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建筑行业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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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操文库新收入准则下建筑行业会计账务处理流程会计做账流程一、基本流程1、根据出纳转过来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3、月末作计提、摊销、结转记账凭证,对所有记账凭证进行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帐目。4、结账、对帐。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5、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进行分析说明。6、将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二、记账凭证1、必须具备如下内容(l)填制凭证的日期: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要按货币资金的实际收入日期、实际付出日期填写;转账凭证的填制日期可以按收到原始凭证的日期填写,

2、也可以按编制记账凭证的日期填写。(2)凭证编号:记账凭证必须编号,有利于查找。(3)经济业务摘要:摘要是对经济业务的简要说明。(4)会计科目:会计科目是账户的名称,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是进行账务处理的基础环节。(5)金额:记账凭证所列金额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关系到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正确与否。为此,计算必须准确,书写清楚、符合要求。(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原始凭证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必须在记账凭证上填写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两者必须相符。2、记账凭证审核的内容:(1)填制凭证的日期是否正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填制日期是否是货币资金的实际收入日期、实际付出日期;转账凭证的填制日期是否是收到原始凭证

3、的日期或者是编制记账凭证的日期。(2)凭证是否编号,编号是否正确。(3)经济业务摘要是否正确地反映了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4)会计科目的使用是否正确;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是否填列齐全。(5)记账凭证所列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书写是否清楚、符合要求。(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与记账凭证上填写的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是否相符。(7)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是否齐全。三、月末会计的计提、结转(一)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1、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2、按工资总额1.5%提取职工教育费3、按工资总额2%提取工会经费(二)提固定资产折旧(三)摊销费

4、用(四)计提税金(五)结转各种收入1、结转主营业务收入2、结转其他业务收入3、结转营业外收入(六)结转成本、支出、税金1、结转成本2、结转其他业务支出3、结转营业外支出4、结转税金新收入准则下建筑合同的会计核算及案例分析(一)会计科目的设置1、“工程施工” 科目被“合同履约成本” 科目所替代,“合同履约成本”,记录工程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实际确认成本时,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为方便核算,建筑业企业可在后者下设 “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明细科目。2、“工程结算” 科目被“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科目所替代,贷方发生额表示已经完成且被发包方认可的工程量。“合同结算收入结算”,记录按实际履约

5、进度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一般是借方金额;“合同结算价款结算”,记录当期客户实际结算的价款,一般情况下对于跨期合同,客户会多结算一部分价款,反映在贷方3、“存货跌价准备” 被“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所替代。4、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和成本时,分别自“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借方和“合同履约成本” 科目贷方结转。这一点与原建造合同准则下“工程施工” 和“工程结算” 科目项目完工前一直不结转是完全不同的。5、“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科目取消,相应内容直接进入利润表。6、发包方支付的预付款项,不再通过“预收账款” 科目核算,一律计入“合同负债” 科目。(二)新增会计科目的核算1、“合同资产”科目本科目核

6、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2、“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科目核算的根本区别“应收账款”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而“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而是一种有条件的收款权利,该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力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如履约义务执行情况等。因此,从收取款项的确定性来讲,“合同资产”

7、要弱于“应收账款”。仅仅随着时间流逝即可收款的是应收账款,即“应收账款”只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了信用风险外,还要承担其他的风险,比如履约风险等。基于以上分析,两者的根本区别是: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案例: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业务的财税管控1、案情介绍甲企业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客户(客户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签订一份包工包料的销售安装合同,向其销售一台自产的机电设备,不含税价1000万元。同时甲企业承诺安装调试设备,安装费用不含税

8、价100万元。合同约定:在安装调试验收后双方结算价款。假定销售设备和安装服务是两项履约义务,请分析甲公司的财税管控。2、甲企业的税务管控(1)税收政策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给予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注意该文件中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有两层含义:一是在建筑企业可以

9、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一份合同,合同中应分别注明销售货物的金额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在会计核算上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销售货物按照13%,销售建筑服务按照9%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发票。二是建筑企业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货物销售合同和建筑服务销售合同。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或9%的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

10、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于这个文件规定,建筑企业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服务的,必须按照兼营行为处理,机器设备销售额部分,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安装服务销售额部分,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或开9%的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包方不同意的情况下)。(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冷暖系统、电梯和机电设备等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第一、销售以上自产机器设备的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一份包工包料合同,合同上必须分别注明:机器设备销售额,安装服务销

11、售额,机器设备销售额部分,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安装服务销售额部分,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第二、销售以上自产机器设备的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二份合同:一份机器设备销售合同,一份机器设备安装服务合同。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安装服务合同,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包方同意建筑企业提供安装服务选简易计税的情况下)或开9%的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发包方不同意建筑企业提供安装服务选简易计税的情况下)。(3)甲企业的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通过以上税收政策分析,本案例中的甲企业的

12、税务处理和发票开具如下:甲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安装服务销售额部分,甲企业向客户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3、甲企业的账务管控:正确账务处理(单位为:万元)(1)2019年9月销售设备,设备控制权转移:借:合同资产1130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设备1000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30温馨提示:此处销售设备应收的款项必须计入合同资产,因为该销售设备的应收款项,只有甲企业履行了另一项履约义务(安装调试)后,才能确定为一项无条件的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在没有履行安装调试的义务之前,销售设备应收的款项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此时尚未履行另一项履约义务安装调试),除了信用

13、风险外,还承担履约风险,因此应计入“合同资产”科目。(2)2019年11月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双方结算价款:借:应收账款1239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30贷:合同资产1130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安装服务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合同负债”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货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

14、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的规定“合同负债”的核算要点: (1)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2)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3)“合同负债” 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15、”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4)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5)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6)合同负债的科目使用,强调的是将来产生转让商品(包括服务劳务)的义务,将来如果不能产生转让商品(包括服务劳务)义务,则不宜使用该科目。比如因可变对价中的价格折扣产生的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之间的差额,因为将来不产生转让商品的义务,不宜使用“合同负债”科目。案例:某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的会计核算(一)基本情况甲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揽了一条省道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6.6亿元。按合同约定,此合同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且在开工之前,建设方即政府先拨付工程启动资金1.1亿元。而业主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假设本项目是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请分析政府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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