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资金信托保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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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信托保管协议合同编号甲方(受托人):【 】信托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保管人):_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鉴于:甲方为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信托业务的法定金 融机构;乙方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稳健商业银行,享有 充分的法定权利开展信托保管业务。甲方作为【 】资金信托(以下称“本信托”)的受托人,特委托乙方为本信托 的保管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双方在信托资金保管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 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 订本协议。

2、双方在此声明: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定权利和充分的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在 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期限1.1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要求,提供如下保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 托财产保管账户内资金的保管,信托资金的划拨、信托费用的核对和扣划以及本协 议约定的其他保管职责。1.2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从本协议签署并且信托资金交付至信托财产专户之日起开始,至本信 托财产全部分配完成时结束。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2.1甲方的权利:2.1.1 根据【 】资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和本协议的有关规 定对本信托资金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2.1.2 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信

3、托财产管理运用指令;2.1.3 及时、足额地获取约定的受托人信托报酬;2.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2 甲方的义务:2.2.1 为本信托财产开立信托财产保管账户;2.2.2 按照本协议规定将信托财产移交乙方保管;2.2.3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负责本信托财产的管 理、运用、处置和分配;2.2.4 按本协议中约定方式向乙方发送本信托财产进行各类交易的文件和信 息,提供相关合同、文本,并对其合法有效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2.2.5 负责本信托财产的会计核算;2.2.6 负责本信托财产的清算和分配,计算应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2.2.7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

4、本信托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保管 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2.2.8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乙方开展保管业务提供必需的协助;2.2.9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2.2.10 本信托开始募集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2.2.11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诚信、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披露 信托业务的相关信息;2.2.12违反信托文件的有关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致使信托财产受 到损失或信托到期结束后无法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的,甲 方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2.13甲方委托第三方履行的

5、有关事项须另行签订协议。如甲方将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委托给第三方执行,甲方应对第三方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该第 三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职责,造成信托财产损失或导致乙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约定履 行保管义务的,甲方须承担连带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2.2.14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3.1乙方的权利:3.1.1根据本协议之规定,对本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中的资金履行保管职能;3.1.2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收取保管费;3.1.3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监督甲方的资金运用,如遇有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和信 托合同、本协议内容时,要求甲方限期纠正;当甲方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 严

6、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3.1.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3.2 乙方的义务:3.2.1确认与执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指令,审核、办理信托资金的收付,核对信 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3.2.2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资金分别设置会计账簿,确保信托资金的独立与安 全;3.2.3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3.2.4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条 信托财产的保管4.1信托财产专户的开设与管理 4.1.1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下属营业机构为本信托开立信托财产专户。 信托财产专户以甲方自身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 】信托有限公司”,账户 预留

7、印鉴为甲方财务专用章,【 】章及乙方授权人名章,【 】章有效。甲方保管 财务专用章及【 】章,乙方保管乙方授权人名章。信托财产专户为不可提现账户。4.1.2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的需要。甲方、 乙方均不得假借信托财产专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亦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 第3页本信托项下业务以外的活动。4.1.3 本信托合同存续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结息、 股利分配、投资划款、支付信托费用等)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4.1.4 信托推介期结束后,甲方应与乙方办理信托财产专户相关资料的移交手 续。信托财产专户在办理开户手续时签订的合同文本、开户资料

8、原件以及预留银行 印鉴卡原件等相关文件,在委托期限内由乙方保管、使用,甲方应协助乙方对本信 托财产专户进行管理和使用。4.1.5本信托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本信托成立的相关书面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成立公告、信托资金到账确认函等),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 本信托成立的相关书面材料,并核对信托财产专户内全部信托资金无误后,向甲方 发出信托资金到账通知书。在本协议已经签署并生效的前提下,乙方自发出资金到 账通知书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保管职责。4.1.6 在信托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信托财产专户,亦不 得更换预留银行印鉴,否则由此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全部由

9、甲方承担。4.1.7 信托财产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 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及其他相应法律法规。4.2 信托财产专户网银功能的开通与使用 信托财产专户划款方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第一种:本信托财产专户不开通网银,采用柜台划款。第二种:经甲方同意,本信托财产专户开通网上银行功能。甲方委托乙方对本 信托财产专户网上银行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信托项下的 一切资金结算业务,由乙方通过网银系统操作完成。乙方相关授权人员负责网银指 令信息的录入、发起网银资金转账业务、复核与发送。甲方

10、如需开通查询功能,须 按照托管账户开户机构的具体要求提交申请,乙方予以协助配合。甲乙双方各自保 管、使用网上银行的安全证书、Ikey、操作员代码以及密码等。如因甲方自身原因 造成网上银行的安全证书、Ikey、操作员代码以及密码等信息泄露导致信托财产损 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达到国内同类行业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对因人 为网络袭击、病毒袭击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遇特殊情况需通过柜 台办理转账业务时,甲乙双方需分别委派专人,各自持本方预留印鉴共同前往开户银行柜台办理业务,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前往,否则由此给本信托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办理划款的具体程序是:甲方负责填制划款凭证,并加

11、盖预留印鉴章后,交乙方托管业务经办人员;由乙方托管业务经办人员依据经审核的划款指令,核对 划款凭证上各项要素无误后,加盖乙方预留印鉴章,并至开户机构柜面办理划款。甲方向乙方提交划款凭证的时间应不晚于相应划款指令的发送时间。4.3 信托财产专户的核对甲乙双方应分别登记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专户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记录资 金划拨情况,按本协议相关规定,逐笔核对资金变动情况,确保资金变动记录及结 果与开户银行记录及余额相符。第五条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5.1 被授权人的指定与变更5.1.1 被授权人的指定甲方应在本信托正式运作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书”)乙方有权发送指令

12、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提供划款指令的预留 印鉴及被授权人的签字(签章)样本(附件二),授权通知书自乙方收到原件时生效。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授权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5.1.2 被授权人的变更甲方更换或终止被授权人时,必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以 下称“授权变更通知书”)乙方被授权人的变更情况,同时向乙方提供新的有权发送 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的签字(签章)样本。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

13、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乙方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时开始生效,如乙方对授 权变更文件提出异议,则该授权变更通知书不生效。5.1.3 对于经本协议规定的授权程序授权后的被授权人在授权权限内发出的划 款指令,甲方和乙方不得否认其效力。在乙方确认甲方发出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之前,所接收的原被授权人所签发的划款指令及其它文件仍然完全有效,甲方和乙方不得否认其效力。5.2 划款指令的内容和权限范围划款指令指资金划款指令,是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5.2.1 划款指令的内容划款指令(附件一)必须列明以下内容:划款日期、最迟到账日期、收(付) 款人双方账户信息(包括:户名、开户行

14、、账号)、划款金额(包括大、小写金额)、 划款用途、划款路径(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还需要注明收款方的大额支付系统号) 等信息。划款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包括: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签 字(签章)。如有需要,甲方还应提供资金用途说明文件作为划款指令的附件,以保证乙方 有足够的依据确认划款指令的有效性。资金用途说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出具的 信托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贷款合同、转让合同、回购合同、担保合同、 公证书等)、资金运作说明书及其它相关凭证。资金运作说明书应写明款项事由、金 额、收款账户明细等,并加盖预留印鉴。若甲方提供的相关凭证为复印件,则也应 加盖预留印鉴。5.2.2

15、划款指令的权限范围对于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乙方仅执行下述类型的操作:(1)根据本协议第七条规定办理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的划拨;(2)办理本信托终止时的清算分配手续,向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信托 利益;(3)根据本协议约定对本信托资金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处置,该项划款指令 必须附带信托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等方有效;(4)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划款指令。因乙方根据5.2.2 款第(1)至(4)项规定合理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而产生的费 用,除特别说明外,由信托财产承担,甲方有义务确保在信托合同中有此约定。5.3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5.3.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 指令。指令的发送需由被授权人操作,同时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 令。指令的发送方式为传真方式,甲方在发送完毕传真后须向乙方电话确认。5.3.2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原则上,甲 方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对于需要当日到账的资金划转,甲方应 于划款当日13:00前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由于甲 方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5.3.3甲方向乙方下达指令时,应确保信托财产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于 超过信托财产专户资金余额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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