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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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第一条 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 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 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12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 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 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 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第三条 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 电管理的法律规定。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

2、、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第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0年10月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 化部令第16号)同时废止。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1.1.1 一般术语1.1.2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2.1.3 无线电业务 3.1.4 无线电台与系统 7.1.5 操作术语.131.6 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 151.7频率共用.181.8空间技术术语 191.

3、9无线电频带和波段的命名 211.10 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 211.11 国际电信联盟(ITU )区域划分 22第2章电台的技术特性24第3章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53.1 弓 I言253.2 业务种类与划分253.3 一般规定 263.4无线电频率划分表273.5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1373.6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209附录213附录1 发射机频率容限214附录2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218附件1确定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界限的补充规定 221附件2固定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223附件3陆地移动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224附录3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2

4、261.1.7 空间无线电通信space radiocom muni cati on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取自中国国家标准无线电管理术语(GB/T 13622- 2012)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12年版,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本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如 果下述文本中某个术语以加黑的仿宋字体印刷,则表示该术语本身在本章中已予定义。1.1 一般术语Gen eral terms1.1.1 主管部门admi nistratio n负责履行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国际电信联盟公约和行政规则中所规定的义务的任何政 府部门或政府的业务机构。1.1.2 电信 telecom muni

5、 cati on利用有线、无线电、光或其他电磁系统所进行的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其他信息的传输、发射或接收。1.1.3 无线电 radio对无线电波 使用的通称。1.1.4 无线电波或赫兹波radio waves or hertzia n waves频率规定在3000GHz以下,不用人造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电磁波。1.1.5 无线电通信radiocom muni cati on利用无线电波的电信。1.1.6 地面无线电通信terrestrial radiocommu ni cation除空间无线电通信 或射电天文 以外的任何 无线电通信。包括利用一个或多个 空间电台或者利用一个或多个 反

6、射卫星,或利用空间其他物体所进行的任何无线电通信。1.1.8 无线电测定radiodetermi natio n利用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测定目标的位置、 速度和/或其他特性,或获得与这些参数有关的信息。1.1.9 无线电导航radio navigati on用于导航(包括障碍物告警)的 无线电测定。1.1.10 无线电定位radiolocati on用于除无线电导航 以外的无线电测定。1.1.11 无线电测向radio directio n-fin di ng利用接收 无线电波来确定一个 电台或目标的方向的 无线电测定。1.1.12 射电天文 radio astro nomy基于接收源于宇宙无线

7、电波的天文学。1.1.13 协调世界时 (UTC)Coordinated Universal Time基于国际电联ITU-R TF.460-6建议书规定的以秒(SI)为单位的时间标度。对于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中的大部分实际应用而言,协调世界时(UTC )与本初子午线(经度0)上的平均太阳时等效,该时间过去用格林尼治平均时(GMT )表示。1.1.14 (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应用 in dustrial, scie ntific and medical ( ISM) applications ( of radio frequency energy)能在局部范围内产生射频能量并利用

8、这种能量为工业、科学、医疗、民用或类似领域提供服务的设备或器械的运用,但不包括电信领域内的运用。#1.2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Specific terms related to freque ncyman ageme nt1.2.1 (频带的)划分: allocatio n (of a freque ncy ba nd)将某个特定的频带列入频率划分表,规定该频带可在指定的条件下供一种或多种地面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 或射电天文业务 使用。1.2.2 (无线电频率或无线电频道的)分配:allotment (of a radio frequency or radio frequencycha nn

9、 el)将无线电频率或频道规定由一个或多个部门,在指定的区域内供地面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在指定条件下使用。1.2.3 (无线电频率或无线电频道的)指配 :assignment( of a radio frequency or radiofreque ncy cha nnel)将无线电频率或频道批准给无线电台在规定条件下使用。#1.3 无线电业务 Radio services1.3.1 无线电通信业务radiocom muni cati on service为各种电信用途所进行的 无线电波的传输、发射和/或接收。在本规定中,除非另有说明,无线电通信业务均指地面无线电通信。1.3.2 固定业务 f

10、ixed service指定的固定地点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1.3.3 卫星固定业务fixed-satellite service利用一个或多个 卫星在处于给定位置的 地球站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该给定位置可以 是一个指定的固定地点或指定区域内的任何一个固定地点;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业务也可包 括运用于卫星间业务 的卫星至卫星的链路;也可包括其他 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馈线链路。1.3.4 航空固定业务aeron autical fixed service为航空导航安全与正常、有效和经济的空中运输,在指定的固定地点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1.3.5 卫星间业务in ter-satellite ser

11、vice在人造地球卫星之间提供链路的无线电通信业务。1.3.6 空间操作业务space operatio n service仅与空间飞行器 的操作、特别是与 空间跟踪、空间遥测 和空间遥令 有关的无线电通信业务。上述空间跟踪、空间遥测 和空间遥令 功能通常是 空间电台 运营业务范围内的功能。1.3.7 移动业务 mobile service移动电台和陆地电台之间,或各 移动电台 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1.3.8 卫星移动业务mobile-satellite service在移动地球站 和一个或多个 空间电台 之间的一种 无线电通信业务,或该业务所利用的各 空间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利用一

12、个或多个 空间电台 在移动地球站 之间的无线电通 信业务。该业务也可以包括其运营所必需的馈线链路。1.3.9 陆地移动业务land mobile service基地电台和陆地移动电台之间,或陆地移动电台之间的移动业务。1.3.10 卫星陆地移动业务 land mobile-satellite service其移动地球站位于陆地上的一种卫星移动业务。1.3.11 水上移动业务 maritime mobile service海岸电台 和船舶电台 之间,或 船舶电台之间或相关的 船载通信电台 之间的一种 移动业 务;营救器电台 和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也可参与此种业务。1.3.12 卫星水上移动业务

13、maritime mobile-satellite service其移动地球站位于船舶上的一种 卫星移动业务;营救器电台和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 也可参与此种业务。1.3.13 港口操作业务port operatio ns service海(江)岸电台与船舶电台之间,或船舶电台之间在港口内或港口附近的一种水上移动业务。其通信内容只限于与作业调度、船舶运行和船舶安全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人身安全等 有关的信息。这种业务不用于传输属于公众通信性质的信息。1.3.14 船舶移动业务 ship moveme nt service在海岸电台与船舶电台之间,或船舶电台之间除港口操作业务 以外的水上移动业务 中

14、的 安全业务。其通信内容只限于与船舶行动有关的信息。这种业务不用于传输属于公众通信性质的信息。1.3.15 航空移动业务aero nautical mobile service在航空电台和航空器电台 之间,或航空器电台 之间的一种 移动业务。营救器电台 可参与此种业务;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使用指定的遇险与应急频率也可参与此种业务。1.3.16 航空移动(R)业务aero nautical mobile ( R)service供主要与沿国内或国际民航航线的飞行安全和飞行正常有关的通信使用的航空移动业务。在此,R为route的缩写。1.3.17 航空移动(OR)业务 aero nautical

15、mobile ( OR)service供主要是国内或国际民航航线以外的通信使用的航空移动业务,包括那些与飞行协调有关的通信。在此,OR为航路外of-route的缩写。1.3.18 卫星航空移动业务aero nautical mobile-satellite service移动地球站 位于航空器上的 卫星移动业务;营救器电台 与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也可参与此种业务。1.3.26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radio navigatio n-satellite service供主要与沿国内或国际民航航线的飞行安全和飞行正常有关的通信使用的卫星航空移动业务。1.3.20 卫星航空移动(OR)业务aero nautical mobile-satellite ( OR)service供主要是国内和国际民航航线以外的通信使用的卫星航空移动业务,包括那些与飞行协调有关的通信。1.3.21 广播业务 broad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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