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相关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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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渭南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相关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联系人:渭南市食药委餐饮服务监管科 范亚洲电 话:2110251 邮 箱:目 录1、渭南市小餐饮管理规范2、渭南市流动餐饮摊点管理规范3、渭南市旅游景区餐饮服务管理规范4、渭南市农村自办家宴管理规范5、渭南市流动餐车管理规范渭南市小餐饮管理规范本标准所规范的小餐饮是指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如“小餐馆”、“小吃店”、 “小饮品店”、 “小农家乐”和“小食堂”(含小饭桌)统称“五小”。(一)店堂整洁化1、远离污染源,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

2、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外墙、橱窗干净整洁,不乱倒垃圾、污水污物;2、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设在室内,不得住人和圈养、宰杀活禽畜类动物;卫生间不得设置在操作间内;3、保持店内环境美观、卫生、干净、整洁,做到窗明几净,加工用具、台案、设施、设备摆放整齐,无油垢沉积、尘埃,保持清洁并正常运转;4、店内物品摆放有序,食品、饮品与其他物品应分开放置,做到隔墙离地;5、保持地面清洁,无积水、油腻,随时清理地面、桌面垃圾和污物、纸屑,垃圾桶密闭做到日产日清。6、店内设有卫生间的,应单独设置洗手设施、排风、除臭系统,应有专人管理、保洁,做到无蚊蝇、无臭味等。(二)后厨明档化1、操作间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和

3、保持清洁;2、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宜使用玻璃等透明材料区分或隔断隔开;3、操作间地面应硬化平整,做到不渗水、不积水,可采用防滑水磨石或地板砖铺设,下水道通畅;墙壁设有1.5米以上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易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天花板宜使用浅色、无毒、防霉材料涂覆或装修吊顶,无起皮脱落、明显霉斑及污垢。(三)设施标准化1、操作间要明显划分粗加工、切配、烹调、洗消等分区;2、配置充足有效的卫生设施、设备,如上下水、冷藏、清洗、消毒、保洁、机械通风、储存、废弃物处理等设施,满足基本的加工和供餐需要;3、具备充足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等“三防”设施;4、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不宜使用木质材料,应易于清洗消

4、毒。(四)标识明确化1、操作间内粗加工、切配、烹调、洗消等场所应分区明显,标识明确;2、洗涤池(盆、桶)、冰箱、台案、刀具、食品橱柜、货架等标识明确,整齐有序摆放;3、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存放应分开,标识统一明确,防止交叉污染。(五)制度统一化1、合法亮证经营;2、店内醒目处悬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品采购管理制度、餐饮具、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六)管理规范化1、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加强自我管理,明确企业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做到诚信守法经营,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到位。2、店内设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区,公布证照、

5、“三书”,对外公开承诺,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3、从业人员遵守岗位职责及操作规范,工作服、帽统一整洁,经常保持个人卫生整洁,上岗时持有有效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4、把好原料采购验收关,不采购、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建立食品原辅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和台账记录制度。5、积极开展提升进档活动,一年后达到餐饮服务许可审核要求,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渭南市流动餐饮摊点管理规范本标准所称流动餐饮摊点是指不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条件,无固定经营场所,不提供就餐桌凳,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分离,流动提供餐饮的小摊贩。一、对流动餐饮摊点的监管实行加工、销售分别监管的模式。二、流动餐饮摊点应当

6、在城管部门规定的路段和规定的时段,按照登记的食品经营范围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城管部门要做好流动餐饮摊点的监管执法工作。三、流动餐饮摊点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前,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下列信息和材料: (一)流动餐饮摊点经营申请登记表; (二)户籍或本地居住证明、摊主身份证件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三)由城管部门出具的允许在规定路段和规定的时段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四)签订依法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书。 前款所称的信息,包括流动餐饮摊点登记申请人的住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经营品种、食品从业人员信息。四、流动餐饮摊点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

7、下列要求: (一)按照所登记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二)公示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经营品种,监督单位名称和投诉电话。 (三)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物容器和包装材料;(五)经营现场的食品及原料,必须是经过粗加工等处理,经简单烹饪可直接食用的食品及原料。(六)严格执行“四统一”,即:统一标准,统一位置,统一标志,统一管理。(七)经营场所设施设备、餐具用具应符合规定,随时保持清洁。经营过程应随时保持周围环境清洁。五、流动餐饮摊点加工场所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基本要求:(一)场所应远离污染源,保持卫生、干净、整洁;(二)加工用具、设施设备应摆放整齐,无油垢沉积,保持整洁并正常运转;(三

8、)配备清洗、消毒、储存等基本设施,保证所加工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四)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予以登记;(五)采购的食品、原料须索取并留存记载有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的采购清单。(六)摊点销售工具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经营过程中受到污染。经营过程须具备防雨、防尘、防虫等设施。六、食品摊贩不得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经营的食品和下列食品,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 (一)凉拌菜、色拉等生食类食品; (二)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榨饮料、配制饮料、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七、若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当事的摊贩责任人应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

9、门。八、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摊贩监管档案,把食品摊贩的加工点和经营点纳入日常监督管理。九、鼓励流动餐饮摊点进入集中交易市场进行经营活动。渭南市旅游景区餐饮服务管理规范一、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不得无证经营及超范围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完整,装框上墙。二、门头牌匾设置规范、外墙立面干净整洁;餐厅应整洁卫生,无灰尘、无污渍。远离污染源,距离污水池、垃圾场所、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外。三、饮用水符合安全标准。使用自备水源的,应当对水源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将蓄水池加盖加锁,严格

10、防护,并定期清洗消毒。四、从业人员必须经预防性健康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上岗。五、加工经营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墙壁、地面应由防水、防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操作间最小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以炒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餐馆,还应设蔬菜加工间,凉菜加工间应符合第十项规定。六、具有完善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操作间应配备密闭的垃圾容器,并做到日产日清。冷藏、冷冻设施应定期清洗、除霜,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必须有完备、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及其数量相适应的保洁设施,并标示明显。餐饮具使用前必须一刮、二冲、三洗、四消毒、五保洁,使用的洗涤、消毒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七、采购食品必须符

11、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按要求索证,完整保存,保存期限2年以上。禁止采购和使用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超过保质期限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不得采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野菜、野果以及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八、自制食品(冷面、凉粉等小吃)必须在核准的加工场所内加工,不得隔夜销售。运输期间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要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随身携带餐饮服务许可证副本或复印件。九、工作人员应配备两套以上的浅色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执行“四勤”(勤洗澡、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换工作衣帽)卫生要求,工作期间不得吸烟。十、有凉菜经营项目的

12、餐饮单位,必须有专用的冷荤配餐间,配有空气消毒设施。冷荤配餐间配餐用具必须专用,有明显标志,有专用的冷藏设施,肉食、蔬菜分类存放;操作间设有专用的洗手消毒设施;冷荤配餐间必须配备温度计及室温控制设施,温度不应超过25。十一、食品库房应有专人管理。食品按品种、批次分类、离墙离地存放,做到一货一签,标明出厂日期及保质期;食品添加剂必须“五专”管理和使用;食品仓库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非食用物品。十二、加工经营场所不得设有床铺、不准住人,不准放置生活用品,不得圈养和宰杀活禽、活畜;严禁使用塑料袋套碗、一次性筷子、再生餐巾纸。十三、及时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季节性歇业时间和重新开

13、业时间。渭南市农村自办家宴管理规范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以下简称自办家宴),是指村(居)民在婚丧嫁娶、乔迁、做寿、升学、节日庆典等活动时自办的各种家庭宴请用餐活动。第三条 农村自办家宴实行申报备案管理制度。(一)各行政村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员具体负责本村家庭自办宴席的信息收集、申报工作。(二)村民因婚丧嫁娶、乔迁、做寿、升学、节日庆典等事宜自办50人以上宴席

14、的,应当提前3天将就餐时间、人数、场地、厨师等情况向村民小组的信息员进行事前申报登记,由信息员填写并向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送农村自办家庭宴席申报登记表。具体负责承办农村家庭宴席的厨师应积极协助和配合村级信息员收集并报告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信息,督促自办50人以上农村家宴的举办者主动进行事前申报登记备案。(三)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在接到家庭宴席举办者的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在宴席举办时派执法人员对家庭宴席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填写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第四条 农村家庭自办家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环境、场所及设施要求(1)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

15、的厨师承办宴席。 (2)加工场所应与粪坑、猪圈、垃圾堆、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保持相应距离,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3)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仓贮区域等。 (4)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5)宴席厨房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6)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7)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8)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二) 食品加工要求: (1)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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