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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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提高科研水平与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奖励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我校教职工(校级科研成果奖包括分校、工作站教职工)取得的突出的科学研究成果,均按本办法实施奖励。第三条 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第四条 按本办法实施的科研成果奖励为学校年度综合性奖励,每一年举行一次,由学校科研处组织实施。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标准第五条 自然科学成果奖 (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技术进

2、步奖按1:1配套奖励。(二)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按1:1配套奖励。第六条 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国家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特等奖按1:1配套奖励;(二)省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特等奖按1:1配套奖励。第七条 中央电大科研成果奖中央电大科研成果奖按1:1配套奖励。第八条 校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第九条 学术论文奖(一)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二)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三)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科学评论索引(

3、ISR)收录的外文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四)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科学评论索引(ISR)收录的中文学术论文,被工程索引(E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五)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摘录的学术论文,在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以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两种报纸的理论版上发表的,每篇奖励5000元;(六)在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七)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八)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摘要的或被中国人民大学复

4、印报刊资料文摘卡转摘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九)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和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十)在省级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元。第十条 学术著作奖(一)本办法所说的学术著作,指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具有较强的理论性或实践性,并在理论或实践上有所创新的著作,不包括已出版的教材、工具书、教学指导书、科普读物、论文集、资料汇编等,以及未公开出版的一切读物。学术著作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认定学术著作的会议须有3/4以上的委员参加,由到会委员2/3以上的多数票通过。(二)学术著作以“种”为单位

5、。在一个书名下有多册的著作,视为一种;有相同总主编或主编的多个书名的系列著作,以总主编或主编为报奖人的,也视为一种。(三)学术著作按下列标准奖励:1获国家图书奖一、二、三等奖的学术著作按1:1配套奖励。2研究成果在省部级评奖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其学术著作分别奖励按1:1配套奖励。第十一条 专利奖凡申请职务专利并获得国家专利的科技成果,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奖励5000元、2500元、1000元。第三章 奖励科研成果的申报与审核第十二条 科研处于每年春季下发登记与奖励前一年科研成果的通知;教职工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间向所在部门上报科研成果;各部门按通知要求对教职工上报的科

6、研成果进行审核,填写科研成果统计表,经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成果材料,在规定的期间向科研处报送。第十三条 科研处对全校教职工上报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者统一登记,确认为教职工的科研成果。在业已登记的科研成果中,按本办法的规定确认实施奖励的成果。第十四条 实施奖励的科研成果是业已登记的前一年度内产生的成果,逾期未报的科研成果可以补登记,但不补奖励。第十五条 实施奖励的科研成果以项为单位,一个课题包括全部材料为一项成果,一篇论文包括多次连载为一项成果,一部书包括上下两册或多册为一项成果,等等。第十六条 实施奖励的成果必须是署名xxx市xx学院的成果。凡未署名xxx市xx学院和教职工现用名(不含

7、曾用名和笔名)的成果一般不予登记;由颁奖机构、出版社、报刊社证明为我校教职工的,可予以登记,但不实施奖励。第十七条 实施奖励的成果系合作项目的,我院教职工为课题主持人、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编与第一作者,按全额实施奖励,奖金分配方案由主持人、主编、第一作者自定。我院教职工系第二以后参与者,按下表标准实施奖励:参与者总人数排名第二以后参与者奖励标准234567235%330%15%425%15%10%525%15%5%5%625%10%5%5%5%720%10%5%5%5%5%第十八条 同一科研成果出现不同语言、不同载体、不同出版机构与登载刊物、不同时间的版本时,视为同一成果实施奖励;不同版本的成

8、果,其内容修订幅度在40%以上者,可作为不同成果分别实施奖励。第十九条 同一成果适合本办法中的多个奖励标准时,按多个奖励标准的累计值实施奖励。成果获得学校奖励后继续获得校外更高一级奖励时,可以再次实施奖励;但继续获得校外奖励的奖金标准等于或低于学校已实施的奖励标准的,不再实施奖励。第二十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科研成果,在其产权明晰之前不予登记。在规定申报期限之后明晰了知识产权并确认为我校教职工科研成果的,可以补登记,但不补奖励。第二十一条 经科研处审核后确认为科研成果的,通过公告栏、校园网予以公示。教职工有异议者,在规定期间向科研处反馈意见。科研处收集反馈意见后予以复核。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对

9、奖励成果的异议与科研处复核结论一致的,予以确认。意见分歧者,由科研处向主管校领导报告,由学校审定。第二十三条 拟奖励的科研成果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科研处拟制文件发布,实施奖励。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果实施奖励后,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取消其成果登记,追回奖金,并报告学校及相关机构处理。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名词术语解释学术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具有学术性或突出应用价值的著作,它不包括已出版的教材、工具书、教学指导书、科普读物、论文集、资料汇编等,以及未公开出版的一切读物。一级学术刊物,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办公室、原国家教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公布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共收录重

10、要学术刊物442种)。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CSSCI)上收录的期刊和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在被认定为核心期刊期间发表的论文将获得确认。省级期刊,是指核心期刊之外的,由省级部门、科研院所、普通本科院校主办且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中央xxx大学学科研究、xxx市xxx大学学报在本办法中视同省级期刊。论文,是指具有理论价值与应用价值和一定规模(自然科学论文2000字以上,社会科学论文3000字以上)的学术性文章,文摘、科普文章、新闻、史料、传记、教学指导文章、教学经验总结、会议综述、文艺作品等,在本办法中不认定为论文,在增刊上发表和编入论文集的论文也不予认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制度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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