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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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实施2010-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General standard for blended food additives(征求意见稿)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除食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合食品添加剂。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复合食品添加剂 blended food additives。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2.2 辅料 adju

2、vant为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标准化、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这些物质在复合食品添加剂产品所使用的终端食品中不发挥作用。3 命名原则3.1 由功能相同的单一功能食品添加剂品种复合而成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按照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目标功能命名。即“复合”“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合着色剂、复合防腐剂等。3.2由功能相同的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复合而成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可以以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目标功能或者主要目标功能命名,也可以以发挥作用的终端食品类别命名,如复合冰淇淋稳定剂、复合面包改良剂等。4 要求4.1 基本要求

3、4.1.1 用于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GB14880和卫生部的公告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将没有共同使用范围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用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4.1.2用于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和辅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安全标准。4.2 感官要求产品应具有应有的形态、色泽,不得有异味、异臭,无腐败及霉变现象,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感官要求的检验方法为取适量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或白瓷盘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形态、色泽,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4.3污染物限量4.3.1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污染物指标项目应包含用于复合的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

4、种产品安全标准中设置的所有污染物项目。4.3.2 各污染物项目的指标应等于或严于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中该项目的限量值及其在复合食品添加剂中所占比例进行加权计算而得到的限量值,并按照相应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若加权计算所得结果低于所有单一品种或辅料的产品安全标准中该项目的最低限量值,则以单一品种或辅料的产品安全标准中的最低限量值作为复合食品添加剂中该项目的限量值。4.4 微生物限量 复合食品添加剂要求的微生物指标项目应包含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产品安全标准中设置的所有致病菌项目,各项目指标的要求应符合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辅料产品安全标准中该项目的最低要求。5 标识5.1 复合食品添加剂

5、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包含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进入零售环节的复合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含量;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保质期; 产品标准代号; 贮存条件; 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5.1.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进入零售环节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标明“零售”字样;5.1.10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标注的其他内容。5.2 进口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有中文标签、说明书,除标识以上上述内容外还应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可以豁免标识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5.3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晰、明显,容易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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