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学院新专业设置与申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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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学院院长办公室文件丽学院办201364号丽水学院院长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丽水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管理办法已经第三十四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丽水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为适应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 顺关系,加强管理,明确职责,促进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稳步、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教学 2001 4 号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 (教学 2002 15 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 高等教育管

2、理的通知(浙教高教 2007 100 号)等有关 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种层次(高中起点本、专 科,专科起点本科)和各种形式(函授、业余、自考等)成 人高等学历教育。第二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和年度 招生计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与学校办学条件及服务地 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第三条 学校委托成人教育学院统一管理成人高等学历 教育,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全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 行为以及全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学校有关中高职自考衔接和全日制自考助学的 教育教学工作统一由成人教育学院承担并负责相关日常管理 工

3、作。第五条 二级学院是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单位,承 担实施所属专业成人学历教育的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各二 级学院应设立专门的管理岗位,配备管理干部,建立健全规 章制度,做好成人教育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二级学院应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教育与 管理工作纳入本学院学生工作体系,统一管理。各班应配备 班主任,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班主任 由二级学院选任,报成人教育学院备案。第七条 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校外教学站(点)的设置与 管理;成人教育学院与兄弟高校(或其他单位)合办的各类 成人学历教育由成人教育学院实施全面管理;二级学院与兄 弟高校(或其他单位)合办的各类成人学历教育由成人教育

4、 学院负责归口管理,并事先向成人教育学院办理有关报批手 续。第八条 校外教学站(点)按合作办学协议承担相应工 作和义务。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丽水学院名 义自行面向社会招生办学。第九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专业设置、年度招生计 划由成人教育学院确定;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学校各二级学院 办学资格的审批及招生计划的安排,统一组织招生工作,统 一印制每年的招生简章,同时做好招生的策划及新生录取工 作;二级学院应根据现有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申请举办成 人教育专业,并负责招生宣传发动和招生报名咨询工作,原 则上只限于本学院所办的专业,不得举办跨专业的成人学历 教育。第十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计划

5、由相关二级学院制 定,并报成人教育学院备案。各专业必须严格执行经审核批 准的教学计划,未经成人教育学院同意,各办学单位不得随 意更改教学计划、教学时数、教学内容和课程门数。第十一条 承担教学工作的二级学院应选聘工作责任心 强,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教师担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工 作,对不适宜的任课教师,应及时更换。严格禁止未取得高 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单独承担教学工作。第十二条 成人教育学院按照成人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 系,检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学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各二级学院负责整理各类教学资料,及时归档。第十三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各专 业按招生计划设定的学制制定教学计划,最长

6、修业年限不超 过五年。办理延期毕业的手续必须在毕业当年 3 月底以前由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成人教育学院审 核、批准。延长学习年限者必须缴纳学校规定的相关费用。第十四条 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统筹、指导和督查全校成 人学历教育的学籍、教学和教务等工作;各二级学院具体负 责各自学院成教函授学员的报到注册、面授、结业考试、补 考、学籍管理、成绩登记等工作。第十五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包括入学、注 册、考核与成绩管理、课程免修、转学与转专业、休学与复 学、退学、延长学业等)以及毕业、结业初审等工作由成人 教育学院按丽水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 细则(附件 1 )有关规

7、定负责办理。第十六条 成人教育学院对承担教学工作的二级学院应 定期进行教学检查,及时发现、解决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存在 的问题,不断改进教学和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评优、 违纪处分参 照学校和成人教育学院的有关规定实施。奖罚情况记入毕业 档案。第十八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参加国家大学 英语等级考试,由二级学院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报成人教 育学院备案;学士学位申报参照丽水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 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附件二)执行。第十九条 成人教育学院布置各项毕业工作, 各二级学 院按照成人教育学院的要求完成总成绩报送、毕业鉴定、电 子摄像、毕业论文(设计) 、学位申

8、报及初审等工作。成人教 育学院在各二级学院初审各类毕业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复审, 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后,制作毕业证书。第二十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 放必须严格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由成人教 育学院负责审核,经校长批准后发放。第二十一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采取学分制收费管理, 学费的收取严格执行财政、 教育、 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并定期向学生公示。第二十二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类经费收支一律纳入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成人教育学 院负责解释。附件 1丽水学院成人教育学员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

9、强学校成人教育教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 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成人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成人教育学生 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科学的教学管理体系,培养德、智、 体、美全面发展的高质量人才,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 教育暂行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第二条 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 院两级管理,成人教育学院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管理,是指对成人教育专科起点本 科、高中起点专科、高中起点本科的脱产、函授(或业余) 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在校阶段学习方面的规范。第四条 部分专业实行弹性学制。办理提前毕业或

10、延期 毕业的手续必须在当年 3 月底以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二 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成教学院审核、批准。延长学习年限者 必须缴纳学校规定的相关费用。第五条 成人教育脱产学生学籍管理参照丽水学院学 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六条 成人教育函授(或业余)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二、入学与注册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须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 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 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 关规

11、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 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 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 等及以上,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 医务部门签署意见,成教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可以保留 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 和休学生待遇,并应在确定保留入学资格后的两周内办理离 校手续,回家治疗,否则即取消入学资格。患有不符合招生 体检标准疾病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者, 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

12、内经治疗康复,符合招生体检要 求的,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 明,向成教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复查合格,报学 校批准后,随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 要求,缴费后办理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 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者, 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逾期 2 周不注册的, 按自动退学处理。凡因休学、保留学籍等而编入下一年级的 学生,均按学生所在现年级收费标准缴费。三、考

13、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 入成绩册,并归入个人档案。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各门课程的 具体考核方式在教学计划中规定。考试一般以闭卷、笔试为 主,根据课程性质和年级特点,也可采用口试、口试与笔试 兼用、开卷、课程论文及实践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查采 用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实验、作业、小论文、学习心得、 平时测试以及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第十三条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整数记 分。学期成绩由平时成绩(含作业和考勤) 、课程考试成绩折 算而成。其构成比例为:课程考试成绩占 60% 左右,平

14、时成 绩占 40% 左右。考查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成绩评定一般采用 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也可采 用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主要 依据学生平时完成作业、实验报告情况和各种形式的考核成 绩综合评定,亦可采用笔试形式评分,综合评定的百分比可 由任课教师自行确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 末考核或成绩评定,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1)缺课(包括病、事假和旷课)超过课程或单独设置 的实践教学环节总学时的 1/3 以上者;(2 )全学期缺交(含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达1/3以上者;(3)带实验课程的实验成绩不及格者;(4 )选修课缺课

15、3 次以上或未办理选修手续者。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 考安排在下一学期第一次面授前,具体时间由各二级学院自 定。补考者必须按时参加,一般不得请假,不准缓补。以笔 试方式进行的补考,以卷面成绩为准。凡补考及格的,均以 “补考及格”字样记入学籍档案。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 重修。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的课程不予补考,应继续重修。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本人在考核 前 1 周(特殊情况除外)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缓考(包括原 已准假的学生) ,经开课二级学院同意, 开课二级学院分管成 教领导批准,报成教学院学历科备案。缓考课程在下一学期 规定的补考时间内安排一次考试

16、。 此次考核成绩作为该 课程 考核成绩。缓考成绩记分时应注明“缓考”字样。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学生,一律按旷考论处。第十七条 凡旷考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 分计,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严重违反考核纪律及作弊的,按学生考试犯规、舞弊处理 规定(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纪律处分、经教育 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第十八条 学生如对评分有疑义的,应及时向所在二级 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成教分管领导及开课二 级学院成教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成教秘书 (主任)及开课二级学院领导代为查卷,并给出书面查卷结 论,报成教学院备案。学生本人不得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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