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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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完善中小企业投融资机制十条工作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169号)精神,市本级设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规范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工信规字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方向)从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通过风险分担方式承担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责任的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累计

2、补偿不超过5000万元,即补偿责任以5000万元为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微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是指企业有自主品牌、有独立研发团队、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速在20%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5%以上的中小微企业。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四条 市工信委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的相关政策指引,监督纳入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的支持对象和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3、(二)核定风险补偿资金的支出,将核定的风险补偿资金按规定和程序,纳入下一年度市工信委部门预算。(三)负责对不良项目代偿的额度、比例及代偿资金核销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四)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五)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市工信委编制的风险补偿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二)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绩效自评复核,重点评价或委托第三方评价。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市工信委委托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再担保公司”)管理运作,市再担保公司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控制机制

4、和项目贷后管理监督检查制度。 (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担保机构、融资租赁机构、互联网金融等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项目风险补偿比例、补偿条件、风险控制等事项,并加强风险防范;(三)负责对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审核及确认;(四)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分担部分进行先行垫付,按程序向市工信委申请不良项目的代偿资金;(五)负责对纳入风险补偿资金项目贷后管理的监督,以及不良项目损失的核销工作;第三章 使用方式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通过风险分担方式承担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责任,具体方式有: (一)风险补偿资金对合作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新增融资担

5、保类、保证保险类、融资租赁类等融资产品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风险补偿,每笔贷款损失分担比例不超过10%,单笔贷款中纳入风险补偿资金分险的本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单户贷款中纳入风险补偿资金分险的本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 (二)风险补偿资金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发行债券、票据、信托、互联网融资等直接融资产品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风险补偿,每笔业务本金损失分担比例不超过10%,单笔业务中纳入风险补偿资金分险的本金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含),单户业务中纳入风险补偿资金分险的本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含)。 (三)风险补偿资金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首次从合作银行获

6、得信用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风险补偿。每笔贷款本金损失分担比例不超过10%,其他各级财政风险补偿资金分担比例不超过10%,市再担保公司分担比例不超过30%。单笔贷款中纳入风险补偿资金分险的本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第四章 支持对象第八条 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的中小微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要求; (二)在广州市登记注册,并年检合格;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型或微型企业标准; (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备与融资规模相匹配的经营及还款能力。第九条 纳入本办法支持的合作银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广州地区

7、设立分支机构,且有独立的中小微企业信贷审批制度;(二)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建立合作关系;(三)上年度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本地区行业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数据为准),且最高不得超过5%; (四)按要求向市工信委报送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报表。第十条 纳入本办法支持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市登记注册,依法设立,合规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在广州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且为广州市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 (二)取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与银行保持着融资担保业务的合作; (四)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拥有完善的风险控

8、制体系,上年度担保代偿率不超过5%; (五)按要求向市工信委报送企业财务信息及业务信息。 第十一条 纳入本办法补助范围的其他金融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注册或在广州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 (二)拥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限内; (三)过往信用良好,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处罚的记录; (四)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五)按要求向市工信委报送相关报表。第五章 运作模式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新增融资担保类、保证保险类、融资租赁类等融资产品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市再担保公司负责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或融资租赁公

9、司等),明确风险分担责任和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并由市再担保公司向市工信委报备。其向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收取的再担保费率最高不得超过5%;(二)合作银行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执行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高于同档期国家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三)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的平均年实际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四)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不超过本金损失的10%,合作银行承担不超过本金损失的20%,市再担保公司承担不超过本金损失的30%,剩余部分的本金损失及利息(含罚息)由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承担。第十三条 中小微企业融

10、资服务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二)点要求为中小微企业发行债券、票据、信托、互联网融资等直接融资产品所产生的本金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不超过本金损失的10%,市再担保承担不超过本金损失的30%。其余的本金及利息损失由合作的相关机构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项目发行前以协议的方式进行明确,并由市再担保公司向市工信委报备。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三)点要求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首次发放信用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风险补偿,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不超过本金损失的10%,其他各级财政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不超过本金损失的10%,市再担保公司承担不超过本金损失的30%,剩余部分的本金由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

11、(保险公司或租赁公司等)承担,利息损失由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或租赁公司等)承担。第十五条 市再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直接担保融资服务,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不超过本金损失的10%,其余的本金及利息损失由市再担保公司与合作机构协商确定,市再担保公司须向市工信委报备。原则上此类项目担保金额比例不得超过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担保总额的30%。第十六条 对市再担保公司年担保贷款不良率6%以上的部分,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补偿。第六章 工作流程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按照“独立审查”的原则进行。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直接向合作银行或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

12、)进行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贷款材料。 (二)贷款审查: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独立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并明确贷款额度。经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审核同意的贷款项目,由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逐笔向市再担保公司提出报备申请,市再担保公司核准同意后,出具再担保意向书。 (三)贷款发放。经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审核同意、市再担保公司核实确认的贷款项目,由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或融资租赁等)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在落实反担保措施后放款。第十八

13、条 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应加强风险补偿资金分险分担项目的贷后管理工作,定期向市再担保公司提交贷款执行情况,市再担保公司负责监督检查。第七章 代偿与核销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或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和市再担保公司,共同核实借款企业还贷能力,采取中止借款合同等处置措施。第二十条 借款企业贷款本息还贷逾期60天以上的,由合作银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等)、市再担保公司和风险补偿资金按照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进行同步代偿

14、。风险补偿资金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市再担保公司申请,经市再担保公司审核并向市工信委报备后,由市再担保公司先行代偿。第二十一条 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发行债券、票据、信托、互联网融资等直接融资产品的参照上述工作流程,具体由市再担保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与各方协商确定,并向市工信委报备。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应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明确企业是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付责任(提供互联网融资创新服务的,应在项目到期前1个月明确企业是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付责任),并向市再担保公司报备。如果企业不能按时履行偿付责任或只能部分履行偿付责任的,各方应根据协议约定的责任分担比例准备代偿资金和核准审批工作,

15、确保项目按时兑付。第二十二条 市再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直接担保业务发生逾期,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市再担保公司,并共同进行积极催收。贷款逾期2个月仍然未能全额催收的,合作银行根据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向市再担保公司提出代偿申请,市再担保公司核准后进行代偿。第二十三条 融资担保合作协议中须约定具体机构负责对不良项目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进行追偿,并依法追究过错方过错责任,在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各方代偿比例进行分配。第二十四条 若借款企业破产或倒闭,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以及仲裁机构判决、调解等其他合法裁定执行情况终结的情况下,市再担保公司已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的,由市再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经市工信委审核后,在风险补偿资金中予以核销。第二十五条 申请核销需递交以下资料:(一)风险补偿资金代偿资金核销申请书原件;(二)市再担保公司提出核销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或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四)市工信委要求其他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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