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实质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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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司法解释中涉及的罪数的情况(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的处罚的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主要有:1 绑架并杀害人质的2. 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3. 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4. 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5. 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6.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7.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8. 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 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1. 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2. 伪造货币又

2、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3. 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4. 受贿而循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择一重罪处罚,不实 行数罪并罚(刑法第 399条第 3 款)。5. 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 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 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6. 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 财物 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7. 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 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8. 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 较重

3、的规定定罪处罚三)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1. 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 故意 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2.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3. 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 处。4. 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5. 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6. 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7.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四)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 人、被运送人有杀

4、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 罪并罚的规定处罚。3. 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4.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 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数罪并罚。5. 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 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

5、定处罚。6.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处罚7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 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 罪并罚的规定 处罚。8 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罪的,数罪并罚。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犯罪构成要件与要素犯罪构成要件由客体、主体、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重点掌握后三 个要 件。客观方面要素:行为、行为的结果、行为的对象、行为的手段、行 为的 方法、行为的时空条件。二、犯罪

6、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 刑法分则规定的每个具体犯罪都是基本的犯罪构 成是以既遂作为条件。修正的犯罪构成,刑法总则规定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这种犯罪的停止形态或未完成形态就是修正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也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2.加重或减轻的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情 形;交通肇事罪,逃逸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逸致人死亡的是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加重的 犯罪构成强奸罪、抢劫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均有加重处罚的条件加重的犯罪构成有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刑

7、法分则中规定了很多结果加重犯,但是必须是法定的。抢劫、强奸致人死亡都属于结果加重犯。以结果以外的其他情节作为加重处罚条件的,称为情节加重。区别:结果加重犯没有犯罪未遂的问题, 情节加重犯存在犯罪未遂三、犯罪构成理论的具体运用犯罪构成理论的具体运用体现在两个方面:1.用犯罪构成的理论分析法条的规定具体罪状的问题,分则法条构成的要件,还有总则的要件,犯罪主 体的 一些要件,故意过失的概念等。比如:交通肇事罪,法条规定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 重大 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或致人死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

8、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法条时,首先看基本的犯罪构成;主体 16 岁以上的自然人一般主体;客观要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但是航空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铁路职工造成重大铁路运输事故的不能定交通肇事罪,只能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必须造成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发生在公共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内。从主观上讲, 行为人对交通肇事的后果心态应该是过失的, 不能是故意的。从法定刑可以看出。刑法总则对过失界定的是行为人对行为的危害结果的心态,交通肇事罪只能解释为过失犯罪。具备这侵犯客体交通运输方面的公共安全。至于后面的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

9、的加重犯罪构成个情节要依照分则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加重处罚。犯罪构成 2.定罪(定性):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对象还要注意量刑问题:考试方向法定处罚情节第二节 犯罪客体(非重点,一般了解)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一、犯罪客体的分类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一) 一般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二) 同类客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 或者说是 某一 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注意: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 秩序 罪分别是分八节和九节,

10、每一节实际上也是一类犯罪。三)直接客体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直接客体还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简单客体,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复杂客体,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具体的社会关 系。如抢劫罪、贪污罪。、犯罪客体的作用犯罪客体的作用对定罪有直接的作用, 但是犯罪客体在实践中定罪 的作 用不大。主要作用在于犯罪分类的需要。刑法分则分为 10 章,第 3 章、第6章各分几节,就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进行的划分。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了解)对象应该放在客观要件中讲解罪数形态总结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的处罚情节的情况

11、(情形加重) 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我国刑法中此类情形主要有:1. 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第 239 条)。2. 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第 240条第 1款第 3项)。3. 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第 240 条第1 款第 4 项)。换句话说,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 是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4. 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卖淫的,以组织卖淫一罪进行处罚(第 358 条)。5. 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第 358 条第 1款第 4 项)。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 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

12、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但是如果强奸与强迫卖淫没有牵连,还是应当数罪并罚。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第318 条第 1款第 4 项)。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第318 条第 1 款第 5 项)。8. 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 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第 347条第 2款第 3项、第 4项)9.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 开或者 出售的,分别依照第 205 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第 206 条(伪 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 207 条(出售 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

13、)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1. 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 以盗窃罪论处(第 196 条第 3 款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但也有认为是吸收犯。2. 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 罚(第 171条第 3 款)。一般解释为牵连犯,也有解释为吸收犯 的。3. 私拆、毁弃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 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第 253条第 2 款)。4. 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 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的,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 399 条第 4 款、刑法

14、修正案(四) )。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 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 执行的,以拒 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前述行为的,同时又构成第385 条(受贿罪)、第 397 条(滥用职权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 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争议问题:除立法、司法有特别规定者外,对于因为受贿而犯(第九章)渎职罪的,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究竟应当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罚?存在不同观点。目前司法考试答案是数罪并罚。117(2002/二/10)税务稽查员甲发现 A 公司欠税 80 万元,便私下与

15、 A 公司有关人员联系,要求对方汇 10 万元到自己存折上以了结此事。A公司将10万元汇到甲的存折上以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 A 公司免交 80 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A. 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从重处罚B. 认定为受贿罪,从重处罚C. 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处D. 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答案:D6. 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 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 犯罪的决定第 1 条),解释为牵连犯。7. 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 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 329条第 3 款)。这种情形也是想象竞合犯。三、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1. 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 杀人 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第 2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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