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和储户的关系──以物权二元结构论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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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银行和储户的关系以物权二元结构论为基础论银行和储户的关系以物权二元结构论为基础(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41000)摘要:银行存款的法律性质决定了银行和储户关系的性质,而以往将银行和储户的关系局限于合同关系,不能揭示二者关系的实质,常常是顾此失彼。本文通过对银行存款物权属性的分析,借助物权二元结构论,提出银行和储户之间是物权关系的新认识。关键词:银行存款物权二元结构论法律关系An Analysi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ank and Depositor-Based on The Dalistic Framework of Real Rights Guo Ti

2、ngbin(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200135)Abstract:The legal character of bank deposit has decided the legal character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ank and Depositor,but we seldom grasp the essential of their relationship because we have always put much more attention to the contract between Bank an

3、d Depositor.The author argues that the rights on the deposit is one kind of real rights,and alternatively restructur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ank and Depositor based on the The Dalistic Framework of Real Rights.Key words:bank deposit The Dalistic Framework of Real Rights legal relationship物权二元结构论

4、是我国民法学家孟勤国教授提出的物权新理论,他认为,传统的物权理论以所有权为中心,借助权能分离说,将所有权神话为他物权的母权,他物权则为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而派生,进而他物权被扭曲为限定物权,使他物权丧失了应有的独立性和系统性;当今社会利用他人财产创造财富近乎主流,财产利用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资源与财富越来越突破固有的单一的物质形态,物权客体价值化、财富社会化,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传统的以物的归属为主要调整对象的物权理论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财产的利用越来越注重物内在的经济价值,而不是其使用价值,在这种前提下,孟勤国教授大胆的提出对传统的物权理论进行改造和重构,提出物是能够被特定主体所支配的财

5、产利益【1】,物的所有人和物的利用人(占有权人)都是物权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他非物权人为不特定的义务人,物的所有人在占有权面前是特定的非物权义务人,而物的利用人在所有权面前是特定的非物权义务人,所有人和利用人互为特定的权利义务人。一、银行存款的物权属性是银行和储户之间关系性质的基础银行存款是储户和银行之间关系的基础,对银行存款性质的认识不同必然导致对它们二者之间关系认识的不同。关于银行存款的法律性质争论已久,有的认为属于物权,有的认为属于债权。认为银行存款是债权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其不能解释的问题,例如:我国民法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是两年,最长保护期为20年,然而不论定期银行存款到期多

6、久,我们都能主张银行支付存款,并且不丧失胜诉权。认为银行存款是物权则不会出现上述问题,但是要认定银行存款是物权,我们仍需要解决两个基本性的问题:一、银行存款能否作为物权的客体;二、银行存款是否具有直接支配性。(一)银行存款能否作为物权的客体所谓物权,即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物权既然是直接支配的标的物的权利,则要求标的物具有特定性。物权的标的物须为独立的物。因为对于物的一部分或者构成部分来说,不仅无法取得直接支配的实益,而且难以公示,不适合承认排他性权利【3】。我们都知道每一笔存款都有一个帐号,每一个帐号对应一个帐户,而帐户的功能在于实现了帐户下货币的特定化,从某种意义上说

7、,该笔货币已不再是一般的种类物,而成为实现某种特定用途的特定物【4】;物的独立性加以不能仅从物理上或形式上加以考察,而要结合经济和社会的观念加以判定【5】,银行帐户下的存款被作为一笔存款,因而具有独立性,在观念上和法律上都可以被接受,从中支取任意数额的存款也可以被作为一笔存款,同样也能被接受。我们不难得出结论,银行存款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按照二元结构论物是财产利益的观点,物权的客体也相应为财产利益。在储户将货币存入银行之前,储户对货币享有的所有权和储户对货币所代表的财产利益享有所有权,二者在含义上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是表述不同。当货币存入银行之后,相对于储户来说,货币转化为帐户中所记载的货币额

8、度,虽然形式上发生了变化,但是和原来的货币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是同一的,仍然是储户的财产利益。经过以上分析,银行存款实质上是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为储户所有的财产利益。(二)银行存款是否具有可直接支配性直接支配原则是传统物权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指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有权排除他人干涉和行为的介入。支配权,是对物的控制权,而不是请求权,即要求他人交付的权利【6】然而储户欲实现其权利需支取存款,支取存款就需要银行行为的介入,而银行行为的介入需要储户提出取款请求为前提。这在表面符合债权是请求权的特征,也是许多学者认为银行存款是债权的主要依据。然而笔者认为这并不能成为认定银行存款是债权的理由,原因如下:1、债权

9、和物权的区别并不在于权利的实现是否需要他人的协助或者配合,任何权利都不能保证权利人心想事成,任何权利的实现都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至于是作为或者不作为,是个方式的问题【7】。物权人要有不特定的非物权人不作为的配合,特定的非物权人的协助,才能实现其权利,例如:寄存人要使用保管物,需要保管人转移占有于寄存人行为的协助,其他非物权人不作为的配合,寄存人才能安全的实现其物权。如果认为保管物从寄存人处转移于保管人之后,就丧失了直接支配的权利,显然是否定寄存人原有的物权,这是荒谬的。银行业的发展初期就是从事专门的货币保管和兑换业务的机构。虽然现在银行业和存款的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银行存款其物权属性仍然没有被抹煞。2、储户取款自由的权利是直接支配权的体现欢迎大家到我的那里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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