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催收管理规定(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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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为规范、管理学院经营出租房房 租催收工作,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一、催收管理负责机构、职责。1、催收管理机构:学院出租房房租催收工作由后勤处经营科统 一管理。2、催收机构职责:(1)建立承租人信息总册。(2)建立拖欠租金承租人名册。(3)根据学院指示,按照催收措施进行催收,并就催收情况进 行材料汇总。(4)根据催收情况,建立承租人信用评价表。(5)保留、根据法律顾问的需要收集相关证据。(6)其他职责。二、催收措施一、租金依据学院和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收取,原 则上每三个月结算一次,承租人应在接收房屋之前付清首期租金,并 在相应的月份提前10日付清后三个

2、月租金;修改为:(一)房租结算基本原则:租金依据学院和承租人签订的房屋 租赁合同收取,原则上每三个月结算一次,承租人应在接收房屋之 前付清首期租金,并在相应的月份提前10日付清后三个月租金。(二)逾期房租催收办法:1、承租人超过(逾期)10日未交房租的,由经营科向承租人发 出书面的催缴通知,由承租人签字确认;承租人拒不签字确认的,留 置送达,并拍照或摄像留证。2、承租人逾期一个月仍未缴纳租金的,由经营科以书面形式告 知承租人,学院有权委托物业管理部门停止各种专项服务(包括但不 限于水、电、空调等),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由学 院提供的动产由经营科实施监管,承租人不得随意搬出,书面通

3、知下 达之日起,三日后执行。3、依照学院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某条的规定: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 应按月租金的1%向出租房(人)支付违约金。4、如承租人(逾期)三个月仍未交清房租,由经营科上报学院, 由学院联系法律顾问向承租人下达催收房租的律师函,依法追缴拖欠 的房租,同时单方面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并书面通知承租户(承租 人)10日内无条件搬出租赁房。5、承租人拒不支付房租及违约金的,由学院委托学校法律顾问 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三、责任追究。1、催收部门及催收人员应按照本规定及学院相关规定,做好催 收工作。对于违反本规

4、定及学院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2、催收人员在催收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 依照学院财务制度追究其责任。3、催收部门或催收人员怠于催收的,根据造成损失情况追究其 经济或法律责任。4、因催收部门或催收人员个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承租人或 者第三人损失的,由具体人员承担相应对外责任。四、奖惩制度。1、对于在催收工作中表现突出人员,按照学院奖励制度进行奖 励。2、对于在催收工作中违规违纪人员,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及学院 奖惩制度进行处罚。五、附则。1、学院催收工作均可按照本规定处理。2、本规定由学院负责解释。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制作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汪剑律师 冯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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