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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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第三条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

2、,将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第五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第二章注册条件第七条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第八

3、条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

4、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中请定期注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第三章注册程序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 H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第十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第十三条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

5、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第十四条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二)教师资格证书;(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七)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第十五条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首次注册的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六条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第十七条县

6、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第十八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第四章罚则第二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

7、注册.第二十一条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第二十三条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第二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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