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实务》讲座提纲_5_25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471010043 上传时间:2022-11-06 格式:DOC 页数:43 大小:18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事诉讼实务》讲座提纲_5_25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刑事诉讼实务》讲座提纲_5_25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刑事诉讼实务》讲座提纲_5_25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刑事诉讼实务》讲座提纲_5_25_第4页
第4页 / 共43页
《刑事诉讼实务》讲座提纲_5_25_第5页
第5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刑事诉讼实务》讲座提纲_5_25》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诉讼实务》讲座提纲_5_25(4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万国律师实务培训 010-51622736本资料仅供法法网好友试听共享,需要其它专题的朋友请跟我联系, qq:51669032课程以实际案例教学为中心,以案情还原法条,介绍办案经验和技巧,包括以下专题内容,详细内容见律师培训相关内容。专题一:年薪从0到12万:青年律师的快速成长之路专题二:民事诉讼案件办案流程及诉讼技巧解析专题三:刑事诉讼案件办案流程及诉讼技巧解析专题四:行政诉讼案件办案流程及诉讼技巧解析专题五:律师参与调解工作技巧和方法专题六:法院内部办事流程及规则专题七:劳动争议案件律师实务操作专题八:交通事故案件律师实务操作专题九: 医疗纠纷案件律师实务操作专题十:知识产权案件律师实

2、务操作专题十一: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律师实务操作专题十二:房地产案件律师实务操作专题十三:消费权益保护案件律师实务操作专题十四:合同起草审查诉讼中的律师实务操作专题十五: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基本技能刑事诉讼实务讲座提纲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赢和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云清WWW.赢和.cn L 手机 13701175480第一讲 刑事律师的权利、义务和业务范围一、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享有的权利、义务和必须遵从的准则。1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3、益。3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当事人的意志限制。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5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新律师法第三十七条)。6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的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4、(新律师法第三十八条)。7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新律师法第三十九条)。8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新律师法第四十条):(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3)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4)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5)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5、依法办理案件;(6)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8)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9.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新律师法第三十二条)。二、业务范围。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

6、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新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讲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一、接受委托的时间和内容。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接受刑事案件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新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二、工作程序。1.办理各种手续。(1)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使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统一编印的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

7、之四,即: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一式两份,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该委托协议不受侦查机关审查。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共十九种,已全部附于本讲义之后。(2)根据北京市律师管理有关条例规定,刑事案件的收费不得采用“风险代理”。北京市律师关于刑事案件收费标准规定如下:一审案件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承办该案件律师的知名度和执业经验,在下列幅度内协商收费: 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500020000元人民币; 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 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500050000之间协商收费。 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

8、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固定数额包干使用。 二审案件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再审(申诉)案件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二倍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3)由委托人使用律师

9、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九,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待交侦查机关一份。(4)带领委托人到律师事务所财务室办理交费手续。(5)由律师事务所使用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和九,即: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各一份,待交侦查机关。(6) 由律师事务所使用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八,填写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一份,待交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7)签订协议并依协议收费后,承办律师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尔后,持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上述格式文书之一、八、九、十九,按照约定好的时间提前到达,向侦查机关提交(律师执业证原件待侦查机关审查后须及时索

10、回)。同时,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强调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时间要求。2.会见犯罪嫌疑人。(1)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注: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在场);(2)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4)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

11、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常对于侦查机关不依法安排会见的,律师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5)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律师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如果不是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本身涉及国家秘密的,律师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6)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征询其对于聘请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应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书面表明意见;(7)律师会

12、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A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B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C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D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E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F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8)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简称“四不得”):A不得私自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B不得通过传递信函为犯罪嫌疑人串供创造条件;C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D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9)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10)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

13、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11)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

14、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5)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6)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7)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10)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1)取保候审的条件。律师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A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B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C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D侦查机关对

15、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E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2)取保候审申请书的内容: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律师不应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3)对于侦查机关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5.代理申诉和控告。(1)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