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管理实务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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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体系考点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P1-2)考点2、法的形式的区别(P4)考点3、法律效力冲突的裁决(P6)第二节建设工程法人制度考点1、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P8)项目经理部是由一个项目经理与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第三节建设工程代理制度考点1、委托代理的终止(P11)考点2、无权代理(P12)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极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一般分为三种表现形式:(1)自始未经授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

2、已终止。考点3、表见代理(P13)【此处重点掌握】第四节建设工程物权制度考点1、物权的种类(P15-16)【必须掌握】考点2、不动产转让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地役权)(P18)第五节建设工程债权制度考点1、建筑物倒塌的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连带)(P20)考点2、不当得利之债(P20)考点3、合同(P20)在当事人之间固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第六节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考点1、专利权的期限(P23)考点2、委托作品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P24)【重点记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计算机转件著作权的归属第七节建设工程担保制

3、度考点1、保证人的资格限制(P30)考点2、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变更(P31)考点3、禁止抵押的财产(P32)可以抵押的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极自登记时设立:详见P32上数11行。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详见上数14行。考点4、抵押财产的清偿顺序(P32)考点5、可以质押的权利(P33)质押分为动车质押和权利质押,股票属于权利质押。考点6、定金合同的生效日及限额(P33)第八节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考点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P36)考点2、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建设工程一切险)(P36)第九节建设工程法

4、律责任制度考点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P40)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考点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P44)考点3、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刑事责任(P41-42)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考点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P44-45)(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2)抢险救灾等工程。考点2、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P46-48)【注意】新增加的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主要是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1)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2)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

5、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考点3、施工许可证的延期(P49)第二节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考点1、企业合并的资质办理(P56)考点2、不予批准资质申请的情形(P57)考点3、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P59)考点4、实施施工人的诉讼地位(P60)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合同向对方(即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注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63。(4)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将建设工程分包绪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6、(即违法分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节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考点1、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P66)考点2、建造师在两个项目执业的例外情形(P68)考点30【重点记忆】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P69)【注意】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章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第一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考点1、【重点记忆】法定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P73-74)考点2、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P74)考点3、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形(P75)考点4、两阶段招标(P75)考点5、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P76)考点6、评标委员会的组成(P78)考点7、否决投标的情形

7、(P78-79)考点8、中标合同的签订(P79)考点9、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P80)考点10、投标保证金的退还(P83)考点11、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 P84-85)【注意】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保、招标荣誉投标人串通投保、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挺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注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

8、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接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考点12、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P87)考点13、确定中标人(P87)【注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注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注意】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

9、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节建设工程承包制度考点1、总承包单位的连带责任(P95-96)【注意】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注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地或者采用的选择。考点2、违法分包的认定(P97-98)【注意】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发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

10、置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第三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考点1、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分类(P101-102)【注意】施工单位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P101,1-6。【注意】施工单位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P102,1-5。考点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时限(P103)【注意】公布的时限。记忆教材中关于此部分的相关数字。【注意】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主要指经济信用,包括市场交易信用和合同履行信用)、守德(主要指道德、伦理信用)、综合实力(主要包括经营、资格、管理、技术等)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第四章建设工程

11、合同制度第一节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考点1、工程竣工日期的确定(P110)考点2、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P110)考点3、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P111)考点4、工程垫资的处理(P111-112)考点5、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关系(P114)考点6、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P116、120)【注意】无效合同的类型P116。【注意】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注意】效力特定合同的类型:(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

12、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的行为。【注意】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合同;(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注意】施工合同的解除:(1)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考点7、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P117)考

13、点8、效力待定合同的有效情形(P118)【注意】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注意】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但无法律强制性,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第二节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考点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P125)考点2、试用期的规定(P127)【注意】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注意】劳动者有权拒地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

14、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考点3、劳动者单方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P130)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陈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考点4、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P130)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

15、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考点5、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P131-132)考点6、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P132)考点7、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P139-140)【注意】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注意】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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