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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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 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 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 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 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 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 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

2、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 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 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 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文件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 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

3、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 金的情形】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 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至500万元;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 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 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 5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4、罚金的 情形】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 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或者因本罪行为受过两 次处罚,两年内又犯的;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次数多,范围较广的;因不能归还造成他 人严重经济损失的,或者引起自杀、精神失常等后果,或者采取胁迫、 欺诈等手段吸收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引起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 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 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 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5、;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 适用罚金刑;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 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 增加一个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 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 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 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 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

6、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 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 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适用 缓刑:(一)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二)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三)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二: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潘建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1年至2008年11月间,被告单位无

7、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公司”) 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由被告人潘建萍承诺约定支付利息或收承兑汇票按面额还款,先后向 张美媛等36人和无锡泰富投资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8286万余 元,造成未归还损失共计18340万余元,其中个人损失3231万余元,单位损失15108万余 元。2009年6月11日,被告人潘建萍向无锡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以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判处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潘建萍有期徒刑八年六 个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三:吕文明等集资诈骗、非法

8、吸收公众存款案2008年底,被告人吕文明在因先前放高利贷无法收回部分款项,造成巨额亏损的情况 下,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于2009年1月注册成立了泰兴市明丰理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明丰公司”)。2009年1月至2010年7月间,被告人吕文明以“明丰公司”名义,采用发布 公告、虚构将集资款投资到生产企业、允诺支付高息、“拆东墙补西墙”等手段,骗取卞同生、 蔡华芳等311人共计人民币2076万余元,并将所得集资款用于放高利贷、支付集资本息、 投入“标会”及豪华装修、购买高档轿车等,致使上述被害人实际被骗1874万余元。2010年 7月,被告人吕文明逃至泰州藏匿,并将73万元存至他人名下。2008

9、年5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吕文明与被告人陈雪兰计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采用“标会”形式非法吸收他人资金,由被告人吕文明召集“会员”,被告人陈雪兰负责记账和 收发“会钱”,以图赚取利差。通过请会”、“应会”并高息竞标及承诺还本付息等手段,变相 非法吸收“会员”资金共计人民币1254万余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吕文明无期徒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人民币八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

10、雪兰有期徒刑七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六:李广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5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李广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制,全国农村合作社云 安代办站凭证”,承诺以银行同期利息结算,先后向附近群众非法吸收存款1029人次,共计 人民币361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376人次共计人民币148万余元未兑付。案发后被告人李 广盛及其家人退赃计人民币82万余元,用物品给群众折款11万元,实际造成损失人民币 55万余元。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2月依法判处李广盛有期徒 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七:江苏乐园房地产开

11、发有限公司、周平、周军等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系列案自2003年起,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园”公司)因开发项目多, 通过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购买物业用于储备、增值,致资金短缺。2003年,董事长周平决定并形成决策,采取“商铺认购”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乐园公司遂以高额利率和高额提成为 诱饵,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制定吸收公众存款的方案、政策, 变相在淮安市、南京市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经审计,自2003年至2008年12月,乐 园公司向社会公众5.26万人次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合计33.85亿元,至案发时,已退存款23.92 亿元,有7000余户9.93亿元未

12、兑付。案发后退款3.78亿余元。2003年至2008年12月,乐园公司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叶从清、吕秀华、 邵念德、丁宏盛、衡兴亚、杨文俊、杨桂春等7人,在明知乐园公司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参与乐园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方案、政策的研究、制定和修改, 并积极组织实施。被告人沈洪友、徐西玲、黄国英、刘建丽、李志祥、汤美玲、韩爱涛、孙 德红、童丽娟、骆公梅、夏艳燕、吴士俊、徐梅等13人,在乐园公司工作期间,为获取手 续费报酬,积极执行、实施乐园公司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上述各被告人分 别积极为乐园公司非法吸收264万余元至6160万余元不等数额的存款。被告单

13、位乐园公司及全部22名被告人均能在案发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吕秀华协助侦查机关清理账册、查封冻结资产、审计等工作。被告人吕秀华、丁宏盛、 黄国英、刘建丽、李志祥、韩爱涛、孙德红、夏艳燕、吴士俊等9人分别退缴了 2万至22 万元不等的非法所得,共计93.6万元。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于2011年7月依 法判处被告单位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判处周军有期徒刑五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分别于2012年7月、11月,2012年7月、8月依法判处叶 从清、吕秀华等20人一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万至二十万元不

14、等的罚金; 对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吴士俊、徐梅两被告人依法予以适用缓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八:石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1年4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石军为牟取非法利益,以高息为诱饵,采取口口 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合计约人民币5100万元。被告人石军将非法吸收 的资金放贷给他人,造成大部分非法吸收的存款无法返还。案发后,被告人石军于2011年 7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月判处石军有期徒刑六年, 并处罚金五十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九:李庆玲、吴兆顺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5、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李庆玲、吴兆顺、凌绍民、张桂英、张茂权、 薛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沈阳颐和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沈阳颐和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开发沈阳曹台新村住宅楼、砂山老年生态城等项目融资为由,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许以月 息6%、每三个月为还款周期的高额利息,并提前扣除三个月18%的利息收取本金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先后在徐州地区与796名投资人签订了 1618份合同,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合计人民币1156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庆玲、吴兆顺共同吸收9035万余元,被告人 凌绍民吸收1966万余元,被告人张桂英吸收1124万余元,被告人张茂权、薛美共同吸收 1224

16、万余元。2011年8月26日,被告人李庆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余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 获,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前后,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被告人李 庆玲返还1067万余元,被告人吴兆顺返还0.84万元,被告人凌绍民返还544万余元,被告 人张桂英返还391万余元,被告人张茂权返还人民币189万余元,被告人薛美返还3万余元。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于2012年9月依法判处李庆玲 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吴兆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 万元;判处凌绍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张桂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张茂权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 薛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十:北京分红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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