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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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征求意见稿)1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产品生产流程第一节 油气产品生产流程第二节 炼化产品生产流程第三章 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第一节 油气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第二节 炼化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第四章 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第一节 油气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第二节 炼化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第五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第一节 油气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第二节 炼化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第一章 总 则一、为了规范石油石化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保证石油石化企业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提升企业之间成本信息的可比性,促进行业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

2、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石油石化企业,包括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和石油炼化生产企业。其他石油石化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三、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石油石化企业在油气产品和炼化产品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及化工产品等。四、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成本核算,包括油气产品成本核算和炼化产品成本核算。五、油气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一)以油气产品为核算对象,按照成本中心(行政单位、油藏管理单元或区块)、作业过程或重点成本类别归集油气生产成本。(二)将油气生产成本按照受益对象直接计入或采用当量系数法分配计入油气产品成本。六、炼化产品成本核算

3、的基本步骤包括:(一)以炼油产品或化工产品为核算对象,按照成本中心(车间或装置)归集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及制造费用。(二)以产品产量、材料用量或固定资产原值等为基础,将制造费用合理地分摊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三)根据辅助生产部门提供劳务或动力的受益对象,将辅助生产成本采用交互分配等合理方法转入基本生产成本。(四)将基本生产成本按照受益对象直接计入或采用系数法分配计入炼化产品成本。七、石油石化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根据油气产品生产特点,通常设置“油气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采用作业成本法归集和管理生产成本的,应分析成

4、本动因,设置作业过程,反映油气产品生产成本。(二)根据炼化产品生产特点,通常设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及“制造费用”等会计科目,按照成本费用要素进行明细核算,反映炼化产品生产成本。八、石油石化企业应当设置专门机构负责产品成本核算的组织和管理,制定统一的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确定产品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第二章 产品生产流程第一节 油气产品生产流程油气产品生产流程包括矿权取得、油气勘探、油气开发、油气生产和区块弃置的全过程。一、矿权取得为在一定矿权区域内进行勘探、开发工作,油气产品生产企业需要向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矿权申请,得到批复后,还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购买价款、探(采)矿权使

5、用费,报送相关费用年度报告。境外取得矿权的,还应符合业务开展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业务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二、油气勘探为识别勘探区域或探明油气储量,油气产品生产企业需要进行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和钻探等油气勘探活动,相关支出包括地质测量、控制点、地形测量、地球物理勘探及探井成本。三、油气开发为取得探明矿区中的油气,油气产品生产企业需要进行建造或更新井及相关设施等油气开发活动,相关支出包括油气田新建产能、油气田调整改造以及为了总体开发进行的油气田开发试验支出等。油气开发主要包括开发前期评价、开发方案编制和产能建设三个阶段。四、油气生产为了取得原油、天然气等产品,油气产品生产企业需要

6、进行将油气从油气藏提取到地表以及在矿区内收集、拉运、处理、现场储存和矿区管理等油气生产活动。油气生产主要包括采出系统、集输系统、注配系统和配套系统四个部分。采出系统主要包括采出井、计量间、辅助设备及相应管网。其主要功能是把油气从井底举升到井口,经回油管线流向中转站(集气站)。集输系统主要包括计量间、转油站(集气站)、脱水站、天然气处理厂及相应管网。其主要功能是对井口产出混合液(气)进行脱气、脱水处理,对天然气除烃,对产出水进行初步处理,提供必要的供热、加压等后进行输送。注入系统主要包括污水处理站、注水站、配水间、注水井及相应管网。其主要功能是根据油气田开发需要,向目的油气层定量注水(或气、聚合

7、物),保持地层压力以提高采收率和采出速度。配套系统主要包括测井试井系统和井下作业系统。测井试井系统主要完成油气田动态监测任务,利用各种测试手段测取油气藏开采过程中的有关参数;井下作业系统主要完成井下作业施工,包括以增产增注为目的的措施性作业,以及由于井下配套工具及设备故障或方案调整需要执行的维护性作业。五、油气资产弃置根据国家及油气田所在地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要求或与利益相关方达成的协议,油气产品生产企业在矿区废弃时承担弃置义务,相关支出包括井及相关设施在废弃时所发生的弃置、拆移、填埋、清理、恢复生态环境等支出。第二节 炼化产品生产流程一、炼油产品生产流程炼油产品生产,是指将原油通过物理分离或化学

8、转化的方法,生产出汽油、煤油、柴油、重油和润滑油等产品的过程。炼油产品生产主要包括一次加工、二次加工和产品精制等过程。(一)一次加工一次加工主要包括原油预处理和常减压蒸馏过程。原油预处理,是指将原油脱盐脱水的过程。常减压蒸馏,是指利用预处理后的原油各组分沸点不同,通过蒸馏装置分离出一次加工产品的过程。一次加工产品主要包括石脑油、轻柴油、蜡油和渣油等。(二)二次加工二次加工主要包括催化裂化、催化重整、加氢裂化、延迟焦化、渣油加氢、润滑油和加氢精制等过程。1催化裂化,是指在催化剂存在下进行裂化反应的过程。2催化重整,是指在催化剂作用下对汽油分子结构进行重新排列获得芳烃组分的过程。3加氢裂化,是指在

9、高温高压下,临氢和催化剂条件下,使重质原料发生加氢、裂化和异构化反应,转化为轻质油的过程。4延迟焦化,是指以渣油为原料,通过深度热裂化和缩合反应,将高残炭的渣油转化为轻质油,得到气体、汽油、柴油、轻蜡油和焦炭的过程。5渣油加氢,是指重质渣油经过加氢处理后,脱除含硫、含氮化合物及金属杂质的过程。6润滑油基础油生产,是指以减压塔二线、三线、四线馏分为原料,脱除渣油中的胶质和沥青质,并经过进一步精制形成润滑油基础油的过程。二、化工产品生产流程化工产品生产,是指利用石油中的烃类在高温下不稳定、易分解的特性,使烃类发生断链或聚合、脱氢或加氢、氧化或还原等系列反应,将碳、氢和其他元素分子重新组合生产产品的

10、过程。化工产品生产主要包括原料处理、化学反应和产品精制等过程。(一)原料处理,是指通过净化、提浓、混合、乳化或粉碎等方法进行预处理后,使原料符合进行化学反应所要求的状态和规格的过程。(二)化学反应,是指经过预处理的原料,在一定的温度、压力等条件下进行反应,达到所要求的反应转化率和收率的过程。(三)产品精制,是指将化学反应得到的产物进行分离精制,除去副产物或杂质,以获得符合要求的产品的过程。第三章 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第一节 油气产品成本核算对象油气产品成本核算对象通常包括原油、天然气、凝析油和液化气等油气产品。一、原油原油,是指在采至地面后的正常压力和温度下,未经加工的、已脱气的呈液态或半固体状态

11、的石油。原油按照密度可以划分为轻质原油、中质原油、重质原油(稠油)、超重原油(沥青)等;按照硫含量可以划分为微含硫原油、低硫原油、中含硫原油、高硫原油等;按照含蜡量可以划分为低蜡原油、含蜡原油、高蜡原油等。对于原油的产品成本核算,一般按照密度进行分类。二、天然气天然气,是指以气态碳氢化合物为主的各种气体组成的混合物。天然气按其来源不同分为气层气、溶解气等常规天然气和煤层气、页岩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三、其他主要油气产品其他主要油气产品主要包括液化气和凝析油等。液化气,主要成分是甲烷,含有少量的乙烷、丙烷、氮或天然气中常见的其他组分。凝析油,是指在地层条件下的气态烃类物质,在采出到地面的过程

12、中,随着温度和压力的降低,从气相中析出的由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液态混合物。第二节 炼化产品成本核算对象一、炼化产品成本核算对象分类炼化产品成本核算对象通常包括产成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动力产品、辅助劳务等类别。(一)产成品,是指炼化产品生产企业完成炼化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合格入库,可供出售的产品。(二)在产品,是指炼化产品生产企业月末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由于尚需检验等原因,不具备入库条件的产品。(三)自制半成品,是指炼化产品生产企业在一个生产装置已经加工完毕,待转入下一生产装置继续加工或暂时入库的产品, 包括可供出售的自制半成品。(四)动力产品,是指炼化产品生产企业辅助生产装置生产、加工(

13、包括转供)的各种水、电、蒸汽、氮气、风等产品。(五)辅助劳务,是指炼化产品生产企业辅助生产装置(部门)为保证基本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装置生产运行而提供的排污、化验、运输、仓储等劳务。二、炼化产品成本核算对象具体内容炼化产品成本核算对象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石油燃料类产品,主要包括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条件下切割,或二次加工调和取得的汽油、煤油、柴油、重油、液化石油气等产品。(二)石油溶剂类产品,主要包括以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馏分或以催化重整的抽余油为原料,经精制、分馏、切割出一定馏分取得的溶剂油、航空洗涤汽油等。(三)化工原料类产品,主要包括原油经初馏、常压蒸馏在一定温度条件下蒸出的

14、轻馏分,或二次加工而得到的石脑油、轻烃、加氢尾油、直馏柴油等化工原料。(四)润滑油类产品,主要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以及加入适当添加剂调制的润滑油,按照其用途主要分为齿轮油、内燃机用油、气轮机用油、液压系统用油四大类。(五)石蜡类产品,主要包括半精炼石蜡、全精炼石蜡、粗石蜡、皂化蜡、食品用石蜡等。(六)石油焦类产品。(七)石油沥青类产品,主要包括以原油经蒸馏等不同工序生产的建筑石油沥青、道路石油沥青、重交道路石油沥青、电缆沥青、橡胶沥青、防腐沥青等。(八)有机化工原料类产品,主要包括以石脑油、加氢裂化尾油、炼厂轻烃、油田液化气、油田轻烃等为原料的乙烯、丙烯、混合碳四、裂解汽油、氢气等裂解产物,及其后

15、续加工生产的甲烷、碳四、乙炔、丁二烯、丁烯、裂解汽油、苯、甲苯、二甲苯、甲基叔丁基醚、丙酮、丁醇、辛醇、苯乙烯等液体化工产品。(九)合成树脂类产品,主要包括以乙烯、丙烯等为原料,在引发剂或催化剂的作用下,发生聚合反应而生成的高压低密度聚乙烯、低压高密度聚乙烯、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等高分子聚合物产品。(十)合成纤维原料类产品,主要包括以丙烯、液氨为原料生产的丙烯腈及以苯二甲酸二甲酯、乙二醇、精对苯二甲酸为原料生产的聚酯切片等产品。(十一)合成纤维类产品,主要包括通过对聚酯、丙烯腈、丙烯等合成纤维原料进行深加工,生产相应的高分子聚合物,经纺丝等后加工而制得的纤维,合成纤维根据其化学组成可分为涤纶、腈纶、丙纶、锦纶、氨纶等。(十二)合成橡胶类产品,主要包括以丁二烯、苯乙烯、丙烯腈等为原料,在引发剂所提供的自由基和乳化剂的作用下发生聚合反应生成的丁苯橡胶、顺丁橡胶、丁腈橡胶、乙丙橡胶等产品。(十三)化肥类产品,主要包括以天然气、石脑油、重油、煤、硝酸、硫酸等为原料生产的液氨、尿素、硫酸铵、硝酸铵等产品。(十四)动力类产品,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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