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判决构成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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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判决构成研讨一、对现有法律判决形成模式的反思关于法律判决的形成模式,长期以来曾一直被人们认为是一种推论模式,即法律判决是以演绎的三段论为推论工具,从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标准两个前提中符合逻辑地得出的结论。具体而言,其推理的大前提是某个相关的法律标准,小前提是关于案件事实的描述,即关于案件“是什么或不是什么的事实判断,作为结论的法律判决是关于某类或某个特定行为事实“应当或不应当承当某种特定法律效果的断定。在疑难案件中,为了能够使演绎顺利进行,这种推论模式会运用传统的四解释方法,以明确大小前提。由此,有的学者把这种推论模式的方法概括为“解释+演绎的方法。【1】随着人们研究的深入,该推论模

2、式遭到了许多批判。最早对这一模式进行的发难是由一种在法律领域反逻辑的立场引发的,持这种立场的学者认为演绎逻辑在解决法律问题方面是有限度的,甚至有的学者非常蔑视逻辑推理在审判中的作用。P160下面笔者试图讨论在一种被麦考密克称为存在“分类问题P89的疑难案件中如何依照上述可普遍化的机制形成法律判决。所谓存在“分类问题,用我们的话说就是指在这样一个问题上存在疑难,即法官所面临的当下案件的事实与某个法律标准中所预设的事实是否为同一情形以至于可以适用该标准。如果依照上述关于法律标准逻辑结构的“二要素说把一个法律标准用逻辑图式表达为“TxORx,那么这个问题就是:何为T?外表上看来与T的特征M11、M2

3、1Mn1有些差异的M12、M13、,M22、M23、,Mn2Mnn以及特殊S等可否被视为T的情形以至于能够适用“TxOrx这个标准?在出现这种疑难的场合,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并非自始“既存地显现给判决者,作为判决者就必须形成案件事实。如果最终判决者形成了一定的案件事实,并期望根据所形成的关于这个案件事实的陈述适用某一既在的法律标准时,那么上述可普遍化的规那么会使判决者负有责任,论证所认定的事实是与要适用的法律标准构成要件中所描述的事实是相同的或相似的,即使当下案件的事实与标准中的情形相比看起来是多么的特殊。只有这样,做出的法律判决才会被看作是正当的,具有可接受性。做出法律判决的司法者应怎样来完成

4、自己的这种责任呢?笔者认为,德国法学家阿列克西提出的关于法律论证内部证成的规那么和形式对此提供了一种甚为详细的说明。他认为,在更为复杂的情形中,法律判决者要论证其所适用的某个法律标准的正当性,必须遵守这样一项规那么,即应尽最大可能陈述逻辑的展开步骤。P282具体来说,对于一个法律标准“TxOrx,其已对T的特征M11、M21Mn1进行了描述,假设法官认为应当把该标准适用于当下情形a,那么法官要证成当下情形a属于情形T,就应当坚持如下的证成图式:1xTxORx2xM1xTx3xM2xM1x4xSxMnx5Sa6ORa15。P281这个图式告诉我们,之所以要尽最大可能陈述逻辑的展开步骤,就是为了要

5、证立当下案件的情形a在某些相关方面的与所适用的法律标准预设的情形T是相同的,以至于根据可普遍化的规那么,判决者对该法律标准的适用和形成的法律判决是正当的。由此可看出,这个过程不仅说明了法律判决作为一定法制度内有关评价的可普遍化的特征,而且也向我们展示了其形成的内在机制,因为它“揭示出有关事体描述之具体特征的每个推导展开之逻辑结构,P282这个有关事体的描述正是可普遍化内在机制运作的起点。从上述法律判决形成的内在机制和“应尽最大可能陈述逻辑的展开步骤这个规那么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出,在疑难案件的法律判决的形成过程中,如何确定案件事实并形成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是司法判决者应当把握的关键环节。只有首先确

6、定了案件事实并形成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才能为最终做出法律判决确立根底,以至于使整个法律判决的形成过程具备正当的逻辑起点和运作支撑。这正如拉伦茨所指出的,“事实上,法律适用的重心不在于最终的涵摄,毋宁在于:就案件事实的个别局部,判断其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中的各种要素。P165“应尽最大可能陈述逻辑的展开步骤这一规那么向我们展示了在疑难案件中法律判决者应当如何去证立被描述的案件事实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的特征。笔者认为,实际上,在此过程的每一步应用的逻辑上的推理就是前述推论模式中的演绎推理,但与之不同的是,这里每一步骤的演绎推理都是从事实到事实的演绎,属于事实命题之间的推导。拉伦茨在讨论在法律适用中小前提的取

7、得时对这种情境的推演模式进行了阐述,我们可以借助他的阐述作为在法律判决形成过程中确定案件事实、形成案件事实陈述的一般情形。拉伦茨说,至于小前提的取得,质言之,作出如下的陈述:S是T的一个事例,一般将此过程称为“涵摄,并且认为其核心局部是一种逻辑的推演。推演模式如下:T藉要素m1,m2,m3而被穷尽描述。S具有m1,m2,m3等要素。因此S是T的一个事例。P152通过这种作为法律适用根底的涵摄推论,就可以将事实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涵摄于法律描述的构成要件之下,这样,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就与法律描述的构成要件具有了相通性。在这里,推演模式并做到尽最大可能陈述逻辑的展开步骤成为判决者确定案件事实并形成其

8、陈述的重要工具,这个过程使得许多因素得以明晰,从而使得形成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具有相当程度的逻辑力量和说服性。至此,笔者把本文的阐述进行一下总结。本文认为,在法律判决的形成过程中,司法者首先应当确定案件事实并形成案件事实的陈述,在疑难案件中这一目标的实现是通过逻辑推演的方式获得的在简单案件中逻辑推演可看成被省略。经过逻辑推演的方式确定了案件事实和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后,根据上述可普遍化的规那么,就可以对案件事实做出同相关法律标准相同的价值判断和义务判断,这样就可以形成法律判决。这样,法律判决的形成可以被理解为是实在法制度内评价语言的正当使用,进而言之,是法制度内的评价的可普遍化。据此,笔者认为,

9、可以把本文阐述的这种法律判决的形成的模式简单概括为以下形式:“先推论后可普遍化。五、“先推论后可普遍化模式之功能笔者认为,确立“先推论后可普遍化这样一种理解法律判决形成的模式,具有许多方面的功能,这可以从以下几点来予以认识。第一,通过把法律判决的形成过程理解为一种可普遍化的过程,可以最大限度的化解法律判决形成过程中的价值冲突,防止法官的主观恣意,保证判决结论的正当性、合理性、确定性。第二,“先推论后可普遍化的模式可以最大可能地维护法律的形式正义原那么。形式正义是法律的重要价值之一,它要求同样的东西必须经常同样的对待,正如麦考密克所说,它要求法官“最起码的责任,就是遵照与当下案件的要点相同或相近

10、的先例进行裁判。P71对于成文法国家来说,它就是要求法官要遵照与当下案件要点相同或相近的成文法规定来对案件进行裁判。第三,在确立案件事实及其陈述的过程中进行的逻辑推演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官判决上的谬误。如前所述,在推演的过程中要求司法者应最大限度的展开逻辑步骤,这样的做法向人们展示了在疑难案件中法律判决者是如何证立被描述的案件事实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特征的,这就会使许多可能模糊不清的要素得到明晰。在这里,逻辑成为弄清这些要素的重要工具,同时逻辑的批判功能就表达了出来,这正如许多学者所强调的:通过将这些要素明晰化,它们被置于开放性境地供人批判。P32因此,如果能够把这一要求在制度上得以落实,要求法官在其判决书中尽可能地陈述其理由,这一做法无疑能够让人们容易检验其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错判的发生。第四,确立“先推论后可普遍化这样一种理解法律判决形成的模式,可以增强法律确实定性,增强人们对法律实施的可预期性,从而有利于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有利于提高法律的实效,促进法治的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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