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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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3 篇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其项目通 常由基建部门或后勤部门负责实施。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 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制度和法规;(二)严格按 照学校有关基本建设立项审批程序、预算审批程序和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 序,以及其它相关制度规定,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建设资金,监督控制 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三)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做好基本建设资金预算、会计核算和决算 等财务工作。(四)按照经济性和效率性原则,节约使用资金、控制基本建设成本、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2、集中核算”的管理模式, 按照职能部门分工协作,职责明确,权责统一的原则进行基本建设财务管 理。学校基本建设在校长领导下,由校长会审批立项和审批资金支出预算; 分管基建和财务的副校长执行基本建设预算,筹集建设资金,审批工程进 度付款和工程竣工决算;基建处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 基础。第五条计划财务处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设基本建设财务 室专门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其主要职责包 括: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制度和 法规。(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 工程用款;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三)参

3、与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招投标活动,参与施工的签订、施工 过程的造价控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四)组织基本建设活动的会计核算工作,正确核算工程成本;控制建 设管理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五)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六)定期收集、汇总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效益 分析报告。(七)配合对已完工建设工程造价的审计工作;及时办理竣工建设项目 的交付使用资产手续。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一)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和 省政府、省发改委和教育厅审核批准的总投资额度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 行会计核算、筹集建设资金。(二)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基本建设立项

4、审批程序、预算审批程序和项目 预算调整审批程序,以及其它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四)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过程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 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必须有明 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保证责任和违约责任条款。财务人员按照 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五)施工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引起项目 投资发生变化和超项目概预算建设内容的,基建处应按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获得批准后,现场代表才能签证,同时按程序调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严 禁随意变更设计、改变施工组织等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超投资 计划的行为。第七条工程项目付款必

5、须依据建设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并由基建副 校长和财务副校长核准签字,方能支付。(二)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在每月25 日前提出工程进度款 支付申请,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核实后签署支付证书,甲方工地代表签 字确认、工程科科长签字,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送交计划财务处基建财务 室。(三)基建财务室在次月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集中支付上月工程进度 款,施工企业开具正式发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同时在 工程完成到 20%时开始扣回工程预付款,至工程完成到80%时预付款全部 扣回。原则上不准超预算付款,超预算付款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四)不能明确直接计入单项工程的待摊费用,按投资规模在不

6、同项目 间分摊,分摊方案由基建处处长和计划财务处处长会签。第八条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并与工程形象进 度相适应。按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并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才可支付预 付款,预付款按当年完成工程量价款总额的10%30%, 般不超过合同 金额的 25%,并根据工程形象进度陆续抵扣工程进度款,到工程进度完成 合同价的 80%时全部抵扣完。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工程进度款(含甲方供材料款)一般应不超过工程 价款的 80%,余款随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第九条工程完工后,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 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处根据基建处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对工

7、程造价进 行结算审查,出据审计意见。基建财务室根据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工程结算审查意见”并经财务 副校长签字后办理工程结算款。第十条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5% 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再按相关规定清算。第十一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违反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三)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四)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五)已确认有工程质量问题或已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六)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七)不合理的负担及摊派。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应编制基

8、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 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按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单项工程编制竣工财 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管理要求报送学校校长办公会和省 教育厅、财政厅审批。第十三条基本建设活动涉及的其他财务管理问题,按学校有关财务管 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 头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 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9、。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质资金的非国有建设 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为安排投资担忧在建工程、有 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单位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它建 设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 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 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市主管基本建设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 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预算的批准后 其主管

10、部门要及时向同居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 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报送项目娘度预算,带财政部 门审核确认后,做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 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 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财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 记录;及时掌握工程季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 基建财务报表。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因感召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 总投资(已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

11、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责资金作为项目 资本金。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需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 报告。投资者一事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 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京国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评估作价。经营性项目丑剧的资本计,在向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 依法转让外,不得已任何方式抽走。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 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依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 反映。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第十条凡使用国建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 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

12、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 贵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 (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 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 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第十二条建设次昂姆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 工程成本处理。第十三条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 理。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签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 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

13、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 收、应付款项药剂师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清款进行处理。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依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 算批复后 30 日内上缴财政。第十六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 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第十七条建筑阿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实质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 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 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十供求额的预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第十八条设备投资支出实质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 备的实际成本,高扩需要安装设备、不

14、需要安装设备何谓生产准备测不够 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伙计各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 火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试制不必固定在一定位 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第十九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 定应当跟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 费、图的征用几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 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查费、复合联合试车费、合同工 证及工程质量监督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及承诺费、社会 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

15、诉讼费、律师代理费 土地使用费税、耕地占用费、车船使用费、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 帐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 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 测费、其它待摊投资等。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 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第二十条其它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 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 取得各种无形字场和滴延资产发生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总额的10%。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差旅费标准执

16、行。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 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概算为基数, 并按投资总额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付1。特殊情况却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需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 单项工程的净损失京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即如待摊投 资。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 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 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它经政府部门认可的不不能形成资 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 资金。形成资产部门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第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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