故,需向外部报告的设备事故(含故障)由公司安委办组织调查和处理。c) 重伤 1 人的人身伤害事故; 一般设备事故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且无人员死亡;火险及一般火灾事故经济损失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且无人员死亡;由公司安委会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安委会

10、、安委办、财务审计部、工会和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请集团安委办参加)进行调查和处理;d) 重伤 2 人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 经济损失超过 10万元的设备事故或火灾事故;经济损失不超过 10 万元但社会影响较大的设备事故或火灾事故,由公司上报集团安委办或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如实向调查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 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事故调查组成员应诚信公正、 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 保守事故调查秘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5 事故责任认定5.1 因自然灾害或由于人们对事物的认知度所限、 或目前的科技水

11、平无法预防和避免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无需进行责任认定。5.2 对责任事故,事故调查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过失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过失行为, 其过失行为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事故责任。5.3 根据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5.4 事故调查组在认定事故责任时按下列原则认定:a) 当事人隐瞒、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 , 毁灭证据或提供假证,导致事故原因 无法认定的应当负直接责任;b)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等违章作业行为造成伤亡事故的, 由当事人负直接责任;c) 违反劳

12、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由当时人承担直接责任;d) 对所交接设备、工具缺陷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无法认定的,由接收人负直接责任;e) 按照“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设备、财产被发现非正常损坏,且事故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保管人负直接责任;f )当事人各方对事故未报告或拖延报告,导致事故原因无法认定的,当事各方责任均摊;g) 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指挥者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冒险作业者负重要责任;h) 根据违章事实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存在管理缺陷的,应当追究事故发生单位管理者的领导责任,并按公司、分公司有关管理干部问责制处理;i )涉及公司外

13、的相关方事故,由公司安委办召集公司相关部门和相关方,根据事故现场及已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协议 、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制作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认定肇事各方的责任;j) 事故原因无法查清或肇事者无法查证的事故,列作“无头案”处理;k) 在签收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时,若当事人提出充足的证据及理由证明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认定不充分时, 可重新调查和认定事故责任, 由公司安委会最终裁决。若当事人无理由拒签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 ,则报告从通知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的一周后自动生效;l) 事故责任涉及相关方人员,相关方对最终责任认定仍有异议的,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6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6.1 经济处罚:安全事故经济处罚按事故大小决定经济责任,按责任者的责任大小来确定各人应承担比例。经济责任元; 500-1000 千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轻伤以下事故,经济责任为a) 3 b) 3千至 1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轻伤事故,经济责任为1000-2000 元;c) 1万元至 1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伤 1 人事故,经济责任为2000-5000元;d) 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重伤 2 人以上事故,经济责任为5000-10000元;e) 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范围为 1000-2000 元,漏报、迟报的经济责任范围 800-1000 元。经济责任分担比例a) 认定负直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60-80%的经济责任;b) 认定负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30-50%的经济责任;c) 认定负重要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10-20%的经济责任;d) 认定负领导责任的,分管领导承担 30%、部门领导承担 20%的经济责任;e) 认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责任的,相关责任方按相关比例分担经济责任;f) 未及时、准确上报各类安全事故信息的,责任人和直接领导各负50%责任。6.2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罚措施6.2.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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