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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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一)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调查是与证据的发现收集、评断和 使用有关的各种调查活动的总称,是法律工作者和执法人员为查明和 证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证据法 相对比较落后,司法人员和律师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往往有随意性, 甚至有忽略证据规则和轻视证据调查的倾向。无论是法官、检察官、 律师、警察,还是其他执法人员,都应该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工作, 加强证据意识,提高执法的科学性。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更要重视 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本文所论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分别指的是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查批准逮 捕阶段。侦查、审查是刑事案件中的两个阶段,由于诉讼地

2、位的不同, 其认识证据的角度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侦查阶段在收集固定证据 时,视线要前移,从起诉、审判、辩护的角度去审视证据,以找出不 足,提前拾遗补漏,使其符合定案的要求,经得起法庭质证和辩护人 的辩驳;在审查阶段,主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来源或收集程序是 否合法,犯罪主体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等。一、侦查阶段证据的收集(一)、依法收集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应当具备三个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我们 在收集证据时,要紧密围绕证据的这三个特征来开展。实践中,大家 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有着比较统一的认识,但对证据的合法性有 淡化的倾向,即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因此,要做到取证合法, 需注意以下

3、几个问题:1、收集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只有侦查人员才能 行使收集证据的权利。法警、驾驶员、实习生等不能行使收集证据的 权利。2、收集证据要按法定程序进行。在初查阶段只能采取有关调查、查 询、勘验等不涉及限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手段和措施,强制措施 只能在侦查阶段采取。3、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相关证件,同时,侦查人员必须有二名以上, 不得单人问话,自问自记。被调查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还必须要通知 其监护人或教师到场。4、须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如实供述,不得逼供、诱供、套供。5、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 场,搜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

4、家属、 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6、要尽量收集原始证据,不能提取原件的,对复印件要注明来源时 间。(二)、全面收集证据我们应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去全面收集一切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 罪、无罪和罪重、罪轻的证据,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1、既要收集有罪证据,又要收集无罪证据长期以来,由于受陈旧的执法观念影响,在少数干警中先入为主、有 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和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依然存在。办案中只重视 有罪证据的收集、补充和完善,而忽视了无罪证据的收集及证据矛盾 的合理排除。还有的侦查人员不愿意听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这是一种不好的倾向。倾听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一方面可 以辨别

5、真伪,查清事实真相,防止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扩大视 野,了解犯罪嫌疑人在哪些方面准备或者已经进行了反侦查活动,有 利于我们获取其他证据,更进一步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而往往此 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也会成为辩护律师出庭辩护的意见。2、既要收集直接证据,又要收集间接证据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 据是指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由于直 接证据证明力强,所证实的事实就是案件的全部事实或基本事实,而 间接证据证明力弱,往往需要几个间接证据才能证明一个案件事实。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首要的是收集直接证据。但由于案件错综复杂, 特别是贪污、贿赂案

6、件犯罪嫌疑人自恃地位高,反侦查能力强,为了 逃避法律追究,常常负隅顽抗,拒不认罪,因此,在侦查中,要注意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通过收集与案件相关的间接证据,形成 证据锁链使间接证据体系的效力具有排他性,据以推出唯一的结论, 达到以证定罪的目的。(三)、固定证据,文明办案,防止翻供目前,自侦工作中翻供翻证的现象增多。侦查阶段,犯罪分子一般是 在强大攻势的情况下才交待犯罪事实,到了起诉、审判阶段,冷静下 来便开始翻供,因为他们意识到交待了犯罪事实,就意味着党籍、职 位、政治权利的丧失,沦为阶下囚,而在此阶段他们翻供的理由往往 是取证程序不合法,如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诱供,办案人未记、错记 笔录

7、或自己未看笔录等。因此办案过程中应注意:1、强化侦查人员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意识。严格依法办案是侦查人员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素质要求。文明办 案是指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以法服人,以理服人,而不是以权压人, 仗势欺人。文明办案应该体现在办案全过程。办案人员的文明程度, 大到讯问提审、小到着装接待,都代表着国家和公安机关的形象,都 需增强文明意识。2、加大视听资料证据收集的力度,提高指控犯罪的能力。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所提 供的信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它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科 学技术的进步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证据,它具有直观性、连续性、稳定 性强、精确度高

8、等特点,与书面记载的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 人证言等证据比较,视听资料的优越性在于不仅能记载陈述、供述、 证言的具体内容,而且能记录下行为的语言、动作表情、所处环境、 位置和时间等,因而其独特的证明手段,是其他证据所不具有和无法 代替的。因此,我们要加大视听资料证据收集的力度,以原声、原貌、 原迹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无理、促其如实供述。二、批准逮捕时对证据的审查。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 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这样,国家以最高的法律形式将批 准逮捕的权力赋于给了人民检察院。由于

9、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如果人身自由被侵犯、被限制,甚至被剥夺,肯定会影响公民其他权 利的实现。因此,对于公安、安全机关提出的需要逮捕的公民,人民 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只有那些符合我国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逮捕条件的,才应当批准逮捕。否则,检察院只能作出不批准逮捕的 决定。而是否符合逮捕条件,主要的看公安、安全部门所提供的证据 情况,审查逮捕主要的就是审查证据,证据在案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 用。(一)、正确理解修订前后刑诉法关于逮捕条件的证据要求 由于修订前的刑诉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是:对主要犯罪事 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

10、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 法逮捕。这一规定相对于现行刑诉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有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 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其对证据的要求是不同的,容易给人造成 一种错误印象,即:现行刑诉法已大大降低了逮捕对于证据的要 求,只要有一、两个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就可以批准逮捕某个公 民了。其实,修订前后的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对证据的要求存在着 质和量的区别。所谓对证据的质的要求,也就是对证据真实情况的要 求,确切、真实的证据不仅是审查起诉、定罪量刑时的要求,也是审 查批准逮捕时的

11、要求,对此,修订前后的刑诉法的要求是相同的,所 不同的,是对证据的量的要求,即对证据证明程度和对证据数量的要 求。虽然,现行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对证据在数量上没有明确的要 求,而且也降低了对证据量的要求,但是必须达到能够证明有犯罪事 实的程度,这也是批准逮捕对证据的基本要求,孤证是不能定案的, 只有确实是能互相应证的证据,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要求。(二)、审查逮捕时必须有的证据证明犯罪主体资格的证据。如青少年犯罪案件必须有犯罪嫌疑人的出 生证明,以确定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于卷中有材料反映疑犯 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必须有相关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以确定其有否 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职务犯罪

12、等特殊主体的犯罪案件,如贪污、渎职 等案件,必须有相关的职务任命、登记、工作分工等证据证实;对于 单位犯罪的,必须有工商登记、社团登记及章程、会议记录等证据证 实;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为男性犯罪嫌疑人,女犯罪嫌疑人只有在 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强奸案的犯罪主体,此种案件必须提供 共同犯罪的证据,才能批准逮捕女性犯罪嫌疑人。(1)、以危害结果作为定罪主要依据的,审查逮捕时必须有相关证据。 如伤害结果的不同涉及到疑犯是否构成犯罪,重伤、轻伤的不同,还 涉及到案件主管的问题,因为轻伤一般属于自诉范围。因此,伤害案 必须要有法医检验报告或医疗鉴定等证明伤情的证据。而以数量大小 作为划分罪与非罪或重罪与轻罪的案件,在我国刑法规定中有很多, 如盗窃、诈骗、抢夺、走私、偷税等犯罪,审查此类案件时,必须有 确切的数据证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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