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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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稿)(文中口为删除内容、黑体为增加或者修改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县级以

2、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限据经济社会发展和I适应道路交通I状况发展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工作。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交通警察队伍建设,确保执法公正、规范、文明、高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

3、,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笫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高速公路I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应当纳入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车辆登记、检验和驾驶人考试、审验制度,查处道路交通

4、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警务辅助人员,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等,但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第九条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建部门应当将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列入道路建设规划。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部门应当编制城市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对涉及道路交通的建设项目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道路交通影响分析和论证。第十条交通运输、住建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和完

5、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底设施。第十一条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提供的监管手段,实施联合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并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开放数据传送。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非法生产、拼装车辆以及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成品、配件等行为。第十三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交通事故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卫生健康、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证救援渠道畅通,伤员得到及时救治。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实施登记、检验

6、,加强对农业机械驾驶人的安全教育,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发证和审验等工作。第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交通警察污染防尘津贴和超时工作补贴。第十六条教育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法制教育内容,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措施。第十七条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风、大雾、暴雨(雪)、霜冻等灾害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并将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天气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第十九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普

7、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免费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及时发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信息。第二十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国家标准实施安全技术检验,不得为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驾驶培训,不得缩短培训时间或者减少培训内容,并如实向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发证部门提供培训记录。第二十二条承修机动车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如实登记下列项目,并接受公

8、安机关的检查:(一)按照机动车行驶证项目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二)车主名称或者姓名、送修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驾驶证号码;(三)修理项目和部位;(四)送修时间、收车人姓名。发现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配合调查。第二十三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I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

9、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第二十四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驾驶证和身份证件登记,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等登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其新购置机动车注册和转移登记:(一)依法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而未办理初一(二)连续两个检验周期未按规定办理其所有的机动车检验手续的;(三)其他不符合

10、登记情形的。-第二十六条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并有明显标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的,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第二十四七条载货汽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核定载质量,载货汽车和挂车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本省I注册登记的重型、中型货车和挂车,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侧面匝圄、后下部安装防撞装置。第二十园八条禁止机动车安装和使用妨碍行人或者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照明、音响以及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装置和材料。机动车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不得粘贴、喷涂妨碍安全驾驶的文字、图案

11、,不得在车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第亘二十九条公路营运性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品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公路营运性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品运输车等车辆安装的行驶记录仪应当具有卫星定位功能。交通警察可以对行驶记录仪记录的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等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第匚开三十条校车安全管理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可丽装置或者改成其他能源装置的,应当到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供具有改装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改装合格证明。I第三十目一条公

12、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等信息,并通过通信、网络等途径提供查询服务,方便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查询。第三十目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困应当及时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办理机动车检验时一并处go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证据。第三十回三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登记管理的实施时间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鲂族际情况自行决定。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

1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第三十国四条申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不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应当提交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证书第本省非机动车上牌产品目录。产品目录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第三十国五条已经领取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1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补领号牌、行驶证的;(

14、三)车辆所有人的住所迁出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第三十用六条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转借、挪用、涂改。第三十囚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接受I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画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接受一定时间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和教育。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园八条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要求,在道路上设置相

15、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技术用房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所需资金在省预算内基建资金中予以安排。改建和扩建道路后通行条件发生变化的,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和交通安全设施。乡村道路、单位或者个人自建道路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第叵田三十九条道路沿线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上,并设置让行交通标志、标线。因工程建设确需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的,道路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四十日条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建设应当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I按照标阖配建、增建停车场(库)口u配建、增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祚施用;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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