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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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集团 X 公司安全委员会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经济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人,是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生产事故的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第壹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副职、项目负责人、车间主任、队长。其他责任人员是指事故发生单位技术负责人、施

2、工员、安全员、班组长。第二章事故等级划分第四条除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划分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壹般事故四类等级以外,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伤者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集团 X 公司内事故分为以下等级:(壹)壹级事故,是指造成 1 人死亡, 2 人重伤,或者 50 万元以下 30 万元之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二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1 4 级的人员重伤或者 30 万元以下 10 万元之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三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5 6 级的人员伤害或者 10 万元以下 6 万之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四级事故,

3、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7 10 级人员轻伤或者 6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之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条所指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工伤社保部门和保险X 公司赔付。第三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第壹责任人和安全环保部报告。安全环保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 X 公司安全第壹责任人。且同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或进行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在 2 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安全环保部。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需启动事故相应

4、应急预案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八条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第九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三)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四)已经采取的措施。第四章事故调查第十条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尊重科学的原则, 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高和完善整改措施。第十壹条壹级事故

5、、 二级事故由安委会、 安全环保部、 工会、纪委、生产中心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级事故由安全环保部协同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四级事故由事故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调查。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壹)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三条生产事故中,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 ;(二)、负事故次要责任的,

6、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0% ;(三)、上述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 2 万元。第十四条发生壹级和二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共同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 100% 。发生壹级事故的,除赔偿外且处主要负责人1 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000 元罚款;其他责任人员2000 元罚款。第十五条发生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共同承担事故直接损失的40% 。第十六条发生四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共同承担事故直接损失的10% 。第十七条发生壹、二、三、四级财产损失事故单位的主要负

7、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共同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 20%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赔偿比例为:(壹)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30% ;(三)其他责任人员,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20% 。第十九条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责任的驾驶员(壹)、负全部责任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25% ;(二)、负主要责任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20% ;(三)、负同等责任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5% ;(四 )、负次要责任的予以警告,二次之上被警告按负同等责任者予以经济处罚;(五)、上述赔偿金额

8、最高不超过2 万元;(六 )、酒后驾车或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 100% ;(七 )、在交通事故中如没有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的,对责任者予以以下经济处罚:1、负全部责任的经济处罚1000 元;2、负主要责任的经济处罚800 元;3、负同等责任的经济处罚500 元;第二十条交通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机动车保养不到位、带病作业和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带伤带病上岗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第二十壹条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法、醉酒导致伤亡的和自残或者自杀的,不予认

9、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和工伤,其损失由行为人自行负责。第二十二条谎报和瞒报事故的,壹经查清,其直接经济损失由谎报和瞒报者100% 承担。第二十三条凡因不参加工伤保险而造成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100% 承担。第二十四条在基坑支护和降水、 土方开挖、 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电用作业和临时用电、特种设备安装等危险性较大工作及交通运输、火灾预防、工艺设备安装等生产过程中,经安全环保部、监督组检查确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下经济处罚:(壹)主要负责人,处罚3000 元;(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2000 元;(三)其他责任人员,处罚500元。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生产安全事故达到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划分的壹般事故之上等级的事故,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依据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8 年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X 公司安全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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