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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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被保险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第一条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因其雇员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 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获得补偿,特制定本保险。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 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条定义1职业性疾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雇员在职业活

2、动中, 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且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确诊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关类别和目录为准。2 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 工资, 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 员, 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 行纪、 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第四条 生效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 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3、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第五条 责任范围1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 凡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 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单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1)死亡赔偿金;( 2)伤残赔偿金;( 3)误工费用;( 4)医疗费用。2经保险人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负责在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约定的诉讼费用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保险人。3在本

4、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本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第六条 责任免除保险人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而施行接受医疗、诊疗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2)由于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5)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

5、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 6)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 7)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员工雇员的责任;(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员工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9)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 1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 11)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12)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

6、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雇用雇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13)超出之外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 1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1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七条 保险期间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 ,自 年月日零时起到 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第八条 保险费在 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 / 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到期后的 1 个 月内, 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

7、实际付出的工资/ 薪金、 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此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 薪金、 加班费、 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第 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 保险人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 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人 本公司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保险人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人本公司应当在(时间)一次性 支付赔款结案。第十条 赔偿1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本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

8、雇员名册, 对本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其发生伤、 残、 亡的每个雇员经济赔偿责任,在赔偿限额内给付下列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2) 伤残赔偿金: 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 残鉴定标准 ) 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 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 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 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偿额度限额所得金 额。2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如下:伤残等级为一级,赔偿比例为100%;伤残等级为二级,赔偿比例为80%;伤残等级为三级,赔偿比例为70%;伤

9、残等级为四级,赔偿比例为60%;伤残等级为五级,赔偿比例为50%;伤残等级为六级,赔偿比例为40%;伤残等级为七级,赔偿比例为30%;伤残等级为八级,赔偿比例为20%;伤残等级为九级,赔偿比例为10%;伤残等级为十级,赔偿比例为5%。3伤残项目为两项以上者,按如下规定:( 1)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 2)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晋升一级为伤残等级;( 3)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晋升一级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 4)但无论如何,最高级别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4误工费用( 1) 本公司

10、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C 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 天以上 不包括 天 无法工作的) 而遭受的误工损失:经医院证明,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最长赔付天数为 天,且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 限。( 2)如在赔付本条第3 款项下误工费用补助后,被保险人雇员死亡或经伤残鉴定机构诊断确定为永久丧失全部 (或部分) 工作能力一至十级伤残, 索赔人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 申请按永久丧失全部 (或部分) 工作能力A( 或 B)确定赔付本条第( 1)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 2)款项下伤残补助赔偿金额的,在计算A(或B)的赔付金额时,需扣除本公司已赔偿的工伤第3款项下赔偿金 额。如被

11、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索赔人已经A或B申请领取本条第(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二)款项下伤残补助赔偿金付额,则不能再按照 C 申请第(三)款项下赔偿金额。5医疗费用保 险人本公司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 床位费、 检查费 (最高人民币 元/ 每人) 、 医药费。 本公司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承保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 本公司支付 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第十一条保险费的给付1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本公司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单

12、个员工雇员所给付的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用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2 被保险人不得就其单个雇员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就其单个雇员申请按永久丧失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A(或B)确定赔付死亡赔偿金补助的,如果本公司已赔付了伤残赔偿金,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已赔付的工伤伤残赔偿金额。3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所给付的医疗费用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第十二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 若存在重复保险, 保险人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

13、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被保险人雇员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 因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责任导致的意外事故所致死亡、 伤残, 本公司按以下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条款第九条项下所规定的赔偿款项:1第三方未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 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偿金额。2第三方已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的:( 1)第三方承担的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低于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 本公司负责赔偿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与第三方已付的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的差额部分;( 2)第三方承担的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高于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3)无论如何,

14、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存在第三方责任时本保险单计算的各项赔偿金均不超过在没有第三方责任时本保险单计算的各项赔偿金。第十四条变更1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列明被保险人雇员名单,对被保险人承担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单的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2 发生名单变动时, 要在新增人员开始工作后 日内通知保险人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3更改或新增的雇员发生的索赔案件,事先未及时通知保险人本公司批改保险单导致该名雇员不在列明人员名单中的,保险人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第十五条解除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15、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七条被保险人的义务1在投保时,投保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2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3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4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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