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理性分析

上传人:汽*** 文档编号:473248639 上传时间:2023-05-29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4.3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护的理性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保护的理性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保护的理性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保护的理性分析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保护的理性分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护的理性分析(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国文化遗产法规的深度思考 对比外国遗产法规的分析研究 摘 要:世界遗产是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 ,是人类文明的象征 ,但我国的世界遗产保护的法律 制 度建设相对滞后, 操作性不强。对我国的世界遗产法律保护现状与先进的世界遗产法律保 护经验 进行对比分析,深入探究我国世界遗产法律保护制度 ,为其进一步的完善提供一些可 行性建议,具有重要意义。世界遗产具有脆弱性、不可再生性和无价性。所以各国对世界遗产的保护都高度重视,一系 列的国际公约,宣言被许多国家通过,世界遗产的保护也因此成为一项法律化的机制,最具 有权威性和约束性,可以为保护世界遗产提供强有力的保证。而且我国的世界遗产立法较一 些发达国家而言

2、还相对滞后,因此本文将对中外世界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比较研究,以 期能够对世界遗产的保护有所帮助。一、中国世界遗产法律保护现状1、层次丰富,多管齐下中国在 1985 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公约的缔约国负有鉴定遗产以及保护 和保和保存这些遗产的重要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为核心的一系列国际公约 构成了中国保护世界遗产的第一层的法律保障。国家一旦加入了一个国际公约,这个国际法 就变成国内法的一部分而自动生效,协约国就必须遵守。我国世界遗产的第二个层次的保护 屏障为我国国内的一系列涉及到世界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如宪法的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 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3、,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 破坏自然资源;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 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 野生动物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 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古木,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此外,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森林法治安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有相关规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应该说,我国政府非常重视保护 各

4、类文化遗产,中国的世界遗产得到了国家以及地方各个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提防心的法 律法规与规章制度也为世界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如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等等。近期,为了进一步对世界遗产进行保护,实现世界遗产 等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黄山市城市规划局专门建议省建设厅制定安徽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和安徽省皖南徽派建筑特色管理条例两步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具有自主性,创新性和 针对性,能够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2、效力不足,操作性不强 众所周知的是,国际公约作为国与国之间的协议,其约束力是很小的。只有当国际制度、国 际规范真正受到一国国内法律的支持时,这种国际制度才真正被内部化并构

5、成了一国国内结 构的一部分。然而我们却发现,有关世界遗产保护的国际公约或宣言极少呗作为执法的依据, 效力不足。一系列的以保护世界遗产为目的的公约缔结为我国提供了国际法律保护的框架, 我国急需要在此框架下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成立专门的机构,是致力于保护世界遗产的国际 化发执行过程中变硬变强。如何使国际法内法化,也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缺乏 一部专门针对性的专项法律,世界遗产的保护试试在多部法律上体现有所提及,内容较为分 散,缺乏系统性。1985 年 6 月国务院发布了设计世界遗产资源保护管理的风景名胜区条 例才被废止。而依靠散见于各部法律中国的世界遗产实在难以起到实际的效果。从笔者列 出的

6、法律条款可以看出,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对自然遗产或文化遗产保护有些相关规定,但大 都不是十分具体,所以很难界定对世界遗产进行破坏的行为的严重程度,量刑也十分困难。 世界遗产的保护更多依靠地方保护,但地方法规的法律效力只能局限于区域内部,无法对全 国范围内的世界遗产进行全局性的规划,缺乏全局意识。3、资源物权法律相对滞后,保护主体不明确根据涉及到世界遗产所有权的法律,如森林法、矿物资源法、物权法、文物保护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文化与自然遗产的所有权存在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 三种类型,其中国家所有是主要类型,国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行使。然而,就我国的世界 遗产资源的所有权而言,其执行实际效

7、果并不好。以自然资源的保护为例,我国现行的是国 家所有和集体左右的二元所有制结构,其所有权的猪蹄和权力内容并不明确的界定因此,自 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在执行时往往受到地方的限制和阻碍。另外,政府包揽了法律法规所规 定的文化与自然遗产使用与管理,遗产传承无法得以进行,遗产的社会功能也很难发挥。世 界遗产保护专项法律的缺位导致了中国没有专门的部门主管世界遗产的保护。世界遗产的保 护涉及到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技艺遗产等各个方面,与之相关的职能部门如环保部门、 文化部门、文物部门等部门似乎都拥有执法权。保护主体的多重性导致了在世界遗产能够带 来巨大经济利益的时候,各部门都能踊跃地对遗产资源进行开发,

8、而一旦遗产资源遭到毁坏 性破坏,很难去确定由哪个部门承担责任,从而有效地解决问题。所以严格来说,我国并没 有能够真正有效保护世界遗产的法律主体。二、国外先进的世界遗产法律体系的完善1、重视世界遗产保护法律保护经验完善的法律是保护世界遗产的最有力的保障,也是保护世界遗产首要的成功经验,日本最 具有代表性。拥有 14项世界遗产的日本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比中国晚了 六年之久。但是早在 1950 年日本就颁布了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国家既要保护有形的文 化遗产,也要保护无形的文化遗产。这部法律在 20实际 70 年代中期得以修正,不断完善。 文化财产保护法构建了一个完善的保护体系,明确了保护主

9、体、保护的责任、并保护方 法,保护经费等内容。自然环境保全法就建立了自然环境保全方面的责任。值得一提的 是,1966 年日本还颁布了古都保护法。其重点保护的对象古都京都、奈良君为日本的世 界遗产。其他城市的类似地区通过城市自己制定的历史环境保护条例、传统美观保存条 例等进行立法保护。美国的世界遗产保护法律体系的显著特征就是一系列的法律相辅相成, 给予世界遗产强有力的保护。早在 1872 年,美国国会就出台了黄石国际公园法案。一个 多世纪以来,联邦文物法、历史遗址法、国家环境政策法、历史遗迹与古迹法等 十几部涉及到世界遗产保护的法律相继出台。1913 年法国就制定了历史纪念物保护法, 1943

10、年颁布了保护地区法,1963 年和 1983 年又分别颁布了风景法与建筑和城市 遗产保护法。此外,欧洲各国,诸如德国、芬兰、挪威等国,在近半个世纪中,都先后颁 布了相关的文化保护法案,建立了严密的保护机制,形成了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秩序和良好 的人文环境。韩国政府于 1960 年出台的五行文化财产保护法也全面保护和振兴了韩国 的民间文化。各国形成的整套比较科学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使得世界遗产的保护得到了强有 力的法律保障,值得我国借鉴。2、重视全民参与首先仍以日本为例。在 19 世纪中叶的江湖幕府时代之前,日本的传统文化遗产几乎保护 得完整无缺,这一切归功于日本致力于保护传统文化遗产的民间力量。第

11、二次世界大战严重 破坏了日本的文化遗产。在社会开明人士和学术界为代表的民间力量的推动下,文化遗产 保护法在 1950年才得以颁布。韩国政府颁布的无形文化财产保护法也是在一大批民 俗文化学者的强烈呼吁和参与下才得以形成。在美国,世界遗产管理部门的决策必须向公众 征询意见,所以在重大举措的制定过程中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英国队遗产资源的保护最为 显著的特点是将保护组织的监督以及立法参与都纳入了立法与执法的程序。提到世界遗产保护的全民参与,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十分典型。1979 年美国颁布的清 洁空气阀与密西根环境保护法是最早授权环境公民诉讼的联邦环境法律和州法律。环 境公民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环境自然资源

12、免遭污染,损害和惠民,法律授权任何人可以对违反 环境法律的个人或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诉讼。这种诉讼制度可以强制自然资源破坏者的污 染、破坏等行为,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在此种制度的约束下,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及 其他行政机关必定会严格履行其法定义务,加强监督管理,而关心环境保护事业的公民也可 以在法律的保障下参与法律执行,推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只有把世界遗产保护提升到全民参 与的保护高度,遗产资源才能得到最完善最有效的保护。3、重视国际性与区域性合作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了国际合作原则。公约的第七条明确规定:在本公 约缔约国保存和确定这类遗产的努力的国际合作的援助系统。美国加入公约比中国

13、早 12 年,埃及、伊拉克遭11年,意大利早7 年。这说明一些比较重视世界遗产保护的国家都 普遍重视加强与周边国家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合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 1970 年通过了关 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公约,1972 年通过了关于在国 家以及保护文化的自然遗产的建议等等,联合国各成员国均受这些公约的约束。国际古迹 遗产理事会 1987年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也进一步推动了遗产资源保护的国 际合作。一些世界遗产法律保护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十分重视区域性合作。1969 年,欧洲 理事会的各成员国在认识到欧洲的考古遗产对了解欧洲文明历史职位重要后,通过了保护 考古遗产的

14、欧洲公约,以保护考古遗产的完整的历史意义。美洲国家组织各成员国也在 1976 年通过了美洲国家保护考古历史及艺术遗产公约。应该说,世界遗产资源保护强国 以国际合作的形式保护遗产资源起步都早,也较为成功。三、国外世界遗产法律保护对我国的启示1、借鉴国外经验,健全国内法律体系我国遗产法律保护制度的涵盖范围虽然较广,但深度力度不够,操作性也不强目前在我国, 有职责对世界遗产参与管理和保护的国家机关众多,但管辖范围很有限,行政效率低下,无 法高效率地发挥其行政职能。这一切表明,世界遗产的保护要通过立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性 强的措施,明确保护主体。借鉴世界上的有益经验,我国应该组成专门机构,对世界遗产保

15、护和利用等重大问题进行科学决策。翻阅大量有关世界遗产资源保护的文献,不难发现,要 求制定世界遗产专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遗产保护法,通过立法设立世界遗产 的专门保护机构国家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呼声较高,因为只有完善的法律保护制度才是遗 产资源保护的最根本的保障,而专门的型之呢过管理机构之后具有集中的行政权力,集中管 理权、审批权、处罚权、才能有效、全面地保护我国境内的世界遗产。世界遗产保护的专项 法律出台可以将世界遗产的各个方面都纳入法律的规定之中,统一世界遗产的保护开发工 作,才能将世界遗产资源的保护落到实处。我国目前应当借鉴国外保护世界遗产的经验,立 足本国国情,综合考虑,在国际公约、国家法

16、律、地方法规相结合的基础上健全国内遗产资 源法律保护体系,早日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法规体系。2、树立世界遗产资源全民保护意识澳门今年的而文化遗产日主题定为“文化遗产,人人保护;保护成果,人人共享。”这个 主题说明了遗产资源的过程中扩大公众参与度的必要性及迫切性。我国的公民遗产资源保护 意识增强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在一些世界遗产所在地,有些公众甚至认为遗产保护与自己 无关,缺乏主人公意识。世界遗产的保护不仅要依靠政府组织的力量来完善法律体系,也需 要社会力量和广大公众的参与。尤其是对文化与自然生态历史遗产的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各 国形成有力的民间保护机制、公众参与机制。国家应该用过宣传教育、学术交流活动、论坛、 展览、组织参观、讲解、发放宣传材料都能躲中形式引导人们深入了解世界遗产,帮助丫们 树立保护世界遗产的意识。此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