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后期湖南赈灾救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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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后期湖南赈灾救灾研究 清代后期湖南赈灾救灾研究清代后期湖南灾害连年,引起了社会的冲突与政治的动荡,严重威胁了清朝统治。因而,大灾之年,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秩序,会采取一系列赈灾救灾的措施。据统计,清代后期几乎每年赈灾救灾,有时甚至一年数次,施赈总数达到156次,平均每年两次135。如下表:清代后期湖南赈灾救灾次数表时 间赈灾次数平均每年赈灾次数道光二十年-二十九年(1840—1849)232.3道光三十年-咸丰九年(1850—1859)212.1咸丰十年-同治八年(1860—1869)90.9同治九年-光绪五年(1870—1879)60.6光

2、绪六年-十五年(1880—1889)111.1光绪十六-二十五年(1890—1899)212.1光绪二十六年-宣统三年(1900—1911)40.4 表中数据来源于田伏隆主编的湖南近150年史事日志(中国文史出版社1993年版) (一)传统赈灾1.官赈 “救灾赈饥急于星火”。大灾之年,饿殍遍野。“若不急筹赈恤,则老弱转乎沟壑,壮者即流为盗贼。虽乘荒抢劫,律有明条,但严定其劫夺之罪,而不予以存活之路,恐挺而走险,诛不胜诛,惟有发赈安民足以潜消勾结,预杜乱萌”。统治者更多的是从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一角度来看待灾民问题。

3、他们唯恐“饥民十百为群,以均粮为名,藉端攘夺,渐至聚众滋事。136”因而“凡地方有灾者必速以闻137”,各地方官一面题报灾情,一面委员勘定被灾分数,针对灾民受灾程度差异采取不同的方法。 清代后期湖南赈灾,集历代之大成,凡古代赈救之术,无不具备。清代后期湖南赈救措施主要有急赈、平粜、工赈、蠲缓及借贷等五个方面。 急赈:指无偿散放谷米钱粮。分为赈谷、赈银、施粥。灾年散放急赈,这种情况很普遍。道光二十九年(1849)夏,临湘“水益剧,谷价腾踊,乃开常平仓谷平粜而煮粥,分济四城饥民。已而饥民集县城数万人,廷樾驰至急诣邑人郭嵩焘商振事&rdqu

4、o;,“嵩焘日夜循视,询悉围民各具一小舟,避水患城北”,“乃治印帖点按小船人数,俾执以领振。138”同治二年(1863),澧县大水,“城堤如故,下流之垸竟无完者,其灾尤烈,饥荒遍野,城市不安。”知州刘某商议办粥厂及费用事宜,以龙潭寺、老关庙、隆兴寺为三粥厂,任命夏学 、晏开业、唐秋田、任海门分办,官绅集资,“四出施救灾民无算”。粥厂开始“给筹计粥”,后“改牌,月一轮,而里居、年岁、姓名载与簿符,稽其数分设芦棚”,“每列坐二百余人,别男女&r

5、dquo;。“日中餐二巨瓢,饥民约三千余名。”共计从开厂到撤厂,近三个多月,用去“米四百五十余石,大豆三百二十余石,钱七百余串。139”光绪二十六年(1900)邵阳旱灾,次年贺金声被任命为赈济委员,当时湖南巡抚俞廉三“花银十八万元,仓谷六万硕140”赈灾,贺金声与委员等赴邵阳散赈,将各局团造报极贫名册,挨户稽查,按册颁发赈款,并召集当地绅商,劝捐巨款,“全活十数万人”141。宣统元年(1909)水灾,仅安乡一县“四百余垸全罹浩劫”,水势猛涨,堤垸溃决,致使“死亡枕

6、藉,哀鸿遍野,人畜随波而下者,千百为群,络绎于道, ,风餐露宿,其状态远非流民图所能尽绘者。城市缺粮,官舍民房,时有断炊之象。”县令万分焦急,“禀电交驰,请发钱谷”。政府赈款未到,县令“先就本地积谷碾米平粜,开办粥厂,筹款往邻境采接济”,直至“委员解钱解谷先后到县”,才“分区平粜,赶办急赈”,此次奇灾,政府赈款、赈谷等共颁发“四十余万金”142。 平粜:灾年以低于市价卖给灾民谷米。一般为社仓、常平仓积谷。荒歉时节,开仓平粜;丰收时节,买谷还仓。也有灾年,用现金往邻

7、境采买谷米。平粜也是一种很常见的救灾方法。“放赈则库藏之力存限,平粜则转输之力无穷。143”平粜较之赈粮钱,资金可以回收利用。光绪二十年(1894)古丈坪厅旱,知府汪明善“委绅赴常德、武陵运米数百石,佐以常平仓谷数百石,在城隍庙设局平粜一次。144” 工赈:即以工代赈。指灾后征集被水灾民疏通河道,巩固堤坝,修筑桥梁等大型工程。侍郎崇厚上疏“工程愈大活人愈多,而城垣完固则保障可资,河道疏通则转输有利,诚为一举两得之计。145”灾年选取灾民中的青壮者,修筑大型工程,一方面聚集社会上大量闲散劳动力,减少社会秩序的混乱;另一方面重

8、建家园,有利于恢复农业再生产。光绪二十一年(1895)浏阳大旱,谷物无收,湖南巡抚陈宝箴请欧阳中鹄办赈。在谭嗣同协助下,招民到南乡采煤,以工代赈146。谭嗣同订章程,立机构,确定赈灾的基本框架。一时“矿大开,全活无算,而所屯之煤,亦并得善价”147。 蠲缓:免去或缓征被灾州县赋税。咸丰元年(1851)巡抚骆秉章覆奏查明湖南巴陵、湘阴、安乡等县积欠被灾缓征银54,800余两,遵旨豁免。 是年水灾,应完钱漕等项,一并蠲免148。 借贷:指政府以低利息贷给灾民堤工银、房屋修缮费、籽种、口粮等。道光二十八年(1848)大水,灾区饥民涌入城区,米价飞涨,斗米千钱。次年,瘟疫蔓延,

9、死者以万计,俗称“己酉大荒”。2月清廷允贷安乡县灾民籽种。11月又贷给澧州、安乡二州县灾民籽种。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1月清廷允贷武陵、益阳、湘阴、龙阳、沅江五县修官民堤垸银。准贷给武陵、龙阳、沅江、湘阴、澧州、安乡等地上年被水灾民籽种口粮149。传统的赈救措施也不可避免沾染了一些封建积习,赈灾的各个环节也是弊病丛生。捏报灾情、审户弄虚作假、需索与勒价、明克与暗吞的事例屡见不鲜,影响赈灾的效果。办赈首在用人。知人善任,则事半功倍;反之,则事倍功半。比如施粥为救灾的必备之策,然而猾吏往往“以石灰杂以糠粃”,致活者不过十之二三,而死者却十之六七。

10、因为胥吏“行之而不善”,“良法皆成弊薮”150。光绪十年(1884)御史程鼎 、郑训承上奏,议蠲缓,“原期休养闾阎,泽至渥也。乃各省督抚或奉行不善。致不肖州县得以藉端取巧……并不停征。且尽力严追酷于平日。追不足额始作为民欠请缓。……夫地方有灾实官吏之不幸。乃近日州县,不以为戚,转以为利。东乡有灾,或报以西乡。南乡有灾或洒入北乡,惟利所在,择肥而噬。且有某县某乡岁岁请缓。若循例然。其为捏报入己,更无疑义,至于已完之款,捏作民欠。应豁之额仍复重征。挪旧掩新,移甲就乙,…

11、…上行其惠,下屯其膏。囊国病民,莫此为甚151。“如沅江县知县安本曾在办理赈务时,散放迟缓,且侵吞银谷,被士民控告,清廷将其革职查办。湘乡县知县短买仓谷6000余石,却以全数通报,事发交湘抚严办152。桃源县知县孙乔年“查灾不均,任董朦弊,著以府经历县丞降补153。御史游百川曾上“请惩治贫贱吏疏”,指出“国家建官立政额没府吏胥徒,籍资办公,不过取其执薄书,供奔走而已。乃自若辈,盘踞据持遂成积重难返之势……自京畿以及各直省,有不营私之官,而鲜有不营私之吏154”清代后期卖官鬻爵,贿赂公行,上行下效,在办赈过程中出现侵吞赈款的事件,是可想而知的。无怪有人感叹“饥民一箪粥,吏胥两石谷”155。吏治的败坏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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