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试中心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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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试中心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科试中心机动车辆的统一管理,有效使用机动车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总院交通安全责任制、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措施,确保机动车安全行驶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订本措施。第二条科试中心实施总院交通安全责任制、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措施的要求。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三条为使科试中心机动车辆出行安全、管理有序,设置交通安全小组,其在总院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和车辆管理部及科试中心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交通安全小组负责科试中心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安全小组设组长一名,由科试中心分管领导兼任,主管中心交通安全工作;负责科试中心机动

2、车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开展多种安全行车活动。第三章?机动车管理第四条科试中心机动车由综合事务部统一进行管理,并主动配合总院安排的机动车年检工作。负责一切规费的缴纳。第五条科试中心机动车的使用应优先确保生产需要,对未出差的机动车由综合事务部依据车源情况统一安排。第六条科试中心机动车的维修由综合事务部负责。送修人员应提出维修的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汇报,报分管领导审核,主任审批。第七条科试中心机动车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应明确驾驶员责任,每七天实施检验及定时保养,以维护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第八条科试中心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的罚款概由驾驶员负担,特殊情况下的罚款,视情况经科试中心主任同意签

3、字后由科试中心负担。第九条科试中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马上向周围交通管理机关报案,并通知交通安全小组组长,提出具体的事故汇报。由综合事务部在12小时内向总院车管部汇报,通知保险企业办理赔偿手续。第十条科试中心各部门需要使用机动车时,应事先填写“派车单”,需在市区或郊县内用车的,由综合事务部责任人调派,长途出差和项目外业任务用车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由综合事务部责任人调派。无“派车单”者,严禁出车。第十一条科试中心机动车标准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中心专职驾驶员驾驶方可派出,用车所产生的费用由外借单位 个人 负担。第十二条节假日或非上班时间公务用车,需向综合事务部

4、责任人说明原因,由综合事务部调派,事后需补填“派车单”。第十三条科试中心职员及亲属急病、女职员生产住院或红、白喜事,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综合事务部酌情安排,用车全部费用由科试中心负担。第十四条为确保用车安全,标准上不许可非专职驾驶员驾车,特殊情况需非专职驾驶员驾车者,须报分管领导同意。使用人用车完成后应立即将车钥匙及相关证件交还综合事务部,不然停止其以后的使用权。第十五条机动车驶回后应停放在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第四章?驾驶员的管理第十六条科试中心驾驶员必需严格遵守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遵守科试中心相关的规章制度。第十七条驾驶员对自己所开机动车辆的多种证件、行车执照及机动车钥匙携带保管,常常对机动车的多种证件的有效性进行检验,确保出车前多种证件齐全有效。第十八条驾驶员的培训接收总院车辆管理部、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安排。第十九条驾驶员应珍惜机动车,平时要注意机动车的保养,常常检验机动车的关键机件。每个月最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机动车进行检修,确保机动车行驶正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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