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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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NO.新城民拆 号拆迁人(代理人):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被拆迁人:翔安区新店镇祥吴村下曾 (以下简称乙方)实施拆迁单位:厦门翔安征地拆迁有限公司根据厦府2006地161号文和厦国土房拆通200673号,乙方位于翔安区新店镇祥吴村下曾的住宅房屋,因“翔安新城”建设需要,应予拆迁。甲、乙双方依照厦府2003173号、厦府2003292号、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200482号、厦府办2005213号、厦府2005238号及厦府2007109号等相关规定、文件、计价标准进行协商,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拆迁房屋情况:1、

2、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同集建()字第号)、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厦农房证翔新店字第号)。2、甲方需拆除乙方房屋总建筑面积,其中产权面积为,批准红线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红线内空地面积 ,按规定人口数结合实际产权面积应安置。(详见费用表)3、被拆迁人口名单:家庭成员关系身份证号码备注二、安置补偿方式:乙方实行产权调换,根据本次实施方案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或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统一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1853元/平方米价格结算差价;若安置房全部为联体户型,超面积安置的按联体户型市场评估价2493元/平方米价格结算差价。1、安置房地点:翔安新城农民安置房

3、 区A1组团 号楼联体 层 室(不含底层独立分隔空间)、号楼 室,东方新城A-8-2组团 楼 室。2、实行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就近上靠安置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 室 (届时以房管部门实际测绘面积为准)。3、未建(含人均50未建成)的部分平方米,按翔安砖混一等580元/平方米补交房款,计人民币(大写):整(¥元)。4、超面积安置部分平方米,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 元/平方米补交房款,计人民币(大写):整(¥元)。本条款项系乙方应付购房款合计人民币(大写):整(¥元)。三、奖励、补助办法:1、乙方被拆迁房屋的装修按产权面积给予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计人民币(大写):整(¥元)。2、乙方房

4、屋红线内空地面积 ,给予80元/平方米补偿,计人民币(大写):整(¥ 元)。3、乙方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补偿,计人民币(大写):整(¥元)。(详见附属物补偿明细表)4、房屋产权面积补偿费,计人民币(大写):(¥/元)。(按规定人均结合产权应安置/平方米,实际安置/平方米,未安置产权面积/平方米按1853元/平方米给予补偿)。5、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移机补偿,计人民币(大写): 整(¥元)。6、甲方按规定一次性补偿乙方叁次搬迁补助费,计人民币(大写):(¥元)。7、因安置房原因需过渡,依法选择自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暂定从 年 月日到 年 月 日为止共12个月,按人均结合产权面积 平方米给予

5、7元/平方米月过渡安置补助费,计人民币(大写): (¥元)。若甲方逾期未提供安置房,安置过渡费按规定另行支付。8、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完整地交给甲方验收拆除,甲方同意按规定给予乙方按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45元/平方米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计人民币(大写):(¥元)。9、凡拆迁已办理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的集体土地房屋,给于5000元/户的奖励,共 户计人民币(大写):(¥元)。10、人均产权面积80内无手续部分,已建按280元/给予补助共 计 元、未建按170元/给予奖励共 计 元,共计人民币(大写):整(¥元)。本条补偿明细详

6、见补偿费用表,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若乙方在搬迁过程中私自拆除已补偿的装修项目及附属物或未缴清水、电等费用,则甲方将从补偿款中予以相应扣除。四、实行产权调换的,办理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税费由拆迁人支付,超面积安置部分相关税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负责。五、付款方式及手续移交:以上二、三条对抵后甲方应付乙方总补偿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整(取整)(¥元)。本协议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乙方须将原房屋权属证明移交给甲方,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二、三条对抵后补偿金额的70%,本协议剩余金额在乙方将原房屋及其附属建筑完整地(将原房屋清空及钥匙)交给甲方,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若须缴交差额款,在领取安置

7、房钥匙时一次性交清。六、补充条款:1、若乙方隐瞒住房情况提供虚假证明,将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进行处理,本协议尚未履行的,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可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本协议已经履行的,甲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其无效或解除本协议,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2、乙方逾期搬迁的违约责任:每拖延1日,甲方将扣除本协议第三条的相应奖励、补助款。乙方超过5个工作日未搬迁的,甲方将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其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本协议奖励及补助条款一并取消。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即刻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照履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应;若有一方违背本协议,另一方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八、本协议壹式玖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市国土房产局壹份、市财政局壹份、翔安区拆迁办壹份、国土房产翔安分局壹份、拆迁实施单位贰份。甲方(签章):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乙方(签章):代表: 代表:实施拆迁单位(签章): 代表: 见证方: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代表:厦门市财政局代表: 签订日期:二七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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