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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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为贯彻落实落实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效开展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工作,现对xxxx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报告程序 1、事故快报 (1)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现场安全生产安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并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同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向项目办、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上报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紧急情况时,事故现场负责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联系医疗、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管理、海事救助、应急救援抢险队伍联系,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交通建设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3)有关涉水险情发生后,事发地施工单位立即向当地水(海)上搜救机构、还是部门报告。当发生重大以上水(海)上险情时,向当地水(海)上搜救中心、海事部门及船籍港的主管部门报告。2、事故信息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事故造成的

3、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天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3、 事故迟报、漏报、谎报与瞒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事故迟报、漏报、谎报与瞒报:(1) 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4)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二、报告内容1

4、、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 事故简要经过。(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得直接经济损失。(5) 已经采取的措施。 2、船舶事故报告内容 (1)船舶、浮动设施概况(包括其名称、主要技术数据、证书、船员及所载旅客、货物等)。 (2)船舶、浮动设施所属公司情况(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3)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4)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 (5)船舶、浮动设施的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6)船员、旅客的伤亡情况。 (7)水域环境的污染情况。 (8)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当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9)船舶、浮动设施沉淀的,起沉没概位。 (10)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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