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学做有道德的小公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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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少年模拟法庭”主题班会-活动设计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解放路小学 牛孺孺一、活动目标:1.了解法律知识,零距离地感受法庭的威严。2.做知法、懂法、用法的好少年。二、活动主题:少年模拟法庭 三、活动过程:1、老师提问导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哪些内容?(学生背)2、老师宣布活动开始3、学生自编自导自演少年模拟法庭少年模拟法庭剧本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2、。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审判长:大家请坐。书记员 (转身)报告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审判长:(敲法锤)解放路小学六(5)班少年法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张晓军到庭。 (法警带被告人张晓军到被告席。)审:被告人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被:张晓军;2004年8月21日;汉;解放路小学在读六年级学生。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被:没有。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被:九月十日。审:何时被逮捕?被:九月三十日。审:被告人张晓军起诉书是否收到?何时收到?被:收到。十天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解放路小学法院

3、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巫彬敲诈勒索案。合议庭由审判长卫佳怡、审判员王睿洁和郑欣怡组成;由金宸宇担任书记员,负责法庭纪录。解放路小学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瑶琪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晓军委托,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鑫杰出庭为被告人张晓军辩护。审:解放路小学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解放路小学张晓军偷窃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1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可以请求换人。2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站)六安市解放路小学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张晓军,男,200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在读解放路小学六年级,安徽

4、六安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晓军伙同其他班学生李勇(已另案处理),于2016年9月8日下午5时许在解放路小学操场处,趁原告吴浩不注意,将其放在地上的书包偷出,偷得派克牌钢笔一支和人民币现金50元后,将书包扔到三楼厕所内,携赃物逃离。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晓军处,已追缴现金50元和钢笔(均暂存本院)。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军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审: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审:被告人张晓军,刚才公诉人宣

5、读的起诉书你听明白了没有?被:听明白了。审:是否修改陈述?被:不修改。公:你是什么时间到学校操场的?被:放学后,大概4点50分。公:来干什么?被:玩。公:到操场后怎么想起来去偷钱?被:因为看到地上的书包旁边没有人,只是想看看里面有什么东西,并没想要偷。公:谁想起去把书包里的钱和钢笔拿走的?被:我。公:偷走后打算干什么?被:没想好。公:那李勇(同伙)呢?被:他在旁边看着是否有人来。公:你们偷到了什么?被:现金50元和一支钢笔。公:谁拿钱物的?被:我。公:讯问完毕。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向被告辩护律师问道。)辩:有。审:辩护人,你现在可以向被告讯问了。辨:你是否平时放学后按时回

6、家?被:是的。辨:你以前有没有私自拿过别人东西的行为?被:从来没有。辨:你平时学习成绩如何?被:平均成绩中等偏上。辨:你经常去网吧玩吗?被:从来没有。辨:讯问完毕。审:原、被告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原、被:没有。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张梦瑶到庭。审:本庭准许传证人张梦瑶到庭。(法警带证人到证人席。)审:你叫什么名字?证:张梦瑶。审:年龄?证:11岁。审:班级?证:四年级三班。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张梦瑶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证:能。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

7、判长)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公:你能否把当时的情况再陈述一遍。证:2016年9月8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操场玩,看见有两个人身上都背着书包,却突然从地上抓上另一个书包飞快地跑向教学楼。出于好奇,我一直跟他们到了三楼厕所,躲在一旁,看见他们把书包里的东西都倒在地上,拿了一支笔和一些钱就跑了。公:你当时看到的两个人,有没有在现场?证:有。就是他。(证人手指向被告人。)公:发问完毕。审: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被:没有。审:证人张梦瑶退庭。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公:现在宣读原告证言。原告:2016年9月8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操场玩,准备离开时,才发现我的书包不见了。我马上报告了大队

8、部,经大队部的搜查,在三楼厕所内发现了散落一地的书,经我一清点,发现丢了一只派克钢笔和准备交杂志费的50元钱。原告人,周天磊;2016年10月20日。审: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被:没有。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辩:没有.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公:现在向法庭提交追缴的物品。(封闭在塑料袋内的派克钢笔和50元人民币。)(法警将证物出示给被告人查看,再出示给被告辩护人查看,然后递交给书记员,书记员拿到证物后转身交给审判长,审判长与两边审判员共同查看。)审:被告人、辩护人对该物证有何异议?被、辩:没有。审: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公:举证完毕。审: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被:没有。审

9、: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辩:没有。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公: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解放路小学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张晓军偷窃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清晰。为严肃法纪,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陪审团给以被告人处罚4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两周。同时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被辩: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是致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10、,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张晓军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的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第一,我的当事人在学校,他的表现一向良好,学习成绩比较优异;第二,他从来没有偷窃的行为;第三,他诚实善良,孝顺父母,从来不去网吧等娱乐场所;第四,我的当事人目前只是小学生,所受的法制纪律教育还比较少,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但我并不是说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果他懂法,结果可能不是这样。我的当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交待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请法庭基于以上各点

11、考虑,给予从轻量刑。原辨:被告人律师的意思是不是说,不懂得法律,就不应该给以法律制裁。被辩: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原辨:我们的确对被告人怀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们认为只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才能真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偷窃行为在青少年中时有发生,虚荣心、贪小便宜、社会不良影响、家庭管教不严都会使他们沾染上不良恶习,如不及时予以教育纠正,会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这次不对被告加以严惩,那么将会有更多的张晓军出现!被辨:处理学生偷窃事件,不能简单草率,要善于分析,采取妥善办法解决。对有偷窃行为的学生,应从思想教

12、育入手,循循善诱,因势利导,使其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给予改错的机会,自我纠正。只要其主动退赃,都应给予从轻量刑。原辨:校园中的偷窃问题日趋严重,呈上升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偷窃行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会,如不及时发现制止,今日校园中的小偷就可能成为明日社会上的大盗!被辨:原告律师说得很对。但是,关键是偷窃事件发生后,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处理这个问题至关重要!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攻心”的处理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学心灵上受到震撼,感到内疚,主动退出赃物,交还失主。这样,就给了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使他继续完成学业,以后一样会成为国家的

13、栋梁之才。原辨:(沉默,无语)审:(问原辨)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原辨:没有。审: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被:我当时只是想去操场玩,并不是打算去偷东西的。后来发现地上有个书包比较漂亮,出于好奇,才走过去看看。这时,(同伙)李勇说干脆把书包拿走。我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危害。我请求要求法庭从轻处罚。审: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审判长左右分别跟两个陪审员商议一会儿)审:现在继续开庭。现在进行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军偷窃他人财物,已构成偷窃罪。被告人张晓军犯偷窃罪的事实清楚,证

14、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被告人毕竟还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单纯,有时受虚荣心或利益驱动,难免会有贪心,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们教育方法得当,是可以挽救的。鉴于被告人张晓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站)审:一、被告人张晓军犯偷窃罪,判罚3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两周,当庭退还偷窃物品。二、今天系口头宣判,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解放路小学少年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被告人张晓军听清楚没有?被:听清楚了。审:现在闭庭。(敲法锤)四、活动小结:1.学生谈感受2.老师强调法律的重要性,教育学生要知法、懂法、用法,做遵纪守法的好少年。解放路小学六(5)班模拟法庭人物角色分配审判长1名:卫佳怡审判员2名:王睿洁、郑欣怡书记员1名:金宸宇公诉人1名:陈瑶琪法警2名:程栩、邢国权原告1名:王金铖(化名:吴浩)原告辩护人1名:李圣果被告1名:陈鸿(化名:张晓军)被告辩护人1名:杨鑫杰证人1名:张梦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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