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相关职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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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岗位责任制1、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规章制度。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2、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汇总和审查职业卫生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4、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职业卫生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5、负责组织对职工的职业卫生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新员工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建立个人三级教育档案,方可上岗作业。6、定期进行现场职业卫生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到特别紧急的事故隐患,有权指令先行停止作业,同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7、督促和检查

2、企业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8、定期组织厂级职业卫生检查,并做好记录,向主管领导汇报。9、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安全工作会议,并做好记录,对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建议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10 、负责对涉及职业危害的危险作业审批和现场监管。11 、有权向主管领导提出奖惩意见。12 、总结和推广职业卫生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13、参加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设计计划,并按规定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和参加工程验收及试运行工作。14、协助有关部门参与职业卫生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并且督促有关部门落实。15 、做好女工的职业卫生保护工作。16、组织实施本

3、单位职业卫生应急预案的演练,做好记录和归档,并根据演练情况修订应急预案。17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18 、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劳动人事管理部门(人员)岗位责任制1、劳动人事管理部门(人员)负责组织与员工签订(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如实告知员工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真实情况。2、组织新员工进行岗前体检,不得将有残疾的工人或者有职业禁忌的工人分配到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3、协调组织职业卫生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新员工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安全教育。4、做好职工劳动纪律教育,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提出处理意见。5、依法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社会保

4、险,并缴纳保险费。6、每年组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根据体检结果,对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应调离原岗位。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进行职业健康离岗体检。7、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建立健康监护档案。8、为离职人员无偿如实提供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制度1、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交给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2、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 ,单位应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档案。3、单位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 “三同时

5、 ”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管理报批程序,并按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由有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5、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项及时完善改进。6、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台账。7、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

6、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8、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单位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9、按照规定在投入生产或使用的30 日内如实向区安监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2、单位要督促和安排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或参加学习讲座,

7、以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3、单位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单位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使用,并做好培训记录。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合方可上岗操作。6、单位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

8、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 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7、做好各类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2、单位应当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监测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3、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

9、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4、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5、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6、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怀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及向本单位员工公布。作业场所管理制度1、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2、单位应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测、

10、评价。3、单位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4、单位应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具体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 。5、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6、员工从事

11、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使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产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求。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8、应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9、应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

12、作。10、应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设备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避免设备启动时发生意外职业伤害。11、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并追究车间班组的管理责任。12 、有毒、有害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如各单位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各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2、员工有

13、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权利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3、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单位应到有资质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5、用人单位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以及职业健康体

14、检单位检查建议安排相应工作。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安排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并进行观察。7、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 2)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 3)接触时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8、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9、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或者

15、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10、如在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应及时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单位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在一个月内通知体检者本人。12、单位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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