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贷款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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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 融租赁公司:近几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汽车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推动我 国汽车产业发展,活跃和扩大汽车消费,改善自身资产负债结构 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市场竞争不规范、 汽车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汽车贷款风险孕育较大风险,各级法 院陆续受理了大量银行业金融机构起诉汽车贷款借款人及经销 商的汽车贷款合同纠纷案,审理发现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订 汽车贷款合同时审核不严、管理不力,问题突出。为规范汽车贷 款业务管理,

2、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一、加强贷款空白合同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空白汽车贷 款合同必须由银行控制,严禁由经销商掌握;在发放汽车贷款时, 必须要与借款人本人面签合同,由借款人本人填写合同约定的贷 款金额、还款金额等重要事项,不准由经销商代替,避免合同将 来产生诉讼争议。二、加强对经销商担保能力审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 审查经销商即担保人诚信状况、担保能力,严禁经销商超能力担 保,防范担保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起诉时下落不明,银行业金融 机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问题。对经销商的授信要严格按照公 司业务程序办理,不得将其归入零售业务进行操作与管理。三、加强贷前调查。

3、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借款人提交 申请资料的审核,重点审核借款人的信誉程度、收入证明、偿还 能力的真实性。要科学制定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识别业务真实性 的贷前审查制度,实行双人调查。要借助个人征信管理系统和信 息系统,了解审查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程度、诚信状况;必 须要与借款人进行见客谈话,实地调查借款人真实居住地、核实 贷款抵押真实性,了解抵押物所有权、变现能力等情况。四、严格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审 批程序,认真审核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尤其是对借款人 和经销商诚信、还款能力等事项要进行严格和独立的审查。在贷 款发放后,要加强贷款用途的管理,防止贷款挪作他用,密切

4、检 查和监控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和还款意愿,一旦发现不良还款记 录,要及时督促借款人和担保人履约还款,必要时依法及时提起 诉讼或申请仲裁。五、规范账户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贷款账户管 理,借款人还款账户要由其本人持有效证件开立,避免经销商直 接控制贷款,甚至挪作他用。六、实施严格问责制。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 查处汽车贷款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假车贷”较多、存在 严重违规问题的分支机构,要停办相关业务。对授信工作不尽职等违规行为实施严格问责,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二00八年一月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5、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 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 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

6、健康发展的 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 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 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 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 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

7、会商业银行房地产 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 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 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改进 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 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扎实做好房地产 贷款“三查”,全过程监控开发商项目资本金水平及其变化,严禁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 35% (不含经济适用房)、“四

8、证”不齐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合 理确定贷款期限,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发放开发贷款。对于囤积土地和房源、扰乱市场 秩序的开发企业,要严格限制新增房地产贷款。防止开发企业利用拆分项目、滚动开发等手 段套取房地产贷款。五、加强尽职调查,注重防范土地储备贷款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评估和审慎发放 土地储备贷款。贷款前,要加强对储备土地的性质、权属关系、契约限制、开发规划等方面 的尽职调查,严格贷款发放条件。要科学、动态地测算和监控土地收储费用,开设专门的托 管账户,警惕土地以低成本转让,确保土地出让收入优先归还银行贷款。要合理确定贷款额 度和违约必须提前还款的罚则,避免土地

9、储备机构盲目“圈地”、盲目批地对贷款造成风险。 要完善相关抵押手续,认真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根据风险状况审慎确定抵押率。六、引导合理的个人住房消费,加强按揭贷款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个人首套 自住房贷款,稳妥发展二手房贷款市场。首付款比例应当依据借款人还贷风险确定,不宜一 刀切。要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监测等尽职调查制度,加强对各项权证的完整性、真实 性和有效性审核,加强按揭贷款抵押登记审查,积极采取措施防范期房抵押贷款一次性支付 风险,防止一些资质低下的企业利用预售环节将风险转嫁给银行,严厉打击“虚假按揭”等 套取和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维护银行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七、强化贷后管理,

10、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房地产项目工程进 度发放贷款,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使用的全过程监控。健全开发贷款的封闭性管理措施,严 密监控房屋销(预)售资金流向,可实行销(预)售资金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 高度关注未实行封闭管理的开发贷款。加强对贷款抵押物的管理及抵押物价值变化的监测与 评估,对抵押手续不完善及抵押物不足额的部分及时追加有关担保。一旦发现开发企业挪用 房地产贷款,要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直至提前收回贷款。八、进一步规范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贷款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开办房地产贷款业务,或以投 资附加回购承诺等方式间接发放房地产贷款,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

11、务 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12号)有关规定;用集合信托资金发放房地产贷款, 要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贷 款业务的监督管理。九、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窗口指导和风险提示,加大违规查处力度。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 机构充分利用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系统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平台,及时登录有关房地产贷款 客户不守信用、违规操作等不良信息,严密监测境内外各类客户违约情况;加强同业合作, 防范和控制客户跨行违约行为,建立违约客户“黑名单”等联合惩戒机制;研究由房地产企 业落实期房抵押贷款担保等防范信贷风险的措施。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情 况的调查分析,建立房地产信贷风险监测报告和定期通报制度。当前,要把对房地产贷款合 规性检查作为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房地产贷款违规经营、造成贷款损失等问题予以严肃 处理,情节严重的,银监会将在媒体公开披露并依法实施业务叫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信贷管理工作,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的决策和部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及措施, 于2006年9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银监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银监会有 关部门反映。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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