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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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第86条 在全部停电或部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组织措施:一、 工作票制度;二、 操作票制度;三、 查活及交底制度;四、 工作许可制度;五、 工作监护制度;六、 工作间断及转移制度;七、 工作终结及送电制度;八、 调度管理制度。第一节 工作票制度第87条 工作票是准许在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书面命令。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写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种:一、 填写工作票(见附录五);二、 填与小组工作票(见附录五);三、 口头或电话命令。第88条 填写工作票的工作范围如下:一、 在高压电气设备(包括线路)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者;二、 进行其它工作(如二次

2、回路等),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安全技术措施者。第89条 填写小组工作票的工作范围如下:一、 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的外壳上以及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二、 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箱)、低压干线以及运行中的变压器室内的工作;三、 二次结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四、 转动中电机的励磁回路和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五、 核相工作。第90条 其它工作用口头或电话命令。口头或电话命令,必须清楚正确,值班员应将发令人、负责人及工作任务详细记入操作记录簿中,并向发令人复诵核对一遍。第91条 以下几种工作可以不填写工作票:一、 事故紧急抢修工作;二、 线路运行人员在巡视工作中,需登杆检查或捅鸟巢等;三、

3、 用绝缘工具做低压测试工作。在进行第二、三项工作时,应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第92条 一个负责人,一个班组,在同一个时间内只能执行一张工作票。第93条 在一个电气连接部门或整个变(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工作,有两个及以上班组同时交叉工作时,应指定总的负责人,并填写一张工作票,由总负责人制定安全措施。班组负责人应向总负责人要令,得到工作许可证件后方可进行工作。工作完毕后,班组负责人应向总负责人交令,由总负责人收回工作许可证件后统一送电。 第94条 在工作过程中,需要补充工作项目,必须得到工作负责人的同意。如需增加或改变安全措施时,应另填写工作票将安全措施及补充工作项目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变电站内工作时,

4、还应得到值班员的许可。第95条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好后,应由电气负责人签发。工作负责人不应签发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工作票的内容如下:一、 工作票所划停电范围是否正确,有无其它电源返回的可能;二、 工作票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三、 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否满足工作需要,人数是否足够,能否在规定的停电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第96条 工作票所列的各种人员如下:一、 工作票签发人:指电气负责人,生产领导人以及指派有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二、 工作负责人:指带领一个或几个小组进行工作的人。主要是负责填写工作票及做监护人,但不能签发工作票;三、 工作许可人:在变(配)电所内是当值值班员。在线路

5、上,一个班组的是班组长,两个班组以上的是现场总负责人。第97条 工作票的填写应清楚整洁,不得涂改。工作票执行后,保存日期不应少于三个月。第二节 操作票制度第98条 操作票是防止误操作(错拉,错合,带负荷拉隔离开关及带地线合闸等)的主要措施。变(配)电所的倒闸操作应填写操作票。第99条 变(配)电所的一切操作须得到电气负责人或供电局调度所调度员的命令或许可(指受供电局调度用户),同时复诵无误后,将发令人,许可人及时间填入值班记录簿(格式见附录七)。第100条 在变(配)电所的架空或电缆出线上进行工作而要求停电时,值班人员必须在接到工作负责人书面要求后,填写操作票,方可进行操作。第101条 操作票

6、应按操作顺序填写,不应涂改,禁止使用铅笔填写。第102条 操作票的内容应包括操作任务、操作顺序、发令人、操作人、监护人及操作时间等(格式见附录六)。第103条 操作票应进行编号,已操作过的应注明“已执行”,保存期限不宜少于三个月。第三节 查活及交底制度第104条 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根据工作任务到现场查清电源和工作范围,以及设备编号等。并应根据查活情况,制定现场安全措施,填写好工作票。第105条 工作负责人应根据工作任务和现场情况,提出所使用的安全工具、起重工具和材料,并指定专人检查。工作前一天,查清所使用的材料、工具是否齐全合格。第106条 工作负责人应对停电范围内的周围环境、道路等情况做好

7、调查,尤其运输笨重设备时,应事先考虑好安全措施。第107条 在线路上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应查清杆基情况,有无需要采取临时加固措施等。第108条 工作负责人对于工作范围内交叉跨越和平行线路、邻近的线路或带电设备以及有自备发电机者,应特别详细调查清楚,并应确定好接地线的部位及接地线组数。第109条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开始前,应根据工作票的内容向全体工作人员交代工作任务、计划工作时间、工作质量要求、人员分工、停电范围和各项安全措施。第110条 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实施完安全措施后,应再次向全体工作人员指明邻近带电设备和交叉带电线路等情况。第四节 工作许可制度第111条 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应负责审查工作票所

8、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并应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第112条 在变(配)电所内工作时,工作许可人应会同工作负责人检查停电范围内所做的安全措施,如接地线部位、遮栏和标示牌等,并指明邻近带电部位,对工作地点应停电检修设备,证明该设备确无电压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第113条 工作负责人及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及工作项目。工作许可人不应改变检修设备的运行结线方式,如需改变应事先取得工作负责人同意。第114条 在变(配)电所出线电缆的另一端头(或线路上的电缆头)的停电工作,应得到送电端的值班员或调度员许可,方可开始工作。第115条 在线路上停电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得

9、到值班员或调度员的许可,拉开有关变(配)电所或线路隔离开关等,并做好现场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始工作。第116条 与停电作业线路相交叉跨越的其它单位的带电线路需要停电时,应取得有关单位值班员的许可,并完成现场安全措施后,方可工作。第117条 在工作过程中,当工作许可人发现有违反安全工作规程或拆除某些安全设施时,应及时命令停止工作,并进行更正。第五节 工作监护制度第118条 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的主要措施。监护人的安全技术等级应高于操作人。第119条 带电作业或在带电附近工作时,应设监护人。工作人员应服从监护人的指挥。监护人在执行监护时,不应兼做其它工作。第120条 监护人因故离开工

10、作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事先指派了解有关安全措施的人员接替监所,使监护工作不致间断。第121条 监护人所监护的内容如下:一、 部分停电时,应始终不断的对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进行监护,使其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二、 带电作业时,应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不应小于与接地部位的安全距离、工具使用是否正确、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确等;三、 监护人发现某些工作人员中有不正确的动作时,应及时提出纠正,必要时令其停止工作。第122条 监护人可监护人数的规定:一、 设备(线路)全部停电,一个监护人所监护的人数不予限制;二、 在部分停电的设备周围,且不是全部设有可靠遮栏以防止触电时,则一个监护

11、人所监护的人数不应超过二人;三、 其它工种(如油漆工,建筑工等)人员进入变(配)电所内,在部分停电的情况下工作时,一个监护人在室内最多可监护三人;四、 在部分停电的情况下,配电装置的敷设电缆工作,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一个监护人在室内可监护六人,在室外可监护十人。第123条 监护人可参加班组工作的规定。一、 全部停电时;二、 在变(配)电所内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工作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工作人员连同监护人不超过三人时;三、 所有室内外带电部分,均有可靠的安全遮栏足以防止触电的可能,不致误碰导电部分的情况下。第124条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獨留在室内或室外高压设备

12、区内。第六节 工作间断和工作转移制度第125条 工作间断(午休、吃饭)或遇雷雨威胁工作人员安全时,应使全部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所有安全措施不能变动。继续工作时,若工作许可人在变电所内,无需通过他,但工作负责人必须向全体工作人员重申安全措施。第126条 在变电所内工作,工作班每日收工时,应将工作票交给值班员,次日再开始工作前,必须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方可开始工作。第127条 对于连续性的工作,在同一电气联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到下一个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代停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第128条 工作间断期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送电时,值班员应得到工作负责人的许可,并通知全体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且完成下列措施后,方可提前送电:一、 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和原标示牌;二、 对于较复杂或工作量较大的工作,必须在所有通道派专人看守,以便告诉工作人员“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能继续工作。”看守人在工作票未收回前,不应离开守候地点。第129条 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可按下列规定进行:一、 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二、 将该系统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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