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剖析:已公然应用的产品不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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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已公开使用的产品不授予专利权【案例介绍】某厂研制出一种节能电磁铁,可以使制动、牵引、阀用电磁铁、交直流接触器、电磁离合器等大功率电磁器件,只要瞬间激励就能使衔铁吸合或者释放,正常工作期间线圈无需通电,从而节约电能。这种节能电磁机构包括线圈、铁芯、衔铁,以及一套自锁器和自由脱扣器。该厂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于1986年3月29日授予该厂实用新型专利权。1986年10月13日,某研究所向专利局提出宣告以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理由是:在该实用新型的申请日以前就有电磁铁上设有自锁器与自由脱扣器的电磁阀、交流接触器产品在国内销售和应用的情况;以及在申请日之前,在公开发行的节能技术杂志(19

2、84年第二期)上所刊登的“CJW型交流接触器节能装置”一文就充分揭示了该专利权人的实用新型的目的和技术方案。该研究所认为该厂的专利权不具有新颖性。专利局接到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后将副本送达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作出答复。专利权人超过规定期限仍未作答复,也未提出正当理由。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视为专利权人无反对意见。【几种观点】1、该厂的专利权既然已经获得,专利局就不能在宣告其无效。国家机关的授权不能撤回。2、该厂不能获得专利权,因为其技术已经公开,不再具有新颖性,因此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自始无效。3、该厂在被专利局宣告专利权无效时才不再享有专利权,因为它不具备专利权的新颖性。【

3、评析意见】首先,按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专利三性。其中,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以上“三性”必须同时符合,申请人才能获得专利权。其次,本案的关键在于该节能电磁铁技术的新颖性是否具备。判断一项发明

4、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是公开与否。我国采用的是世界新颖性和本国新颖性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书面(出版物)公开,我国采用世界新颖性,即在申请日前在国内外没有公开发表过;对于使用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如口头)公开,则采用国内新颖性标准。采用不同的标准,主要在于申请日以前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在国外已有人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过,是很难查明的。从公开的日期上来看,我国以申请日作为分界线。发明创造只要在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公开过,就具有新颖性。本案中,某研究所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厂的实用新型专利已在申请日之前已被公开,既在国内公开发表过,又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且不属于专利法允许的不认为丧失新颖

5、性的情形,所以该厂的技术不具备新颖性,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再次,专利局已经授予的专利权并不是不能改变。专利局人员有限,不可能熟悉所有的技术领域,阅读过所有的公开杂志。正因为此,所以专利法特别设立了两项制度来纠正可能发生的差错。一项是专利权的撤销制度。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专利局对撤销专利权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另一项是专利权宣告无效制度。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六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本案中,某研究所在某厂的专利权被授予后的六个月后提出请求,要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且证据确凿,符合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情形。最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保护的范围;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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