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条约》附属文献的内容及其意义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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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关条约附属文献的内容及其意义探 究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 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 如意!所谓马关条约,其实是中国方面一个约定俗成 的一个通称,而不是这个条约的正式名称。关于“马关” 地名,日本当地的地名原本是“下之关(下關厂 因此 在该条约中文本的最后部分仍记载为 “订于下之关缮 写两分”,表明当时清政府官方对该条约签署地方的正 式称呼仍是“下之关”而非“马关”。至于日本方面,则 称该条约为下关条约(下關條約,乜吉匕 J: )o查该条约的原本,中文本题作讲和条约, 日文本题作媾和条约,至于作为“

2、作准文本”的英文 本,则题作 “TRETYOF SHIMONOSEKI, 1895”,意为 “下之关条约, 1895”,似乎不是原来就有的正式条约 名称,极有可能是后来清政府海关方面在编辑该条约 的过程中自行添加。查日本外交文书第二十八卷 第二分册收录的马关条约英文本中,直接就是条 约的正文内容,并无类似“TRETY OF SHIMONOSEKI, 1895”的条约名称。换言之,马关条约的正式称呼应该是中文作中 日讲和条约,日文作中日媾和条约。至于马关 条约的文本计有中、日、英三种文本,其具有法律 效力的官方文本(official text)在中日两国外交史料文 献的收录情况,依据时间顺序主要

3、有如下文献:首先 是清政府海关当局分别于 1908 年与 1917 年编辑出 版的两卷本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通常译为海关中外条约),其次是日 本外务省于 1953 年(昭和二十八年)编辑出版的日 本外交文书第二十八卷第二册,最后是由海关总署中外旧约章大全编纂委员会编辑出版的中外旧 约章大全第 1 分卷(16891902 年)下册。至于国 内学界经常征引的 1957 年出版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 汇编第一册收录马关条约,在其“官方文本”的权 威性意义上其实不如上述的三种文献,而且既未附录 相关外文文本,甚至时见

4、错误。还有民国初年出版的 王彦威辑、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在其性质上属于 蒋廷黻所指出的 “私人的编纂”,更是不属于“官方文 本”,因此在本稿中均不予以讨论。至于清末以来陆续 编纂的各种公私编纂条约集,也是出于同样原因而不 予讨论。至于条约中应该包括哪些文献亦即有关条约组成 形式的问题,在国际法学界并无明确的规定。奥本海 国际法第一卷就指出:“在任何具体情形之下,一个 条约所提到的一个文件按照当事各方的意思是否构成 该条约的完整部分,是一个解释的问题。”正因为如此, 尽管 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将 “条约”定义为 “国家间所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书面协定,不论 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

5、上相互有关的文书内, 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是什么 ”,国际法学界仍是认为 “条约文书的数目,是条约的一个无关重要的因素,根 本无须列入它的定义。”换言之,一项条约究竟应该包 括哪些文献,其实是以这些文献与该条约是否“相互有 关”为准,亦即“关键因素还是当事各方的意思。”中国学者侯中军在有关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研究 著作中,提出“所有单独列出的附件类文件,不但自有 一套单独订立程序,而且在内容上亦有自己的独立部 分,在形式以及实质上都可以作为一个条约而存在。” 笔者认为,此处“附件类文件”之称所指并不明确,改 称条约“附属文献”似更为明确而又规范。至于如何确 定这些附属文献是否构成作为“正约”之某项

6、条约的完 整部分,至少应该考虑如下两点:首先,在内容上是 否与作为“正约”之某项条约“相互有关”,这一点应该 成为确定是否构成该条约“完整部分”的首要条件。即 便一些附属文献是与该条约同时签订,倘若在其内容 上与作为“正约”之该条约并非“相互有关”,当然不能 认为是构成该项条约的“完整部分”。同时,还应考虑 到这些附属文献是否与该项条约一起生效并得到了履 行。其次,在签订代表、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形式 上,应该与作为“正约”的该项条约基本一致。如果不 是由同一批代表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署,则应视 缔约双方是否有明确说明为准,即缔约双方应当有关 于某项附属文献构成该条约 “完整部分 ”的明确的

7、“共 同意思”表明。有鉴于此,本稿所谓马关条约附属文献是指 与马关条约同时签订并作为该条约的一个有机组 成部分而一同生效并执行的相关文献,具体说来就是 议定专条(日文本作议定书,未见英文本)、另 约 ( 日 文 本 作 别 约 、 英 文 本 作 “Separate Articles(Weihaiwei)、停战展期专条(日文本作追 加休战定约)等三项附属文献。至于在半个多月前的 1895年3月30日签订的停战条款 (日文本作休 战定约,英文本作Armistice),尽管并不直接属于 马关条约附属文献,却也可以看做是与马关条 约 相互有关的一份重要文献,因而也将予以讨论。马关条约的第一个附属文献

8、议定专条计 有三款,其前言部分阐述了签订目的在于为预防本日 署名盖印之和约,日后互有误会,以生疑义”,实际上 是有关条约文本以及“作准文本”的规定。其中,第一 款规定当天签订的马关条约要“添备英文,与该约 日本正文、汉正文较对无讹”,遂使马关条约具有 了中、日、英三种文字的正式文本。第二款规定日后 对马关条约中、日两种文本的条约解释方面出现 异议时,”即以上开英文约本为凭,以免舛错而昭公 允 ” ,从而使英文本成为马关条约的 “ 作准文 本”(authentic text)。按照国际法的原则,条约约文通 常是各当事国的意思的唯一权威和最新表现 ”,因此 “作准文本”的意义就在于当条约约文的解释

9、 “遇意义 分歧时”以该“作准文本”的约文内容为准。第三款规定该议订专条尽管要与同日签署马 关条约“一齐送交各本国政府”,却“无须另请御笔批 准,亦认为两国政府所允准,各无异论。 ”换言之,尽 管中日双方都承认该议订专条为马关条约的 一个“完整部分”因而规定要“一齐送交各本国政府”, 却同时商定“无须另请御笔批准 ”就“允准”其内容。中 日双方代表四位全权代表 (李鸿章、李经方与伊藤博 文、陆奥宗光)在该议订专条上,履行了与马关 条约完全相同的“署名盖印”程序,并注明“订于下之 关缮写两分”,应该可以看做是双方政府 “允准”并“各 无异论”的意思表明。从这个意义上,清政府海关所编 Treati

10、es, Conventions,etc.,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Vol. II以及近年中国海关所编中外旧约章大全第一分 卷(16891902 年)下册,均未收入该议订专条, 应该可以说是一种编辑疏漏。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 章汇编第一册,则收录了该议订专条。另查日 本外交文书第二十八卷第二册也没有收录该议订 专条的英文本,则极有可能是当初就没有翻译为英 文本,应该是与第三款有关该议订专条 “无须另请 御笔批准”的规定有关。马关条约的第二个附属文献另约亦有三 款,是根据马关条约第八款有关日本军队“暂行占 守”威海卫的内容而确定的相关细节规定。此处所谓 “暂行占守”,其实

11、就是为保障清政府履行马关条约 相关内容而实施的一种 “保证占领 ”或“平时占领 ”措 施。其中,第一款规定“暂为驻守”威海卫的日本军队 的兵力不得超过一个旅团规模,至于 “所有暂行驻守 费”则由中国“贴交”,具体数额为从马关条约批准 互换之日起“每一周年”期满时“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 五十万两”。此处中文本称由清政府“贴交”日本军队在 威海卫“所有暂行驻守费”,语意略显含混不清,而日 文本径直称“一时占领二关乂儿费用丿四分丿一”,意 为“一时占领相关费用之四分之一”。就是说,清政府 要每年支付占领威海卫的日本军队所需费用的 “四分 之一”而不是全部。根据 1895 年 4 月 15 日即马关条约

12、签订两 天前的第六次会谈记录,日本方面原来是向清政府索 要占领威海卫费用每年 200 万两,经过李鸿章反复辩 驳争取,伊藤博文才以清政府保证二十天内批准并交 换马关条约为条件,同意将占领费用削减到了“四 分之一”的每年 50 万两。事实上,清政府为日军在威 海从 1895 年至 1898 年期间的“保证占领”,总共支 付了 150 万两白银。至于第二款划定了日本军队在威海卫“驻守之区” 的范围,具体为“刘公岛及威海卫沿岸照日本国里法五 里以内地方,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并规定中国军队 “不宜逼近或扎驻 ”上述日本军队“驻守之区”的“日本 国里法五里以内。”第三款规定日本军队在威海卫“所 驻地方

13、治理之务”仍归“中国官员管理”,却附加有两个 限制条件,一曰中国官员应当“责守”当地“日本国军队 司令官为军队卫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须施 行之处,一经出示”的相关规定,二曰“在日本国军队 驻扎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 官审断办理。”此处所谓日本军队司令官“必须施行之 处”云云,在日文本中就直接称为“发灭儿所丿命令”, 英文本也称“the orders”亦即命令,其实就是表明尽管 清政府官员在名义上仍管理日军占领地区的行政事 务,实际上却是要“接受”日本军队司令官的“命令”, 而且还要允许日本在占领地内,对所谓 “关涉军务之 罪”进行无视中国司法主权的单方面“军事审判”

14、。必须 指出,在实际司法实践的层面,日本占领军完全可以 将所有发生在其占领区域内的犯罪行为都视为 “关涉 军务之罪”,从而任意进行无视与践踏中国司法主权的 单方面军事审判。在该另约的最后部分,特意加上“此另约所定 条款,与载入和约,其效悉为相同”一段内容,从而表 明中日双方已经确认该另约构成了马关条约 的“完整部分”。与上述议订专条一样,该另约 也是由中日两国四位全权代表履行了与马关条约 完全相同的“署名盖印”程序,并同样注明“订于下之关 缮写两分”。马关条约的第三个附属文献停战展期专条 计有两款,其中第一款规定 1895 年 3 月 30 日签订 的停战协定即停战条款, “从此约签定日起,得

15、更 展二十一日 ”,第二款则规定到同年 5 月 8 日夜 12 点该“停战展期”结束后,两国政府“彼此勿须知照,如 在期内,两帝国政府无论彼此不允批准和约,无庸告 知,即将此约作为废止。”查日本外交文书第二十 八卷第二册第 379380 页收录该停战展期专条 的英文本并无标题,而清政府海关所编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第二册第 718 页收录该停战展期专条中、日文本时则题作 “Prolongation of Armistice”,后来的海关中外旧约章 大全第 1 分卷(16891902 年)下册第 1233 页亦 是如此。笔者认为,该停战展期专条极有可能是 原本就没有英文标题,是清政府海关在后来编辑过程 中添加了上述英文标题。因为同年 3 月 30 日签订的 停战条款,在日本外交文书第二十八卷第二册 第 325327 页也是只有其正文的英文翻译,却没有 英文标题,而清政府海关所编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第二册第 599 页及海关 中外旧约章大全第 1 分卷(16891902 年)下册第 1210页仍是添加了英文标题“Armistice”,想应是同样 的情形。还应指出,与上述议订专条及另约一样 该停战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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