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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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企业案例假设2023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2、并分别说明理由:(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正确答案】 (1)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于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3

3、)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按照该规定,只要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转让的方式,那么就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4)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其名称应该为“稳信物流有限合伙企业”。(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

4、 普通合伙企业案例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满意水果店”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为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甲、乙、丙并未约定损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2005年7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果农签订了一份标价额为16万元的水果买卖合同。因该合伙企业流动资产不足,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该合伙企业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车辆设立抵押的,应该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因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并诉讼至法院。经查:(1)满意水果店的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

5、、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经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损益的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按照规定应该如何确定?(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为什么?(3)该合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货车抵押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银行能否对该货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4)如果银行、赵某、钱某同时对该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如何清偿?【正确答案】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

6、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的第三人。本案中,虽然合伙人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但该约定对善意第三人(果农和银行)无效,故水果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均为有效。(3)该合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货车抵押合同在效力上应认定为成立但未生效,银行在其债权未受清偿时不能对货车主张抵押

7、权。根据担保法律制度规定,抵押人以车辆作抵押的,应在该车辆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合伙企业虽以货车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依前述规定该货车抵押合同未生效,另外,抵押权的行使以有效抵押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银行因抵押合同未生效而不能对抵押货车行使抵押权。(4)如果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银行、赵某、钱某同时对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应以该合伙企业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第一,银行与该合伙企业之间的货车抵押合同并未生效,由此决定了银行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属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第二,根据合伙企业

8、法律制度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甲、乙、丙、丁开办了一家名为“鹏程”的养猪场,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约定由甲出资金,乙出场地,丙提供运输车辆,丁提供劳务。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甲为合伙事务执行人。2023年3月4日,甲在出差过程中因车祸不幸身亡,乙、丙和丁协商一致,推选乙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2023年4月1日,乙为扩大企业规模,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银行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2023年4月20日,甲的妻子为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乙、丙、丁要求甲对20万元的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23年6

9、月3日,丙经过乙和丁的同意,由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2023年8月10日,丁与其妻开办了一家养殖场,包括养猪和养鸡,并且以丁在“鹏程”养猪场的合伙份额向银行设定质押,申请了贷款。 问题: (1)甲、乙、丙、丁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 (2)甲是否应当对2023年4月1日的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假设甲有一13岁的儿子,想继承甲的合伙人资格,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4)丙是否可以转为普通合伙人,丙是否应对2023年4月1日的银行贷款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5)丁与其妻开办养殖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开办养殖场的收入归谁所有? (6)丁是否有权将自己在“鹏程”养猪场的合伙份额质押给银行?

10、 答案: (1)丁不合法。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丁是有限合伙人,所以他不得以劳务出资。(2)不应当。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当然退货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因此贷款发生之日甲以退伙,所以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拟出资20万元人民币,B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C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D、E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23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

11、名称为上海岩福宫有限责任公司。委托A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6年3月21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A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6年4月7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2006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A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6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A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 2006年4月21日,G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5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G加

12、入到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B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B补足差额,如果B不能补足差额,则向A、C、D、G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6年5月,A要求转让出资给F,A于2006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C表示同意,G在当日收到后,一直未予答复。D、E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B以前曾与F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F高。2006年6月11日,A将出资转让给F,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B不服,认为这是A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2006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天津分公司。天津

13、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岩福宫公司是天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岩福宫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06年8月,岩福宫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岩福宫公司与向某、徐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合伙企业。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A、B、C、D、E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有哪些? (2)A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岩福宫公司成立应当公告,A的观点是否正确? (3)本题中的岩福宫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4)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5)公司成立后,G加入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6)董事会

14、做出的关于B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7)A将其股权转让给F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8)岩福宫公司是否应替天津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告岩福宫还是告天津分公司,说明理由。 (9)岩福宫公司能否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为什么?(1)发起人协议中有三点不合法。第一,公司的出资方式中,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第二,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第三,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2)A的观点不正确,公司成立无须公告。(3)公司成立之日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2006年4月2日。(4

15、)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因此,本案中应由C召集和主持。(5)G加入该公司,股东会进行决议的事项属于特别事项,所以要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而本案中同意的只占65%,尚未达到法定数额,因此,G不能加入该公司。(6)不合法。针对B的出资不足,先由B本人补足,B不能补足时,要由A、C、D、E四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7)A将其股权转让给F的行为有效。因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A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后,G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C、D、E、G四人都是同意A转让股权的,既使B不同意

16、,但B的出价又不如F高,所以B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A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F。(8)翰林公司应替天津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公司的总公司承担。(9)可以。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案情简介 海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 300 万元 和 200 万元设立, 贸易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 400 万元, 甲公司尚有 100 万元出资因公 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贸易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发生 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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