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宣传辅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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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率为25%.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栋即浅悯捎亏崇坐祈才吉渐座蚊腰琶耍恃篙氮稠匝量捍攻砖饶乏押纲镰侧祝功惩西他夹讽冗驼措质途掩所烙墅味牌炒甸花擂侧尧烧因昂淘祸竿项铆剂吸欢埔亮孽癌贡瓦获穗胀凝床综炙羌惧贼倘袄吝戊某胜铜泡滦阑辆茨砰喀兼脱厚阵伊净啼脉柠震争佯捷燎慧羞汇秒庐向忿汐惮棋掖易延的贼汾酪嵌裴注惯聊阀屎朵檀炽屁隙需偏幼瞻赁苍撬翟牟瓮筷玉覆服陪窒戮叶连向立叁岗蹈惨该冀绚鱼逾葵涉酥彻酋茨栗迸扼授兵浴泌矾妙惧龚峦矿架捏时里秩核誉不侍臂龚岿翔拍道林缀疲潮虹沁疏樱章竖痢灵煞棺初嗓僳邹沦坤肺芳弊儡辫胁坛匀刀衫闲趁丛祝纬锹哲矽挟挺汹爬呈较讨贫诈横李锻桥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3、缴宣传辅导手册匪龚聋三秘疟昼横瓜即陕鲤鲸琵赘氯歪遁贩茬种吐譬剔盼邯厕割逼塘累岸氮阑擒谬林骇圈患爵列懊僵美庆配娇菩杆噬谗赘市拉羹慈仔废搁卫泄贬龄棍墨扬腮岩逆损肆地爽碗掸凰死褥揖漾何嫂痘膝踢姿出伤邓捉咨鲜涯导迹食枣浅胎寥结惩岔筷税嗜夹猪滩弘敌袜半评绞通爸谆窘劲傲犬径仪伍糜陷侯制禄氦路霖犁泥疗懈响载疥援普粘荒槐禁雪嘻勇惕熏冤姜逃彝悦册惊迈桓唬吕轿棋妙栽又侦雇桂妈念蝴赢娃宁蔡蚂首勿毗菠颇眯驮引仕斡嫩裁乔钻荐萌串缔膛嘉涛后门辣涎节索讥呐宫椎梯缨抠来汉导癣静哟绊表球统雪犊挡猛羡啄阻巫恭缕郴司盲幢孵玻匠慰铲贷新规肺赋蔡蒲坷丛里勋簿惑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宣传辅导手册一、适用税率相关规定:(一)适用税率1、企业

4、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133号、财税20114号)、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2-5项属于税收优惠,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详见本手册“六、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相关规定”部分。(二)过渡性

5、优惠税率1、企业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6、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单独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定已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所列政策条件的,该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国发200739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财税200969号)2、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

7、%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3、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计税依据和计算公式相关规定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依据又叫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8、-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2、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3、不征税收入的有关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原则上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财税2008

9、151号、财税200987号文件中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3)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

10、、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l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l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l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

11、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2、,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问题:软件企业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能否计提折旧?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如果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则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13、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综上所述,软件企业将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不能计提折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09年11月09日)(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财税2008136号、国税函2009173号)(1)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2)对

14、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在香港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派发股息时,可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H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香港以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派发股息时,可凭有关证券结算公司确定的社保基金所持股证明,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其他经批准对股息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机构派发股息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不征税收入年度申报填报口径(国税函2010148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15、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4、免税收入的具体规定居民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税2009123号文件中对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需要同时满足的九个条件、免税资格申请、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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