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工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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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指导手册市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二一年八月关于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0)3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9号)精神,结合近期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调整,现将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校企合作的培养方向(一)按照国务院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清理的有关要求,自2010年起,将校企合作培养方向调整为:1高级工。主要适用于各类应用类高校的全日制学生。培

2、养目标是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2中级工。主要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学生。培养目标是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证书。(二)校企合作项目配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工种)范围为:1列入当年鉴定公告的社会通用职业;2经批准的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项目。(三)原已审核通过的校企合作项目与上述培养方向及职业(工种)范围不一致的,应作相应调整。部分项目在2010年调整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实施过渡方案。过渡方案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实施完毕。二、关于校企合作的项目申报对于已经申报认定且开展过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再次申报校企合作项目时,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一)再次申报的项目与原项目培养方

3、案相同的,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校企合作培养协议书和培养实施方案,经备案确认后实施。(二)再次申报的项目与原项目培养方案不同的,向市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新的项目内容,经审核通过并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三、关于校企合作的实施要求(一)校企合作项目应结合培养方向,根据定向企业需求和培养对象实际情况实施:1校企合作院校应在前两年(或三年)学习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基础上,按照经审核通过的培养方案,在毕业学年实施校企合作培养,调整课程设置、强化技能实训、安排实训时间,学生到企业实训时间应不少于整个培养课程的三分之一。2实施过程中,协议合作的定向实训企业发

4、生变更时,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备案同意后实施。(二)院校实施校企合作项目,应按照本市补贴培训相关规定,纳入网络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1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应在项目启动当年的6月1日至10月30日,到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部门申请组班标号,并办理培训信息卡,逾期不予受理。2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在开班后两周内,且在项目启动当年的11月15日之前,将“开班信息”、“授课计划”、“学员注册信息”及时录入“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3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院校应根据培养实施方案,组织安排学员到定向企业进行实训,并按月做好到定向企业开展实训的学员信息录入工作。逾期未录入有关信

5、息或信息不全的,不予补录。4属春季班的院校,在校企合作项目启动当年的1月份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向市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四、关于校企合作的鉴定申报(一)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在完成组班标号申请、培训信息卡申领及开班注册信息录入后,为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申报。(二)校企合作全日制学员参加技能鉴定可补考一次,在项目结束当年的6月30日之前完成补考鉴定。(三)鉴定考核结束后,校企合作院校凭领证通知单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为学员统一领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及时做好证书的发放工作。五、关于校企合作的企业评价(一)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在校企合

6、作协议履行结束后,且在项目结束当年的7月20日之前,将企业作出的实训评价结果录入“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并于6月30日至7月20日,将加盖实习企业及院校公章的校企合作企业评价意见汇总表提交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材料后的两周内,对校企合作院校录入的企业评价进行审核。(三)对于在多家企业实训的,由所在院校汇总全部企业评价后作出综合评价,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企业评价录入后,学员的实训信息不得再作修改。(四)校企合作院校应按培养协议书约定内容开展实训,学员在企业实训天数累计不足3个月(按60个工作日计算)的,视作企业实训不合格。六、关于校企合作的经费申

7、请(一)校企合作院校,按参与校企合作项目中经鉴定考核合格、且企业实训合格的学员总数,享受相应的培训费补贴。(二)校企合作院校在全部培训课程及鉴定考核结束,且企业评价审核通过后,及时办理经费核销申请手续。1在校企合作项目结束当年的12月31日以前申请经费核销,逾期未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经费补贴。22010年6月前开展的校企合作项目,于2010年12月31日前申请补贴经费,逾期未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经费补贴。(三)参加校企合作项目的学员到定向企业实训的,校企合作院校可会同定向企业申请场地设备、物耗能耗等实训运作费补贴:1企业实训运作费按照校企合作培养协议书的约定范围,以学员实际实训时间计算、核销。2学

8、员于实训期间在单个企业实训不满1个月(按20个工作日计算)的,实训运作费不予补贴。七、关于校企合作的督导评估(一)完善校企合作项目督导制度,确保校企合作项目的规范运作。1向市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校企合作专业理事会或其他社会评估机构,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过程开展督导检查。2对督导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校企合作院校,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责令其整改;问题严重的,取消其校企合作项目承办资格。(二)建立校企合作项目评估制度,提升校企合作办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1向市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可定期委托校企合作专业理事会或其他社会评估机构,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情

9、况开展评估。2评估主要考察校企合作项目的培养方案实施情况、鉴定合格率、企业实训效果以及实际就业率等。3评估结果将作为校企合作项目再次申报审批或备案的审查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工作流程第一阶段:申报准备阶段1、提交申报材料本市院校拟申报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的,以及已开展过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拟新增项目的,可向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提交校企合作技师院(校)申报表(见附件2)、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的培养实施方案(见附件3)及校企合作培养协议;已开展过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拟对原有项目调整培养实施方案的,仅须提供培养实施方案及校企合作培养协

10、议。申报工作每年集中受理2次,第一次申报受理5月15日前截止,第二次申报受理8月15日前截止。2、汇总申报材料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后组织专业理事会开展专家评审。3、专家评审第一次申报的,5月31日前由专业理事会组织专家完成对申报材料的评审;第二次申报的,8月31日前由专业理事会组织专家完成对申报材料的评审。4、审核认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建议,市协调指导委员办公室审核并出具认定意见(包括审定的校企合作技师院(校)申报表、培养实施方案评审意见表见附件4),并反馈申报院校。5、纳入网络管理经申报认定的校企合作院校纳入“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网络化管理,凭审核通过的校企合作技

11、师学院(校)申报表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办理入网手续。原已纳入网络化管理的院校不必再办理入网手续。第二阶段:实施阶段1、培训备案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前,校企合作院校应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提交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备案申报表(见附件5),并附校企合作培养协议书和培养实施方案,经备案后方可实施。对于已经申报认定且开展过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再次申报的项目与原项目培训方案相同的,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提交以上材料,经备案确认后实施。对于已经申报认定且开展过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申报新项目或再次申报的项目与原项目培训方案不同的,应向市职业培训研究发展中心申报,经审核通过

12、后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备案,然后实施。2、出具备案意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对校企合作院校的培训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出具备案意见。3、申请组班标号,办理培训信息卡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凭审核通过的培养实施方案评审表和备案通过的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备案表,在项目启动当年的6月1日至10月30日,到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部门申请组班标号,办理培训信息卡,逾期不予受理。4、开班、注册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在开班后两周内,且在项目启动当年的11月15日之前,将“开班信息”、“授课计划”、“学员注册信息”及时录入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逾期不予开班、注册。5、实施培

13、训培训机构根据授课计划安排,组织学员开展培训。6、安排实训校企合作院校应根据培养实施方案,在学员培训结束后组织安排好学员到定向企业进行实训。7、参加实训学员根据校企合作院校的安排到定向企业参加实训,定向企业如实做好实训记录,填写校企合作实训记录表(含明细、汇总表)(见附件6),并及时将实训情况反馈给校企合作院校。校企合作院校必须按月做好到定向企业开展实训的学员实训信息录入工作,逾期未录入实训信息或信息不全的,不予补录。8、鉴定申报鉴定申报须在鉴定考核前一个月由校企合作院校通过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申报。9、鉴定申报审核校企合作院校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对其申报的鉴定信息进行审核,

14、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抽查备案。10、实施考核鉴定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安排考核鉴定,校企合作院校将准考证发放给学员,组织学员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11、领证 鉴定考核结束后,校企合作院校凭领证通知单(职业培训业务系统中打印后加盖公章)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为学员统一领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及时做好证书的发放工作。12、购买综合保险全日制校企合作学员在实训期间按月享受综合保险。系统自动产生上月实训学员名单,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直接核拨综合保险费。13、开展督导检查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校企合作专业理事会或其他社会评估机构,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过程开展

15、督导检查。对督导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校企合作院校,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则令其整改;问题严重的,取消其校企合作项目承办资格。14、企业评价学员实训结束后,接纳学员实训的企业须对学员的实训情况进行评价,并汇总填写校企合作企业评价意见汇总表(见附件7),加盖公章后报送校企合作院校。15、汇总并录入企业评价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在校企合作协议履行结束后,且在项目结束当年的7月20日之前(系统自动判断,过时不能录入),将企业作出的实训评价结果录入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于在多家企业实训的,由所在院校汇总全部企业评价作出综合评价后再录入。学员在企业实训天数累计不足3个月(按60个工作日计算)的,视作企业实训不合格。企业评价录入后,学员的实训信息不得再作修改。16、企业评价审核校企合作院校于项目结束当年的6月30日至7月20日,将加盖实习企业及院校公章的校企合作企业评价意见汇总表提交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在收到材料后的两周内,对校企合作院校录入的企业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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