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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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3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运用频率呈上升趋势,正常状况下,签订合同必需经过规定的方式。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屋买卖合同 篇1(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托付人甲和托付人乙之间就房屋买卖、两托付人与居间人之间就居间酬劳等事项,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合同标的托付人甲的房屋坐落于 市 区 路号 栋 单元 室,共 套,其设计结构为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权属为 ,房产证号 ,房屋落成时间为 年 月

2、,其他状况 。托付人乙对上述房屋状况已充分了解,并作了实地勘察。其次条 托付人甲对居间人的托付事项(与托付书内容相同见附件1)为托付人甲欲卖出的上述房屋找寻买受人,并将该房屋具体状况以及托付人甲的要求等报告给买受人。同时,将买受人的状况报告给托付人甲。居间人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后,组织双方签订本合同,并负责帮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等事宜。第三条 托付人乙对居间人的托付事项(同托付书内容,见附件2)1、托付人乙欲在 市 区地段购买 房屋 套,面积为 平方米。托付居间人搜寻信息,并刚好报告托付人乙,以便促成托付人乙购买房屋的目的。居间人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后,组织双方签订本合同,并

3、负责帮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等事宜。第四条 居间人完成托付任务的酬劳居间人业已完成本合同项下托付人双方托付之事项,托付人双方自愿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向居间人支付酬劳:1、按合同标的 %的比例支付(详细数额为小写 、大写 ),其中托付人甲 %(详细数额为小写 ,大写 ),托付人乙 %,(详细数额为小写 、大写 )。2、托付人双方一次性支付居间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其中,托付人甲 元,大写托付人乙 元,大写 。交付佣金的详细时间: 。交付方式: 。第五条 居间人没有完成托付任务的费用收取居间人没有完成托付人指示的托付任务的,不得收取酬劳,但可以按实际支出收取肯定的费用,托付人双方自愿选择下列第

4、种方式向居间人支付费用。1、一次性向居间人支付人民币 元,由托付人双方各自分别担当50%。2、依据居间人的实际发生费用(以、车票等为证据),由托付人双方各自担当50%。第六条 违约责任1、 居间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1) 无正值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2) 与他人串通,损害托付人双方的利益的;(3) 干预托付人买卖房屋的自办法愿,代替托付人其中的一方与另一方谈判、签约等,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的。(4)居间人违约的,应当担当本合同居间人预期获得佣金总价款的 %。居间人因违约行为,给托付人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居间人应当就损失的差额部分向受害人予以赔偿。2、 托付人双方有

5、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1) 无正值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2) 相互或与他人串通,损害 居间人利益的;(3) 未能根据托付书或本合同的托付事项向居间人供应相关房产证件、文件、合同、身份证件等,致使居间人无法完成居间任务,且给居间人造成实际损失的;托付人违约的,在以下款项中选择:1、 已经向居间人交付定金的,不得索回定金;2、 根据居间人在本合同中应当获得的佣金予以赔偿;3、 根据本合同标的物总价款的 %赔偿于居间人。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1、 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样的;2、 因不行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3、 在托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6、;4、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 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的;5、当事人一方因其他缘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第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为( ) 天。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各一份, 备案一份。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起诉。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有困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

7、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房屋买卖合同 篇2合同编号:GA219XXXX1901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质量及其他1. 产品的名称、规格、单价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按国家标准执行;. 向甲方供应相关技术资料等;其次条 产品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现场点数检验以实际到货数量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无包装。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1.交货方法:乙方运输,并卸于甲方指定的位置(

8、在场地允许的状况下)。2.到货地点:3.收货人:第五条 产品的交货期限甲方至少提前 三 天通知送货,乙方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产品置于甲方指定的地点。第六条 货款的结算及货款支付1.产品货款的结算:以上产品的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运输、装卸,结算时按实际交货量及与之相对应的价格结算。2.产品货款的支付:第七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甲方在验收中,假如发觉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国家规定,乙方应马上无条件更换产品,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假如未经复试化验运用产品,所用货品视为合格产品。第八条 违约责任乙方不能按期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3 的违约金,特别状况除外。第九条 不行

9、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行抗力的缘由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刚好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依据状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担当违约责任。第十条 其它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刚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无双方书面协议,债权债务不得转让。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

10、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购货单位(甲方):(公章)供货单位(乙方):(公章)代表人: 代表人:_年_月_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篇3(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现实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法律规定: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方法(建设部颁布实施)的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运用权实行权利人一样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别”城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次十四条规定:“土地运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全部权时,其运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11、房地产转让时,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法理分析: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行分别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因此,房屋的全部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也必需同时转让。假如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运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全部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运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二)侵扰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其次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12、干问题的看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法其次百三十条条也有相应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法理分析:房屋全部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需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13、三)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法律规定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运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恳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法律规定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运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供应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

14、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恳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五)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运用权转让违法的。法律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运用权的,没有根据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运用权证书;根据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全部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权的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六)其他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确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运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页 共1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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