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化养殖项目审核和用地审批措施规模化养殖场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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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模化养殖项目审核和用地审批措施规模化养殖场用地 察右前旗规模化养殖项目审核和用地审批措施第一条为深入规范规模化养殖行为,加紧我旗畜牧业发展步伐,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有关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11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订本措施。第二条在察右前旗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规模化养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其它企业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项目立项和用地审批应遵守本措施。第三条在全旗范围内进行禁牧舍饲并大力发展生猪、奶牛、肉羊、肉鸡等产业,提升规模化、集约化、当代化发展水平。规模化养殖用地尽可能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

2、用基础农田。第四条申请人申请规模化养殖项目应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养殖场址不在要求的禁养区(我旗境内208、110高速公路及国道沿线两侧视野范围)和限养区(划入城镇总体计划的平地泉镇、黄旗海镇、土镇以北、黄旗海湿地保护区)范围内,符合动物防疫、环境保护要求,给排水相对方便,有稳定的供电电源,交通相对便捷。(二)规模化养殖基地的建设标准为:生猪养殖年出栏达成200口以上;肉鸡养殖年出栏达成2万只以上,蛋鸡存栏5000只以上;肉羊养殖年出栏达成1000只以上;肉牛养殖年出栏达成50头以上,奶牛喂养量200头以上。第五条项目审核和用地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人申请。规模化养殖申请人应编制建

3、设方案(可研汇报),内容包含拟建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相关材料,并上报旗农牧业局审核。旗农牧业局按国家相关政策及旗养殖业产业政策,对项目进行立项批复,并将批复意见转项目乡镇。(二)乡村审核。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相关要求,对旗农牧业局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可研汇报)、意向协议等进行初审。并根据项目批复初步选址,和村民委员会达成用地意向协议。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签署意见后呈报旗政府审核。(三)旗审核。旗政府组织农牧业部门、计划部门及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实地联审。农牧业部门关键就设施建设的必须性和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及流转方法是否合

4、规;土地、计划部门就选址是否符合全旗总体计划,是否影响关键工程等事宜进行评定。农牧业局、计划局、国土局三方在10个工作日拿出选址意见,交政府办公室,办公室在30天内提交旗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养殖业用地予审同意后,乡镇政府详细监督项目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旗国土资源部门依规做好土地审批工作,旗农牧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协议变更和流转协议立案、登记等工作,待实施方按申报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后由国土资源局按要求发证。第六条养殖场经同意后,养殖业主不得私自改变项目土地作为养殖用地的性质,不得私自扩大建筑面积、增加建筑层次和改变建筑结构。第七条养殖业主停止养殖半年以上的,应按复垦协议书的约定,无条件自行拆除相关

5、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要求限期内没有恢复原状的由土地部门依规拆除。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在项目建设期负有监管责任。发觉当事人私自改变养殖用地性质或扩大用地面积、改变建筑层次、建筑高度和建筑结构等违规行为,应立刻给予阻止,并立即向畜牧、计划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通报。相关部门要全方面推行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养殖场建设的监管工作。第九条养殖业主违反本措施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项目立项和用地审批文件给予撤销。第十条本措施自2021年4月1日开始实施。以前相关要求和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要求为准。对于历史遗留的、还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乡镇应根据本措施要求要求业主限期三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的土地部门依法强制收回土地,恢复土地原状。4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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