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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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应赔偿交通事故,是指汽车等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人员死、伤 或物损事件。有时候也会发生盗抢车辆事故的情况。下面由 为你详 细介绍盗抢车辆交通事故的相关知识。一、案情简介2011年2月19日19时许,代某某将其驾驶的出租车停放在药 店门前,未熄火、未拔钥匙,被他人盗开后与行人郭某某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郭某某腹部、腿部等多处受伤,肇事车的盗窃人在发生交通 事故后逃逸,尚未查获。该出租车车主为宁某某,出租车挂靠路通公司、车主宁某某将出 租车租赁给代某某使用,车主宁某某在保险公司为肇事车投保了第三 者强制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在有效保险期间内。郭某某以代某某、车主宁某某、

2、肇事车的挂靠公司路通公司、肇 事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代XX等四被告赔偿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该院经过审理判决代某某承担赔偿 责任。二、起诉和审理。原告郭某某诉称:2011年2月19日19时许,原告在大板镇政 府的花池里,有人驾驶XX牌号出租车将原告撞伤,原告被送到医院, 经诊断原告身体多处受伤。住院治疗32天。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 损害赔偿金等合计98694.54元。被告代某某辩称:原告向我主张赔偿损失于法无据, 应向真正的 肇事者(偷车人)

3、主张,由盗窃机动车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我下车买药, 车被偷走,脱离我的控制,在此过程中我并没有过错,故我不应承担 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起诉。被告宁某某辩称:我是出租方,与租赁人形成合同关系,我合法 将车出租,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然后由使用人代某某和担保人承担赔 偿责任,我在此事故中无过错,不是直接肇事人,故我不承担责任。被告路通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是由代某某使用和管理的, 实际车 主是宁某某,我公司只是个体出租车的管理者,在此过程中没有过错, 不是侵权人,故不应承担责任。我公司既不是所有人、占有人、也不 是驾驶人,也没有车辆营运利益,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履

4、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的垫付责任。对原告的其他损失不负垫付和赔偿责任。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供交了如下证据:1、交通事故证明书;2、医疗单据、诊断书等。因本案盗车人也就是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 尚未查获,在此情况 下,律师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原告(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庭辩论阶 段,重点针对实际使用人即管理人代某某对车辆被盗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和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1、被告代某某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未尽到妥善保管车辆义务而 发生失窃,其应该对原告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然没有责任认定,但是 足以认定,被告代

5、某某将机动车随意停放,下车时未锁车门且并未熄 火,机动车属高度危险物,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具有更加严格的管理义 务。本案中的车辆被盗开致发生交通事故,正是因为被告代某某未按 照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驾驶员的责任, 未尽到妥善保管的注意义 务,放任管理使他人有机可乘,致使机动车脱离其控制而发生交通事 故。这种管理上的过失与机动车事故间有因果关系,所以,被告代某 某应当承担其过错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未对本案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完全可 证明代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是本案的肇事车辆,并将原告撞伤这一事 实。本案无法证明原告有交通违法行为,依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 定,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保险

6、公司应在该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 偿。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的,适用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这是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的法律适 用原则,这一条明确了侵权责任法和交通安全法一般与特殊关系,特别条款优先适用于一般条款的规定。 也就是说当发生交通事 故时,最先应当适用的法律是交通安全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被保 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情况下,仍然要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第三 人人身损害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 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可以 看出,交强险是

7、一种“对车不对人”的保险,只要是机动车发生了事 故,不管驾驶人是不是该车辆的所有人,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交强险限 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考虑机动车方是否有 过错,不管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有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交强险赔 偿责任。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 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只要不是受 害人故意的,其它任何情况下不得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两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基本 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 产损失

8、,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不论交通事故当事 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此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 社会大众的根本目的。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即当车辆被盗窃、抢劫或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应当由盗窃人、抢劫人、 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 救费用,并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法条并没有排除保险公司交强 险限额内的法定赔偿责任,只是赋予保险公司一项垫付费用的追偿 权,该法条应当理解为:在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 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也有义务按照道 路交通安全法的规

9、定在保险限额内先行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对 于该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盗窃、抢劫、抢夺行为人追偿。 因此,即使车辆在被盗窃、抢劫、抢夺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交强险 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即细分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三大 类责任限额,财产损失仅是第三者损失中的一个项目。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保险公司在 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 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关于“垫付和追偿”的规定,不是免除保险公司

10、的人身伤 亡赔偿除外责任,而是强化了在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情形下对受害人的 保护。如果以垫付责任推导出人身伤亡赔偿除外责任, 是对第二十二 条的误读或曲解。该条款只规定了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发生交通事故,造 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规定被保险 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可以免除 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援引交强险22条 作为对第三人人身损害免赔的抗辩。从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宗旨看,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机动车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 从法律逻辑上讲,受害人因机动 车驾驶员一般过失尚且能够得到赔偿,则在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

11、定的 四种情形下,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更应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 只要是由于该机动车 的驾驶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无论驾驶人是谁,保险公司都应赔 偿。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 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 只要 是由于该机动车的驾驶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无论驾驶人是谁, 保险公司都应赔偿。最高人民法院

12、法释【1999】13号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 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物质损害所有人或使用人 不承担责任,并没有规定对人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代某某作为一名出租车司机,下车熄火, 拔钥匙是基本常识。但是代某某将其驾驶的出租车停放在药店门前, 未熄火、未拔钥匙,进店买药,导致车辆被盗,从而发生了交通事故, 代某某没有尽到一个司机应有的注意义务, 存在管理瑕疵,故应承担 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代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计合计人民币 32909.58元。被告宁某某、路通公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代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 民法院

13、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四、律师评析。1、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属高度危险物, 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具有更加严格的管理义务,未尽到妥善保管车辆义 务而发生失窃,车子被盗开致发生交通事故,这种管理上的过失与机 动车事故间有因果关系,所以,车辆的管理者应当承担其过错赔偿责 任。2、本案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其余部分由代某某赔偿。保险公司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适用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这是对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的法律适用原则,这一条明确了侵权责任法和 交通安全法一般与特殊关系,特别条款优先适用于一般条款的规也就是

14、说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最先应当适用的法律是 交通安全 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 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可以看出,交强险是一种“对车不对人”的保险,只要是机动车 发生了事故,不管驾驶人是不是该车辆的所有人, 保险公司都应当在 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考虑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不管机动车驾 驶人是否有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依据道路 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 期间肇事的情况下,仍然要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在交 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交通事故处罚规定一、机动车

15、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 事责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 还应按照下列 规定追加记分:1、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 3分;2、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 2分;3、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 1分;4、造成交通事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不予记分。二、处罚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者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 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三、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符合下列一、二项的, 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符合下列 四项的,处以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

16、元以下罚款;符合下 列五、六项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2、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3、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4、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5、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6、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 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 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四、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吊销其 驾驶证。交通事故的类型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 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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