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21秋《刑法》总论平时作业一参考答案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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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大学21秋刑法总论平时作业一参考答案1. 虐待罪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A.主体为特殊主体B.主体为一般主体C.主观方面为故意D.客观表现为经常性的对被害人进行各种肉体和精神上的摧残与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参考答案:ACD2. 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一样,法律内容完全相同。( )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一样,法律内容完全相同。( )正确答案:错3. 甲酒厂主要生产经营粮食白酒、药酒等,此外还生产冰醋酸等产品。2007年10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甲酒厂主要生产经营粮食白酒、药酒等,此外还生产冰醋酸等产品。2007年10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甲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120000(1-13%)+30000(1

2、-10%)10%40%+1800010%=5973.33+18000=23973.33(元)$(2)甲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00(1+5%)(1-5%)5%=5526.32(元)$(3)组成计税价格=100010(1+10%)(1-25%)=14666.67(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4666.6717%=24933.33(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4666.6725%+100020.5=4666.67(元) 4. 结合实际谈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之间的主要联系与区别。结合实际谈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之间的主要联系与区别。(1)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首先,主体不同。国际法主要是规定国家行为的法律

3、,除此之外还有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管理和支配之下的个人和法人。其次,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国内法则是通过国家的权力机关制定的。最后,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是通过国家单独或者集体采取措施予以保障的,而国内法的实施则是通过国家的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法院等来保障的。 (2)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首先表现在国家在处理两者的关系上的原则是国内法应当尊重国际法。因为,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又参加制定国际法,法律是政策的体现,国内法体现了国家的对内政策,国际法体现了国家的对外政策。就一个国家而言,国家参加制定国际法律制度当然考虑国内法的立场,通

4、过制定国内法履行国际义务,不应当制定与国际法相违背的法律。由此可见,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实质是国家严格履行国际义务,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问题。我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周鲠生在其国际法一书中对此作了精辟论述,他说:“可以断言,国际法与国内法按其实质来看,不应当由谁属优先的问题,也不能说是彼此对立。作为一个实际问题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归根到底,是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国际法的问题,也就是国家履行依国际法承担义务的问题。” (3)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还表现在两个法律体系的客观联系互相影响和相互补充方面。从国际法看,它的许多原则、规则源于国内法的实践,例如,政治犯不引渡的原则最初规定在欧洲的一些国家的国内

5、法中。从国内法看,国家为了履行其国际义务,需要制定或者修改国内法,使得国内法增加新的部门或者新的内容,如国际海洋法规定了无害通过制度,沿海国在其国内的海洋立法中就应当作出关于外国船舶无害通过的规定。 5.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规和金融机构的业务特点,不得直接进入股票市场的金融机构是:( )。 A商业银行 B保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规和金融机构的业务特点,不得直接进入股票市场的金融机构是:()。A商业银行B保险公司C基金管理公司D信托投资公司AB银行、保险与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管理。6. 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此后,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粱酒,其酒瓶形态和瓶贴标签的甲酒

6、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此后,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粱酒,其酒瓶形态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乎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此,下列表述中()是正确的。A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B“太岁康”商标仅属省内知名,其标签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C两种商品装潢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D两种商品装潢虽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C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

7、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正确的选项为C。7. 试述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条件。试述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条件。票据追索权制度实质上是票据上第二债务人的担保责任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票据兑付请求权的实现,增强票据的信用力。但是,根据各国的票据法制度,票据追索权的发生须具备特定的法定条件,票据追索权实际上须在完全具备了此类法定条件的基础上行使。这就是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我国票据法对于汇票迫索权的行使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其中某些条件规则与各国票据法的规定不尽统一。简要地说,我国法律中对于汇票迫索权规定了以下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1)

8、汇票在提示期间经合法提示 根据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持票人为保全其汇票追索权的效力,必须在汇票的承兑提示期内和付款提示期内向付款人依法进行了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迫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向出票人请求付款。应当说,我国现行法对于汇票追索权规定的行使条件是十分严苛的,这与多数国家的票据法的规定并不相同。依上述规定,我国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如在提示期内未提示承兑的,不仅将使其付款请求权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况,

9、而且将丧失对其前手的任何追索权;我国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如在提示期内未提示付款的,其付款请求权虽可经说明程序仍保持有效,但也将丧失对其前手的任何追索权;我国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在付款提示期内未提示付款的,不仅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而且将丧失对“代理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实际上我国票据法规中所说的即期汇票的“代理付款人”也就是票据法上的付款人,而我国票据法规中所说的即期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实际上是一申请退款程序。我国现行票据法规对于汇票上权利的限制是有损于票据制度基本功能的,在我国目前采取短期提示规则的法制条件下,在我国目前汇票上兑付请求权并不具有确定性效力的条件下,对汇票上追索

10、权附加过于严格的限制显然不利于有效发挥汇票的作用和功能。显然不利于保护汇票权利人的正当权益,显然不利于助长汇票流通与交易之安全,并且此种旨在削弱第二债务人责任的做法并无实际意义。 (2) 汇票上兑付请求权被拒绝或不能实现 从票据法理论上说。迫索权作为票据上第二请求权仅是一附条件的权利,票据上第二债务人所负担的担保责任也仅为一附条件的债务:只有在汇票持票人经合法汇票提示而被第一债务人拒绝兑付,或者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持票人无法行使兑付请求权时,第二债务人的担保责任方可实现其效力,持票人的追索权方可依法行使。依此,汇票上兑付请求权被拒绝或者因法定事由而不能实现,是追索权行使的实质条件。根据我国票据法

11、第61条和第68条的规定,汇票权利人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依法“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1) 汇票在到期日的经合法付款提示而被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票据权利人可行使追索权。此为期后追索权,其权利人可为初次迫索权人,也可为再追索权人。 2) 汇票在付款到期日前经合法承兑提示而被拒绝承兑的,票据权利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权。此为期前追索,它仅适用于远期汇票。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汇票上的付款请求权实际上无法发生,追索权已变得至关重要。 3) 在汇票兑付提示期届满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逃匿的,票据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权。此可以为期前追索,也可以为期后追索。它包括在汇票承兑前发生

12、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匿,也包括在汇票承兑后发生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匿。 4) 在汇票兑付提示期届满前,承兑人或付款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票据权利人也可依法行使追索权。此可为期前追索,也可为期后追索,其情况与前项大体相同。 5) 在初次追索权人依据上述任一条件实现了其追索权后,清偿了追索债务的被迫索人可以依法对其前手的背书人、出票人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进行再追索。此为再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它不仅须符合前述任一条件,而且须符合再追索权人履行完毕其被迫索债务之条件。 (3) 票据权利人依法取得拒绝证明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取得并出示拒绝证书或拒绝证明文件是证明汇票权利

13、人的兑付请求权被拒绝或不能实现的形式要件,也是汇票权利人行使追索权的必要条件。因此,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我国票据法规将持票人取得拒绝兑付证书或拒绝证明文件作为其行使追索权的必要前提和基本条件,并且实际上将持票人被拒绝承兑和被拒绝付款作为追索权发生的起点和时效起算点,这就使得拒绝证书或拒绝证明的做成规则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根据票据法第62条、第63条和第106条的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14、。在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时,持票人也应当“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持票人在“未按规定期限”取得和提供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时,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在此情况下,“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4) 追索权的行使未超过时效期间 追索权的行使除须具备前述三项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期间规则。根据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汇票权利人应当在下述时效期间内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超越该期间未行使权利的,将导致其追索权消灭。 1) 汇票持票人对其一般前手的追索权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的6个月内行使;该拒绝

15、兑付的日期应当在拒绝证明文件中载明。 2) 持票人对远期汇票出票人的追索权,应当自汇票付款到期日起的2年内行使;对即期汇票出票人的追索权,应当自汇票出票日起的2年内行使。这一规定实际上使汇票出票人负担了较之其他第二债务人更重的担保责任。 3) 再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其履行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的3个月内行使。根据这一规定,履行了被追索债务的再追索权人如果因诉讼程序期间拖延而超过了3个月期限,也将丧失再追索权而无法得到票据法的保护。 值得说明的是,我国目前的民事基本法原则上仅承认诉讼时效制度和与之相关的时效中止与时效中断制度,此类旨在保障权利人诉讼时效利益的制度是否也应适用于票据实体权利之消灭时效,显然须通过法律解释手段来解决。 8. 第二环境问题可以分为( )A、后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B、自然环境破坏和生态环境破坏C、自然环境第二环境问题可以分为( )A、后生环境问题和次生环境问题B、自然环境破坏和生态环境破坏C、自然环境工环破坏和人境破坏D、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正确答案:D9.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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